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處理指南「天津市」


新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處理指南「天津市」


新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處理指南「天津市」

(一)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下統稱“疫情防控隔離職工”),企業不得因疫情防控有關因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職工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隔離、緊急措施結束。

(二)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下簡稱“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防控隔離沒有提供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全額支付工資。

(三)是否計入醫療期?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計入職工醫療期。

(四)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醫療期待遇如何規定?

疫情防控隔離職工在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可按規定享受3至24個月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80%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五)企業職工認為自己存在感染風險,自行隔離的,能否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有關政策?

以下三類人員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有關政策:(1)對湖北省來津、返津人員,由所在街道和鄉鎮進行14天的隔離健康觀察、限制外出;(2)對疫情較嚴重地區來津、返津人員,由所在街道和鄉鎮進行備案,進行居家醫學觀察14天;(3)對密切接觸者和高度懷疑人員,嚴格隔離醫學觀察。

企業要求或者職工認為存在感染風險自行隔離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有關政策,由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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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春節七天假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1月25日(初一)、1月26日(初二)、1月27日(初三)為法定節假日,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1月24日、1月28日至30日屬於休息日,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工資如何支付?

延長的春節假期屬於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企業安排職工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在家辦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延長春節休假期政策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九)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職工未到崗的,能否按休帶薪年休假或事假處理?

延長的春節假期屬於休息日,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職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動,企業不能強制按帶薪年休假處理,更不能按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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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障城鄉運行必須、疫情防控必須、群眾生活必須和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在2月3日復工,工資如何支付?

此類企業2月3日復工安排工作,職工屬於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工資。

(十一)企業延遲復工,職工未提供勞動,是否支付工資?

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安排工作,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受延遲復工影響,企業無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職工工資,是否算拖欠工資?

企業因延遲復工或金融機構暫停對公業務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職工工資,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行為,但應及時告知職工。

(十三)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工資如何支付?

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職工通過遠程通信等手段在家辦公,視為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十四)列入延遲復工範圍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強行要求職工到崗復工是否違法?

該行為違法。

(十五)應當延遲復工的企業強行開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列入延遲復工範圍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強行開工的違法行為,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但此期間,職工按照企業安排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十六)因政府採取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未能按期返崗的,工資如何支付?

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漢等地關閉了離開本地區的交通通道,導致部分職工無法按期返崗,在此期間職工工資暫時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十七)延遲復工期間,企業是否可以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

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延遲復工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也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但不得強制。

(十八)因疫情防控需要,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有什麼規定?

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 36小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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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在政策執行上,有沒有區別?

沒有區別。對疫情防控隔離職工中的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待遇,按照用工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相關政策執行。

(二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職工可否通過不見面方式維權?

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可通過勞動監察服務窗口維權,更鼓勵採取“不見面”方式,對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職工可以登錄市人社局門戶網站(http://hrss.tj.gov.cn/),通過互動交流版塊的勞動監察舉報信箱投訴,也可以撥打電話022-12333,接入人工服務反映具體訴求。

(二十一)是否可以通過互聯網申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當事人可以登錄天津網上辦事大廳(http://zwfw.tj.gov.cn),依據《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調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131號)規定,向有管轄權的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二十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申請時效和審理時限可以延長嗎?

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疫情影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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