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2019婚姻法新規,出軌、重婚應該這麼判

互聯網信息時代,各種交友軟件頻出,家庭問題岌岌可危,當婚姻中另一半對婚姻不忠時,你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孩子及財產?婚姻法新規這幾點你應該知道。

2019婚姻法新規,出軌、重婚應該這麼判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 :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 :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後果 : 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 :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婚姻法中如果一方是過錯方的話,那麼在分割財產方面就會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婚內出軌都屬於過錯方,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

清官難斷家務事,婚姻中各種瑣事都是維護婚姻的必經,用心對待,用愛發電,才能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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