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是否有效?

夫妻約定“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是否有效?

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內簽署忠誠協議,約定“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嗣後若承諾方出軌後,另一方能否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淨身出戶”?對此,從全國法院的判例中發現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

觀點一,協議無效

一部分法官認為,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淨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案例((2019)鄂0116民初6575號)

法官觀點:

關於原告劉某1簽訂的“淨身出戶”的保證書效力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的生效條件。本案中,原告劉某1簽訂的“淨身出戶”保證書正是約定在離婚時雙方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該條款並未生效

觀點二,協議真實有效

另有一部分法官認為,該協議系夫妻間就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互相負有忠誠義務的書面約定,體現了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案例:((2016)遼01民終7141號)、((2019)豫14民終4699號)

法官觀點:關於本案涉及的協議問題。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忠誠協議”一份,其中明確“在婚姻內,如一方出軌”,將“自願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該協議系夫妻間就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互相負有忠誠義務的書面約定,體現了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法律界觀點

法律界多數傾向於第一種觀點。首先,《婚姻法》第46,47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是否為過錯方已有明確的界定標準,且已規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賠償,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在法律上已經對無過錯方的利益進行了保護。若允許無過錯方的權利主張進行擴大,則涉及一個限度問題。

其次,從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的本身來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忠誠協議還有必要籤嗎


當然,這並不說在現實中籤署忠誠協議全無用處。有此協議,則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的談判中可以佔據有利地位爭取自己的利益。若對方在出軌後簽署該協議,在離婚訴訟中能夠用於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從而更好的說服法官,酌情爭取較多的財產分割。

另外,鑑於“淨身出戶”為包含了人身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若忠誠協議只對婚內財產歸屬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結婚後可以實行約定財產製(《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則不違背法律規定,獲得法庭支持的可能性更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