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單位不籤勞動合同,不辦五險一金,這該怎麼辦?

夏冰凝


公司不買五險一金,不籤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中,實際上算三件事,要分開來處理。具體我們這樣來應對。

首先要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一、因為沒有繳納社保、公積金,也沒有勞動合同,那麼只能找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二、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有:工資條、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有自己信息的通知通告、處罰單、有自己信息的工作記錄、其他員工的證人證言。

關於不購買社保五險(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

這個直接去社保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補繳公司未繳納的社保。

關於不繳納一金(住房公積金)

這個直接去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補繳公司未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關於不籤勞動合同

這個可以帶上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

一、要求公司支付入職一個月後未簽訂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但記住,這個仲裁時效是一年。也就是說,如果你2018年1月1日入職,到2018年12月31日滿12個月,那你得在2019年12月31日提起仲裁,才能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過了時效,就沒辦法要求了。

二、如果過了二倍工資仲裁時效,那麼可以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申請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樓主你好,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五險一金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就應該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進行依法為。首先你可以通過社保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來進行舉報,要求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來解決這個問題,並且責令企業單位來給你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依法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

也可以要求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解決調查這個問題,當然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是在這家企業單位的。比方說每個月上卡的工資,那麼這個流水明細只要是對方的賬戶,是你們公司的一個對公賬戶,那麼就可以證明你是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那麼通過這樣的證據,就可以申請一個勞動仲裁處理這個問題。

無論是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還是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一個問題,基本上都會有一個妥善的方案,當然這個方案並不一定是能夠按照你的意向去解決,有可能會建立勞動合同,也有可能會解除勞動合同,也有可能會被辭退,這種現象都是可能發生的,但是如果你不通過這樣的方式解決爭議的話,可能自己受損害的永遠是自己。


社保小達人


根據我在社保局的工作經驗,給你的解答如下:

第一,單位不籤勞動合同,不辦五險一金,就不要去這個單位了。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所有的單位僱傭勞動者,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按照法律的規定,繳納五險一金。不訂合同,不交五險一金的單位,看來不是什麼正規的單位,沒準還不給你發工資呢。

第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的行為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去當地勞動部門反映情況,讓單位給你補交社保。

最後,我想說的是,現在很多單位都已經有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補交社保的意識,假如你遇到這種不籤合同,不交社保的單位,還是不要去了,沒準連工資都被剋扣。

我是陸陸,任何有關勞動合同的問題,歡迎向我諮詢。


是陸陸呀


其實,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五險一金,對於員工來說未必是壞事,對於單位來說也未必是好事。當下中國很多的小企業,為了節省自己的用工成本,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甚至有些單位讓勞動者出具自願不繳納社保的書面材料,否則不予錄用。

表面上看,單位的確是省了一筆錢,以上海為例,單位如果按照正規的流程辦理用工,以員工合同0工資5000塊為例,單位實際的用工成本在7000左右的。員工在繳納三險一金後實際到手只有4100元左右,而單位在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後,除去給員工的5000塊,還需要另外再繳納近2000元,因此很多單位是不想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同時,有些單位為了自己用人方便,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一來可以在不想繼續用人的時候隨意開除員工,如果員工無法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就無法拿到相應的賠償。

前面為什麼說對於單位來說不一定是好事呢?因為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一旦勞動者就此事提起勞動仲裁,並且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與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單位是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當然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同時還存在一個時效的問題,就不展開來說了。至於不辦五險一金,如果員工通過勞動仲裁確認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員工是可以向社保部門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而且,根據實務當中的大量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不辦五險一金,一旦員工在工作當中受傷,經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所有的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是要單位承擔的。有些單位會覺得自己的工作環境很安全,員工在工作期間並不會受傷,所以心存僥倖。但是不要忘了,工傷認定的標準當中還有一條是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這是單位無法控制的,一旦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經認定為工傷,單位還是要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解釋了這麼多,說到該怎麼辦,答案想必大家心裡也清楚了,當然是按照法律辦了。該籤合同籤合同,該繳納社保公積金繳納社保公積金,勞動者和單位都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對於勞動者來說,勞動關係無法確認怎麼辦呢?對於單位來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一旦確認了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呢?所以還是那句話,按照法律來,誰都不吃虧。


