购买同村房屋,没过户,要拆迁了,原户主要来讨一套房子合理吗?

单车的幸福1986


这个事情比较麻烦,这个和户口,是不是本村人,都有点关系,因为买卖双方没过户,房产证还是原房主的,这是对你不利的一面,对你有利的一面就是你有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都认可签字了,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可侵犯的,如果卖家用房产证要挟你,那他就是欺负你不懂法,如果通过法律这步的话,你应该可以胜诉。


店店小二


都说无巧不成书,像题主说的这种买农房的时候没有过户,现在要拆迁赔偿了,原户主又想来要一套房子,这种事儿我们村就遇到了一个,真的是如出一辙。


大概是四五年前,我们村有一部分农房需要拆迁,因为村子离城区比较近,拆迁之后的赔偿款也很高。邻村的人都羡慕我们,赶上了新农村建设的好时候,老农民也可以搬去楼上住新房了,在村里如火如荼的开展测量、签订赔偿合同时,有一户人家吵了个热火朝天。原因是这户人家买了村里另一户人家的农房,现在赶上拆迁了,根据测量赔偿他可以获得两套楼房,这时原房主跳了出来,说要讨回农房,不卖了,毕竟没有过户,现房主自然也不肯,这房子都买了好几十年了,人家早就拆了重新盖的,你现在又跳出来说要老房子,没这个道理吧。


话虽如此,但是奈何这个农房在当初买卖的时候没有过户,在法律上还是承认原房主,虽然说房子重新翻盖了,原房主要把盖房子的钱还给他,也要讨回这处房子。最后没有办法,经过村里的协调,将拆迁这处老房子获得的两处新楼,一人一处来分配,这才调停了风波。

有的人说这不公平,既然房子都已经卖出去了,虽然说没有过户,但假如说房子坍塌了伤人了,或者发生了其他别的不好的事情,难道原房主能站出来赔偿吗?答案是肯定不可能的。但是有的人就是这样,遇到不利于自己的东西,自然是躲得远远的,但是看到了利益,就奋不顾身的冲上去了。况且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他确实还是占点理的。


所以说遇到这种事情,我们也不要讨论它是否合理了,如果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要在买卖房子的时候就直接完成过户,房产证上写了你的名字,那才算万无一失,否则日后如果真的赶上了拆迁,在利益面前就容易生事端。


灵子


就算是不合理,但题主本身并不占理,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和别人私了,如果闹到法庭上,判决一般都是原户主赔偿你一笔钱,他领取房子。题主错就错在太相信此人的人品,没有按照法律去过户,一时嫌麻烦才导致了今天的纠纷。

我们村就有一个人,他购买的房子是他堂兄弟的,按理说这么亲近的关系,两家人之间应该能坐在一起心平气和的谈谈。在当初时,因为都是堂兄弟,所以两家人只是口头上达成了协议,房子都是在一起的,大家都比较信任,没有过户也没有签订协议。

结果我们村在拆迁时,堂兄弟听了消息赶紧回家,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干啥的。这家兄弟就请了他吃了顿酒菜,结果喝多了后,堂哥就说明了来意,表示房子拆迁款他要一半,这个堂弟就坐不住了,两个人在一起推搡打骂,因为都喝着酒,结果大打出手,最后只能报警。

在警方的协调下,堂哥将买卖的钱还给了堂弟,之后他自己占着这套房子,拆迁时获赔了两处。这个堂弟懊恼死了,尽管村民都很同情他,背后也说他堂哥做人有问题,但又能咋办,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按照法规办理。

题主如果本身有了一套房子,那自然是过不了户。如果户口内没有房子,但和对方签订了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转机,法院到时候判决的时候也会倾向你,但如果题主签订协议了,这么多年恐怕早就过户了。

对方来讨要一套房子,如此来看不是太合理,但也是最好的选择了,最少对方没有将产权要过去,如果还能协商的话就协商,不然就将分得的一套房子让给别人。不得不说还是蛮可惜的,接下来大家还是要注意,一切都要以证书为准,不然吃大亏。


惠农圈


在我们的生活中,老百姓买房过户交易往往拖很久,觉得不急,我付了钱,住进去,这个房子就是我的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屋作为不动产,想要完全拥有所有权,进行合法处分,必须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那么,万一遇到了没有来得及过户,这个房子就要拆了的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款归谁呢?


