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點名“小官鉅貪”,交行員工獲刑9年

紀委點名“小官鉅貪”,交行員工獲刑9年

支付曝光臺訊:曾受到紀委點名“小官鉅貪”的交行員工於濤,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3月5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份判決披露,交通銀行原機關團委書記于濤共計受賄金額1072萬元,並侵佔交行資金82萬元。


被紀委點名小官鉅貪


2019年12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佈,經過大量前期工作,在掌握有效證據基礎上,駐交通銀行紀檢監察組與浦東新區紀委監委協作查處原總行員工部工會幹部于濤“小官鉅貪”案,在全行形成強烈震懾。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于濤,男,1983年3月出生。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于濤在擔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部高級工會幹事兼機關團委書記之職期間,利用負責組織交行開展勞動競賽、員工關愛、職工之家、健康小屋、幸福指數等項目的職務便利,為業務單位謀取利益,從中索要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072萬餘元。


紀委點名“小官鉅貪”,交行員工獲刑9年


從判決中瞭解到,上海欣蕊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格略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優醫家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心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相關人員,均曾向于濤送錢,既有企業主動行賄,也有于濤向企業索賄。其中上海欣蕊實業涉案金額最大,高達720萬元。


紀委點名“小官鉅貪”,交行員工獲刑9年


此外,于濤在擔任交行員工部高級工會幹事、機關團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負責組織交行開展新員工大賽、職業技能風采大賽、負責採購獎盃、證書等項目的職務之便,夥同他人及獨自套取交行共82萬元佔為己有。


一審判刑9年


綜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濤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于濤、江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於濤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交行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于濤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同時,對向于濤行賄的欣蕊公司等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員,以行賄罪判處。


案件發生後,據駐交通銀行紀檢監察組有關同志介紹,“在於濤案中,圍繞監管責任、審批漏洞,揭示出工會條線經費管理混亂、集中採購監管嚴重缺失等問題,向相關單位發出監督建議書,督促制定出臺《工會財務管理授權實施細則》等制度,及時切斷利益鏈條、堵塞監管漏洞、築牢思想防線。”


數據顯示,2019年初以來,交行全行紀檢監察機構共處置問題線索1041件,同比增長3.7%,立案363件,給予處分464人次,同比增長26%、24.7%;駐交行紀檢監察組自辦案件12件,同比增長140%,給予黨紀處分7人、停職檢查1人、誡勉談話7人,查辦嚴重違紀違法案件3件,留置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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