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GB50202-2018《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GB50202-2018修編後的變化及解析


摘要:《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 50202-2018)已於2018年3月16日發佈,並於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2-2002)同時廢止(以下分別簡稱“新標準”及“舊規範”)。本文從標準的總體框架,強制性條文的變化、條文內容的增減、修訂等變化內容進行了分析和對比,以便於相關人員理解及應用新標準。


關鍵詞:規範標準 對比分析


引言: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修訂了《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經筆者總結其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點:


1. 完善了驗收的基本規定,增加了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驗收程序、驗收內容及評價標準的規定;


2. 強制性條文原來舊規範有7條,新標準僅為1條;


3. 細化了驗槽的程序與要求;


4. 調整了分部分項工程,引入了新技術、新工藝,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礎、地下水控制和邊坡等工程的驗收規定;


5. 引入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中的科學抽樣方法;


6. 修改了數據格式及要求,刪除了原規範中與具體驗收內容不協調的規定。


一、 完善了驗收的基本規定,增加了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驗收程序、驗收內容及評價標準的規定

解讀!GB50202-2018《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1.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驗收規定的要求;


(2) 質量驗收的程序應符合驗收規定的要求;


(3) 工程質量的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4) 質量驗收應進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5) 質量驗收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解析:


本條文規定了地基與基礎分部的驗收內容、標準及程序。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的組織和程序”中和《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2018)的“基本規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驗收的程序和要求,即從國標規則層面並沒有強制要求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子分部工程驗收。從驗收邏輯來說,相關參建單位進行了檢驗批驗收,分項工程驗收和分部工程驗收就已經能夠滿足相關驗收內容的需要了,筆者建議實際工作中可以弱化或者取消子分部驗收的程序和要求。


2.地基基礎工程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2) 設計文件、圖紙會審記錄和技術交底資料;


(3) 工程測量、定位放線記錄;


(4) 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


(5) 施工記錄及施工單位自查評定報告;


(6) 監測資料;


(7) 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8) 檢測與檢驗報告;


(9) 竣工圖。


解析:


本標準3.0.3條明確提出施工前及施工過程中所進行的檢驗項目應制作表格,並應做相應記錄、校審存檔。施工記錄原則上來說是施工單位的自查文件,應由施工單位填制。當前各地區,各區縣的地質條件不一,採用的地基與基礎形式多樣,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湧現,現有的渝建竣表格中的固定表式不可能滿足所有工藝要求。針對於“新標準”有要求,但是渝建竣現有表格不能滿足施工技術參數記錄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和驗收規範要求自行編制表格。


施工單位在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前應編制自查評定報告。


二、 強制性條文原來舊規範有7條,新標準僅為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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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規範中強制性條文為4.1.5、4.1.6、5.1.3、5.1.4、5.1.5、7.1.3、7.1.7七個條文。新標準中僅有一條強制性條文,其編號和內容如下:


5. 1. 3 灌注樁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施工現場隨機抽取。來自同一攪拌站的混凝土,每澆築50m³必須至少留置1 組試件;當混凝土澆築量不足50m³,每連續澆築12小時必須至少留置1 組試件。對單柱單樁,每根樁應至少留置1組試件。


解析:


新標準比舊規範在強制性條文的層面,減少了很多,這符合我國標準發展的趨勢,現階段我國的強制性標準總體上來說數量多、分散於各個規範中、頒佈時間有先後、其規定內容有重合的也有衝突的。在施工檢查,監督執法的過程中這種情況不利於強制性條文的權威性、實用性。未來我國的強制性條文會精簡化、穩定化,監督執行力度會越來越大。


新標準強制性條文5.1.3是在舊規範強制性條文第5.1.4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考慮到目前灌注樁短樁數量較多,混凝土試塊的留置數量偏多,此次修訂將“小於50m³的樁,每根樁必須有1 組試件”改為“當混凝土澆築量不足50m³時,每連續澆築12h 必須至少留置1 組試件",數量有所減少。


三、 細化了驗槽的程序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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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驗槽執行範圍


新標準:


3.0.4 地基基礎工程必須進行驗槽,驗槽檢驗要點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 的規定。


舊規範:


7.1.6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後,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後,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築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解析:


新標準規定,凡是地基與基礎工程都必須驗槽,而舊規範中僅在基坑工程的一般規定中提出對於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後需驗槽合格才能進行墊層施工,當基礎類型為複合地基或者樁基礎時無明確規定是否需要驗槽,舊規範附錄A中也沒有解釋清楚,就導致這十幾年來我們的驗槽工作及其具有地方特色。


我們的資料表格名稱一般為《地基驗槽記錄》,但是在新標準附錄A標題為“地基與基礎驗槽”,筆者認為實際上編制組強調了驗槽與基礎的關係,並不是僅僅在地基施工的過程中進行,與樁基礎也是有關係的,所以修編地標或者國標規範時應將此項改為《地基與基礎驗槽記錄》。