我们先来看下一则案例:

福建莆田市某处房产位于A公司名下,A公司将房产作为出资入股B公司,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现在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因没有和当地拆迁办达成协议,被强制拆除。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将作为出资的涉案房产过户登记于B公司名下,B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B公司不是被征收人,与本案所诉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那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1、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债权。根据《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


2、但房屋征收实践中,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已经交付买受人使用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此时,如果仍按照法律规定对房屋出卖人进行补偿,则有可能导致房屋买受人拒绝搬迁的现象发生。同时,房屋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虽然其可以通过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债权,但却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分情况处理:

(1)如果买卖双方没有争议,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将房屋买受人确定为被征收人,或者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手续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直接发放给买受人。


(2)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争议,可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的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买卖双方争议未解决的,可按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3、根据法院的判例以及办案经验,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合同,不轻易否定或解除该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多年,且买方居住多年,事实上已形成了对该房屋社会观念上的所有和生活上的依赖。先不论房屋被强制拆迁卖方是否还有过户的义务与必要性,拆迁补偿的初衷为对现实居住人丧失居住场所的补偿和安慰,其补偿款为给现实居住人另觅住所或过渡性安置的经济支持,而作为多年前已将房屋卖给对方且已得到相应价款的房屋卖方,其利益不会因房屋被拆迁而受损或得不到保护,如果局限于权属证书上的名字而忽略现实情况,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尽快请律师介入,帮助维权。


拆迁律师周刊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这个问题,让我很纠结。在个人的感情中,觉得原来户主很不要脸,卖了就是卖了,看到房子拆迁了又眼红,后悔了。实在是太不要良心了。

这个问题在换一个角度看,我很想问你,你买他房子时候有证据吗?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签字画押的卖房凭证,收到买房钱的收到条。如果有这些东西可以证明房子是你买的,就直接拒绝不合理要求。

如果这些都没有,你人缘又比较好的话,村里和大队里的人可以给你证明房子是你买的,也可以打官司。都是一个村的,要是没有人想得罪原房主给你当证明人的话,就只有花钱买教训了。


真真棒


你好,

宅基地以及房屋在被占用或者拆迁的过程中出现纠纷的,一般占用单位或者开发商在交付补偿款或者拆迁款的时候不会直接交于当事双方,会交给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保管,村/居委会会调解双方,这时就需要双方提供宅基地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据,那么最有力的当然就是当时买卖合同或者协议并且这个协议上还要有三个本村证明人的签字。那么这事就一目了然了。

所谓有理有据,光有理是不行的,大家都是本村的,证明人能做到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能给你证明这当然是最好的,但是一旦证明人也跟着反悔也不是不可能的,那么就要说到前者为什么需要三个人的证明签字,就是这个原因。如果买卖双方通过村委会的主持的证明材料那就更好了。

当初的买房款收据也能作为一个重要证据,空口无凭,有收过钱的依据那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效应,他再狡辩也就没什么意义了。

如果这些都没有,只是你们口头上的话,还是要有证明人做相应的证明,如果没有或者证明人少于三个人,那这事就不好办,他要耍无赖,补偿的东西你们两家谁也拿不到的。

当初真要是什么也没弄的话,我建议你还是尽快解决的好,你不如这样,坐下来谈谈,可以给他一套房子,但是是以很低的价钱卖给他,这样我觉得是个息事宁人的好办法。


我是胜利哥


怎么说这个问题呢,从情感上来说,咱可能觉得不合理,毕竟房子我花钱买了,现在看有利可图了你就想来分一杯羹。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只要没过户,农房就还是原户主的,真要是计较起来,还是得看房产证上写的是谁。

现在农村有好多这种情况,没有新的多余的宅基地可以批,而好多人又没地住得盖房子,他们就会买同村人空闲的老房子,农村空闲的房子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在村里住,上了年纪的老人们,一人有可能守着两三套农房,住不了这么多还不如卖了换个几万块钱呢。

都是农村户口的同村人之间买卖房屋,是符合政策的,按理说是可以变更房产证姓名的,但有的村子现在不允许变房产证,可以买卖,也可以找大队上的人来做见证人,但是几年内不能过户,这种情况下,万一在没有过户的时候就遇到拆迁,那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或者楼房该怎么分配呢?

咱们正常人可能都会觉得,既然签了合同,买主给了钱,那么原房主就跟这个农房没有办点关系了,农房拆迁时补偿款或者楼房都属于买主的。但是别忘了,没有过户在法律上就不能算是买卖交易成功,这个时候如果原房主好心,不来抢分拆迁赔偿,那没有什么矛盾。但如果原房主说没过户不算完成买卖,索要农房的拆迁赔偿,走法律程序的话,还就真会酌情给他一份。

所以农村买卖农房的时候就是这样,很多人想买,但考虑到过户问题,如果不能过户那就要慎重了,日后拆迁赔偿的纠纷都是隐患,假设一套农房能够获得两套楼房的赔偿,原房主想分得其中一套,这有点“狮子大开口”了,但是一点不给是不太可能的。假如获得了100万的赔偿,原房主从中分个十万二十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说已经完成了过户,那就没有半点后顾之忧了。

