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确诊新冠肺炎,痊愈后回去上班却被公司开除,这么做违法吗?该如何维权?

菻雨


如果这样都应该开除,全国有这么多痊愈的患者,都给开除不乱套?建议这样的老板给其备录在案,如果是国企老板,应辞职……


塞外的冬季


姚女士是湖北人,2019年入职杭州一家食品公司,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春节期间,回老家休年假的姚女士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几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公司的决定是否合法?姚女士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她又该如何维权?

对于姚女士碰遇的劳动争议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姚女士虽然曾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但公司需要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不得歧视曾患病的职工,不能以此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祝福姚女士维权成功,姚女士不是个例,下面我一好友也是如此。希望有同样遭遇的朋友一切安好,生活幸福。

面对更多的“姚女士”:我们呼吁社会多一些关爱,大家多一点理解和支持,更希望企业多一些担当!🙏

当年马总创业时,2003年非典时员工被感染隔离,但是马总依然给予最大的支持。大家众志成城,团结一心,共同抗疫,取得胜利!🙏这就是我们的榜样!🙏


像神却不是神


1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个人是不好解释的。不过我这是查的湖北官方新闻的资料。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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