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法公司老闆延遲發工資給員工要怎樣賠償員工的損失?

管冬悅


如果確實拖欠工資了,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如下損失:

1、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

2、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申請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針對延遲發工資來看看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實操中,如果雙方約定了支付日期,用人單位也通知了延遲原因,很多時候這個“延遲”如果沒有超過一個支付週期(一般一個月)不好界定是否無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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