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征管问答汇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征管问答汇总

1.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4.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5.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7.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8.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9.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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