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四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月5日,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对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要求:

一、2020年2月至6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减征和减征期限。实行减征的统筹地区必须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二、实施统一减征5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确定减征的统筹地区,减征对象不得突破上述对象范围。

三、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应恢复至阶段性降低前的单位费率后,按照本通知精神实施减半征收。延期缴纳政策按照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保证减征政策及时有效精准落地;确保参保人医保待遇支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地区,应协调人社、税务部门做好抵扣处理;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以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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