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行為的法律規定及其後果

“出軌”即俗稱的“婚外情”,法律的講法是夫妻不忠行為,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同居、通姦、重婚。

1、通姦

定義——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法律後果——通姦其實並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過錯賠償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說以通姦為由請求賠償是沒依據的,但是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

定義——“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3、重婚

定義——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

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同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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