2. 驗槽的組織單位與參與單位


新標準:


A.1.1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建設等各方相關技術人員應共同參加驗槽。


舊規範:沒有規定具體參與單位。


解析:


驗槽的組織單位應為建設單位為或者其委託的監理單位,參與單位有五方,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監督管理單位可能也會被建設單位邀請過來進行驗槽程序監督。也有一些地方質監站明確發文要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對於驗槽提前報備,以便於進行驗槽的執法檢查。


3. 驗槽前準備的文件


新標準:


A.1. 2 驗槽時,現場應具備岩土工程勘察報告、輕型動力觸探記錄(可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的情況除外)地基基礎設計文件、地基處理或深基礎施工質量檢測報告等。


舊規範:無規定。


解析:


新標準提到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是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委託勘查單位形成的,建設單位也會提供給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參考。


輕型動力觸探記錄是施工單位在土方開挖完成後,或者地基處理完成後做的工作記錄。一般在施工過程中我們稱之為釺探記錄。


常用的是輕型圓錐動力觸探是利用一定的錘擊能量(錘重10kg),將一定規格的圓錐探頭打入土中,根據貫入錘擊數所達到的深度判別土層的類別,確定土的工程性質,對地基土做出綜合評價。


新標準中規定地基處理或深基礎施工質量檢測報告:


(1)對於換填地基、強夯地基,應現場檢查處理後的地基均勻性、密實度等檢測報告和承載力檢測資料。


(2)素土、灰土地基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4.2.3】


(3)砂和砂石地基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4.3.3】


(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應檢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單位面積質量、厚度、比重、強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質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為一批,每批應抽查5% 。【4.4.1】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檢驗。【4.4.3】


(5)粉煤灰地基施工結束後,應進行承載力檢驗。【4.5.3】


(6)強夯地基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地基土的強度、變形指標及其他設計要求指標檢驗。【4.6.3】


(7)注漿地基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地基土強度和變形指標檢驗。【4.7.3】


(8) 預壓地基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地基承載力與地基土強度和變形指標檢驗。【4.8.3】


(9)砂石樁複合地基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復合地基承載力、樁體密實度等檢驗。【4.9.3】


(10)高壓噴射注漿複合地基施工結束後,應檢驗樁體的強度和平均直徑,以及單樁與複合地基的承載力等。【4.10.3】


(11)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施工結束後,應檢驗樁體的強度和直徑,以及單樁與複合地基的承載力。【4.11.3】


(12)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施工結束後,應檢驗成樁的質量及複合地基承載力。【4.12.3】


(13)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施工結束後,應對樁體質量、單樁及複合地基承載力進行檢驗。【4.13.3】


(14)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施工結束後,應對樁體質量、複合地基承載力及褥墊層夯填度進行檢驗。【4.14.3】


4.新標準驗槽節點彙總


驗槽的時機及驗槽內容

地基與基礎形式

驗槽時間

驗槽內容

天然地基

開挖至設計標高

1根據勘察、設計文件核對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標高;

2根據勘察報告核對基坑底、坑邊岩土體和地下水情況;

3檢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溝、防空掩體及地下埋設物的情況,並應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狀;

4檢查基坑底土質的擾動情況以及擾動的範圍和程度;

5檢查基坑底土質受到冰凍、乾裂、受水沖刷或浸泡等擾動情況,並應查明影響範圍和深度。

換填地基、強夯地基

地基處理完成,開挖至設計標高

地基均勻性、密實度等檢測報告;承載力檢測資料。

增強體複合地基

開挖至設計標高,在褥墊層施工前

樁位、樁頭、樁間土情況和複合地基施工質量檢測報告。

特殊土地基

開挖至設計標高

處理後地基的溼陷性、地震液化、凍土保溫、膨脹土隔水、鹽漬土改良等方面的處理效果檢測資料。

設計計算中考慮樁筏基礎、低樁承臺等樁間土共同作用時的基礎

在開挖清理至設計標高

樁間土進行檢驗。

人工挖孔樁

在樁孔清理完畢後

對樁端持力層進行檢驗

大直徑挖孔樁

在樁孔清理完畢後

逐孔檢驗孔底的岩土情況。

注:JGJ/T225-2010:2.1.1大直徑擴底灌注樁——由機械或者人工成孔樁底部擴大,現場灌注混凝土,樁身直徑不小於800mm、樁長不小於5m的樁。


5. 調整了分部分項工程,引入了新技術、新工藝,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礎、地下水控制和邊坡等工程的驗收規定


表5.1 分部分項對比表格


地基與基礎工程子分部、分項劃分(新標準與舊規範對比)

新標準

舊規範

備註

子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

地基工程

素土、灰土地基

地基工程

灰土地基

新標準增加了素土地基;整合振衝地基與砂樁地基為砂石樁複合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強夯地基