表舅家在十几年前卖了一套农房,当时就是目光短浅,觉得房子多了也住不了,没什么用,就以几百块钱的低价卖给了邻居。现如今他们村发展飞速,而且要旧村改造盖楼房了,他很后悔自己当初那么便宜就把房子卖了,现在那房子身价翻了几百倍都不止,但是也没有办法,早就办完了过户,那房子现在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了,拆迁拆的钱再多,一分也不是他的。

所以朋友们,在买卖农房的时候要注意了,别以为光签了个合同就万事大吉了,过户很重要。


一品小十六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来说。房屋没过户,属于原屋主。在感情上来说,这种情况下,原屋主来要拆迁的利息并不对。

有句话说得好,覆水难收,既然房子已经卖出去了,那么就和原屋主没有关系了,不管这个房子是拆是翻新都和原房主没关系了。想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原房主做的并不对。

但是题主也需要拿出证据,比如当初买房子时的合同,付款的收条等。如果有这些证据那么题主完全可以拒绝原房主的要求。


农村农业农民1


如果真较起真来,原户主还真是合理,毕竟你们没过户,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原户主完全可以说是你借他房子在住或者租他房子在住,反正你就是不占理。

在土地没有确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的管理还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当时没有什么过户的一说,如果相中了、价格谈拢了就可以进行私下交易,也没有人会过问这个买卖的事情。但在宅基地新政实施以来,就规定了非村集体成员、非农村户口是不能进行农村房屋买卖的,而且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制,所以在新政实施以来在农村买房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毕竟要经过各种正规的法律程序才会认定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你这个就属于私底交易了,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而拆迁时工作人员会要求你拿出土地使用证,如果你没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人家是不会和你签搬迁协议的,只有找到原户主才会进行签署,所以你这个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如果真的想解决问题,可以进行私了,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法,商量出价钱,如果实在谈不拢的话,当初你们买房肯定是有交易凭证的,那么可以拿这个凭证进行维权,毕竟当时的农村房屋交易事情在那摆着,所以,如果你真的不想息事宁人,那么只有走最后的法律程序了,只是这个时间会比较长,不知道是否能对你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反正最后你进行下权衡,对于这种无赖一定要想办法的,不可以放纵。


一起种植


购买同村房屋,没过户,要拆迁了,原户主要来讨一套房子合理吗?

买房子还是要谨慎才行,毕竟花了这么大的价钱!特别是在农村里,很多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面前会出现一定的利益纠纷。而题主的问题也是这样的:多年前购买了同村村民的房屋,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可能是不懂法律意识吧,或者房子属于没有房产证根本没法过户,不知道购房协议书有没有写。)但是现在房子要拆迁了,原来的户主看到分房子眼红了,就过来讨要一套房子。如果现在房主不给的话,就打官司。问:这样合理吗?面对这问题,李子来回答:

笔者认为,农村房屋不可以随便买卖的,更不能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这包括城里人,所以说城里人即使来农村买了房屋也是无效的。但是来说,这里的意思是题主买了本村人的房屋,属于特定范围之内,可以说同村、同集体之间买卖房屋是有效的。但是要正确的把房屋买回来,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行,不然法律法规对自己也是不利的,下面我来说一下。

第一,本村房屋买卖应当经过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在农村里虽然房屋是自己的,但是农民房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使用权,是村里的。所以在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之间的买卖行为应当征得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二,在购买房屋时候,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农村里也是这样,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口头协议或者一纸协议是无效的,必须签订正规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手续,而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不仅如此,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如果村里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的话,可以通过村里作为公证人,把原有房屋人的名字给改过来,并予以公证,以便此后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没有纠纷。


所以通过上述来说,只有满足这两样条件,在本农村里购买房屋才是有效的,而且没有任何的纠纷。但是题主的情况和上面说的是不同的,在房屋没有过户的情况下,遇到房屋拆迁,而原来的房主又过来要一套房子,这对题主来说是很不利的。

虽然题主有道理,认为我买了房子,这房子就是我的了,但是来说这时候需要题主拿出证据才行,而不能“光有理而没有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看题主和原来户主有没有签署购房协议了,而购房协议里面有没有一些附加条件等,加入有一些附加条件,比如有拆迁协议等,你可以和他打官司的。


但是来说:

如果上面这些都没有的话,这对题主来说真是不利了,这时候题主尽量不能和他撕破脸皮,因为这样对题主很不利的,只能够降低要求和原来的房主进行商量,而这样做也是不得已的办法。毕竟现在的法律法规下,有理有据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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