上海灘閔律師


現在對於不籤勞動合同,不買五險一金的企業基本上規模小的小作坊,這些規模小的企業,老闆的財力不足,從某種程度來說,這些企業主就是想法降低生產成本,減少開銷的伎倆,由於企業小,監管部門也監察不到,所以,這種現象還存在,可能在以後的一段相當長的時期仍然會存在,只要有新公司產生,有小公司及小作坊的存在,這種現象就會存在。

對於在這種小公司,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企業裡工作的你們,你的能力也比較難在大的,好的公司找到工作,因此在你自己進入該小公司之前,要有一個心理準備,要麼就看著該公司的成長壯大,逐漸發展成規模,同你們公司的老闆共同成長,開始一段時間吃點小虧,等待公司的成長壯大,以後享受公司發展的成果。說到這裡,你們可能會說阿里巴巴現在很正規,但是你是否想過阿里在剛成立的那段時間,連公司都發不出,還哪裡有錢買五險一金,因此如果你進不了大公司,保障齊全的公司,你就腳踏實地與小公司老闆一起成長。

還有如果你也沒想在這小公司做多長時間,你有更大的理想,你只是暫時的困難,你只是把這公司做個跳板,那你就不要計較這個幾個月的保障待遇,當著給這個小企業交的學費,學些經驗為以後進大廠積累經驗,那就不要計較這幾個月的保障待遇。

當然,如果你硬是想要這個小廠給你籤合同,並得到五險一金的保障待遇,如果這小公司都沒有這規矩,你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這樣一來,你可能會該小公司辭退,當然你會到一些補償,但是你要付出失去這份工作的結果。

對於此事,我的意見就是這些,你根據自己的能力及利益得失權衡吧,希望能給你幫助!





莞漂阿牛


不簽訂勞動合同,有可能是短期工,即便是短期工也要簽定協議,臨時工也是要簽訂合同的,現在不知道你們單位規模多大,企業有多少人。

像現在有些作坊似的工廠,如有一二十人,三四十人的規模的大部分沒有五險,強一點的可能會給工人買工傷險或者意外險。這些企業也是為了減少成本支出,能來這種企業的員工大多是自願放棄五險的繳納,到這肯定是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規規定,只要產生僱傭關係就必須已發籤訂勞動合同,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

但有時你可以去反應和單位商量繳納保險,如果單位執意不交不籤合同,你就去勞動局反應用人單位會給予你們賠償,這期間你要蒐集好上班的證據證明,能證明你在這家企業上班的證明!最後的結果就是有可能拿到賠償你被辭退了,或者拿不到賠償你被辭退了!

最後說一句不籤合同,不為員工繳納保險是違法的,你們要聯合起來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國家也是比較重視勞動者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奔跑的小孩25


建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但目前許多單位都是不籤勞動合同的,有的是一年一簽,有的是兩年一簽。

你可以問一下單位為何不辦的具體原因,再決定怎麼辦。

我想多半是因為交費比較多,流通性好的單位。不發愁找不到人幹活。

你可以結合你自己的特長,學業,能力,綜合考慮,該跳槽就跳槽。


職場噴一會兒


為了保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用人者必須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你說的這種情況肯定是不合法,即使是臨時工,業必須簽訂項目制勞動合同和保險,這種公司建議慎重考慮。


叫我阿同學


不簽訂合同,一個月可以陪兩個月的,不買社保,勞動糾察大隊也會這麼管的。


夜談職場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是單位的法定強制義務,但勞動者請求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員工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反映。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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