強夯地基

注漿地基

注漿地基

預壓地基

預壓地基

砂石樁複合地基

振衝地基

高壓噴射注漿複合地基

高壓噴射注漿地基

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

水泥土攪拌樁地基

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

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

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

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


砂樁地基

基礎工程

無筋擴展基礎

樁基礎

靜力壓樁

新標準按照GB50300-2013的要求增加了“無筋擴展基礎、鋼筋混凝土擴展基礎、筏形與箱形基礎”等分項工程;按照作業要求把樁基礎進行了整理;把沉井與沉箱從基坑工程中移到了基礎工程中

鋼筋混凝土擴展基礎

先張法預應力管樁

筏形與箱形基礎

混凝土預製樁

鋼筋混凝土預製樁

鋼樁

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

混凝土灌注樁

幹作業成孔灌注樁


長螺旋鑽孔壓灌樁


沉管灌注樁


鋼樁


描杆靜壓樁


岩石描杆基礎


沉井與沉箱


特殊土地基基礎工程

溼陷性黃土

新增子分部,對於特殊土地基進行要求

凍土

膨脹土

鹽潰土

基坑支護工程

排樁

基坑工程

排樁牆支護工程

重視基坑安全,改名為基坑支護工程,

增加了“板樁圍護牆、咬合樁圍護牆、重力式水泥土牆、土體加固、內支撐、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等”;把錨杆與土釘牆拆分成“土釘牆和錨杆兩個分項”

板樁圍護牆

水泥土樁牆支護工程

咬合樁圍護牆

錨杆及土釘牆支護工程

型鋼水泥土攪拌牆

鋼或混凝土支撐系統

土釘牆

地下連續牆

地下連續牆

沉井與沉箱

重力式水泥土牆

降水與排水

土體加固


內支撐


錨杆


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


地下水控制

降排水

從基坑工程中獨立出來

從基坑工程中獨立出來

回灌

土石方工程

土方開挖

土方工程

土方開挖

增加石方及運輸堆載要求

巖質基坑開挖

土方回填

土石方堆放與運輸


土石方回填


邊坡工程

噴描支護

新增

與GB50300-2013保持一致,增加邊坡要求

擋土牆

邊坡開挖


6. 引入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中的科學抽樣方法


新標準:


3.0.6 檢查數量應按檢驗批抽樣,當本標準有具體規定時,應按相應條款執行,無規定時應按檢驗批抽檢。檢驗批的劃分和檢驗批抽檢數量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規定執行。


舊規範:無規定


解析:


GB50300-2013中3.0.9中明確提出了“檢驗批抽樣樣本應隨機抽取,滿足分部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當採用技術抽樣時,最小抽樣數量應符合表3.0.9的要求。”


表3.0.9 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


檢驗批的容量

最小抽樣數量

檢驗批的容量

最小抽樣數量

2~15

16~25

26~90

91~150

2

3

5

8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13

20

32

50


在施工質量驗收的過程中,因為質量驗收的實際情況比較複雜,新標準和舊規範都沒有具體規定所有驗收項目的抽樣數量。新標準中提出當無具體規定時,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可以根據驗收內容和現場實際情況結合GB50300-2013中3.0.9的規定製定抽樣方案確定抽樣數量。新標準實際上給了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並且提供了底線原則。


7. 修改了數據格式及要求,刪除了原規範中與具體驗收內容不協調的規定。


新標準刪除或者修改了原規範中與具體驗收內容不協調的規定,如舊標準中砂石料粒徑要求為“≤100mm”,但是在《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 79-2012中明確提出砂石粒徑要求為“≤50mm”,這種情況給實際質量驗收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所以在新標準的驗收規定中就調整了驗收數據,與JGJ 79-2012保持一致。


舊規範在編制的時候,標準規範的數據格式並不嚴密,比如舊規範土工合成材料強度偏差值為“≤5%”,按照字面理解為,土工合成材料強度應控制在95%到105%之間,但是實際施工中土工合成材料強度大於105%沒有任何問題,是有利於工程質量的,所以新標準中數據改為“≥-5%”。


8.結語


新標準相對舊規範調整變化的內容很大,其驗收標準範圍進行了調整,驗收項目也進行了增減,但是其指導原則仍舊遵循“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基本方針。材料進場複驗、隱蔽工程驗收、工序過程控制以及驗收條件、驗收組織、驗收程序等基本保持不變。新標準細化了驗槽要求,調整了抽樣原則,在技術要求上更加合理。


在實際工程中,我們還應突出強調地基與基礎工程的質量驗收過程控制。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新標準要求編制及填寫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施工記錄。現有的資料編制體系中還沒有固定表式,參建單位應發揮主觀能動性,自主記錄,自我監督,完善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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