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歲守寡,三十七歲喪子:清乾隆年間蘇州“寡婦為亡子立嗣案”

清代乾隆年間,蘇州府長洲縣周家媳婦張氏,青年喪夫,在將遺腹子撫養成人、準備成親時,兒子又不幸病逝。張氏欲為兒立繼子,族人稱其子未成年身故,不能立嗣,由此打了數十年的官司,沒有結果。蘇州知府鄭毓賢的幕友汪輝祖依照禮制,擬定判詞,准許張氏為子立繼。後周氏族人告狀不止,江蘇巡撫陳宏謀為此,親查案卷,給予高度評價。汪輝祖在《病榻夢痕錄》中記載了這樁案子。

十九歲守寡,三十七歲喪子:清乾隆年間蘇州“寡婦為亡子立嗣案”

乾隆二十五年(1760),汪輝祖出任蘇州知府鄭毓賢的幕賓。縣內有位婦女張氏,本是官宦之女,出嫁後十九歲時,丈夫就不幸亡故。張氏恪守婦道,安心守寡,好在丈夫去世時,她已懷有身孕,遺腹子是她唯一堅持的希望。

十月懷胎,一朝分娩,孩子終於出生,還是位男孩。有了兒子,張氏平靜的生活,泛起一縷溫馨,滿心盼望周繼郎長大成人,支撐門戶。孤兒寡母,相依為命,箇中艱難,不用細說,好在苦盡甘來,兒子平安長到十八歲,正是說親娶妻,成家立業的年紀。張氏看在眼裡,喜在心中,給兒子訂了門親事,準備八月辦酒。可惜人算不如天算,七月份,周繼郎竟身患重病,撒手人寰。

張氏傷心欲絕,欲為兒子立繼,周氏族人認為繼郎沒有真正娶妻,執意要為張氏的亡夫立嗣,雙方互不相讓,爭持不下,訴諸公堂。數任長洲知縣都批示讓周氏家族自行商議處理(房族公議),然歷經十八年,此案依舊沒有結果。

十九歲守寡,三十七歲喪子:清乾隆年間蘇州“寡婦為亡子立嗣案”

這年二月,蘇州知府鄭毓賢接到張氏的訴狀。她痛陳自己自嫁周家後,十九歲守寡,辛辛苦苦把兒子撫養成人,無奈天不遂人願,兒子十八歲,尚未成親,年紀輕輕就不幸病故。送走丈夫,再送走兒子,此中痛苦,無人能解其中滋味,現今來告,皆因為子立嗣之事尚未著落。

據張氏稱,自己而今已年近花甲,還能勉強去丈夫兒子的墳前看看,一旦身故,兒子又無繼子,墳前無人祭拜,在陰間就要捱餓受苦,自己的責任沒有盡到,死不瞑目。“周氏家族堅持為我夫君立嗣,如此我夫君有人祭祀,然我子無人祭祀。”

汪輝祖得知,深受感動,他仔細翻閱張氏的案卷,已厚達數尺,翻來覆去,無非都是張氏為兒子立繼,周氏族人不答應;家族為張氏亡夫立嗣,張氏不同意。官府沒有一錘定音的處理,只是推諉拖延,踢皮球,讓周家內部處理。可嘆若能自行解決,又怎會鬧到官府?乾隆十九年(1754),張氏擇人立為孫子,族人認為人選乳臭未乾,堅決反對,讓張氏重找後,再行討論,一而再三,也就遷延不決。

十九歲守寡,三十七歲喪子:清乾隆年間蘇州“寡婦為亡子立嗣案”

汪輝祖查明案情,再也坐不住,立即擬決:如果說不讓張氏為子立繼,張氏中年喪子的內心痛苦就得不到任何彌補,她辛苦十八年撫養兒子成人的心血就會化為烏有。因此,張氏之舉,合情合理,應該得到支持。周氏族人堅決反對,振振有詞地說:周繼郎至死沒有真正成親,既無妻,又怎能有兒子?

對未成年死亡的,能否立嗣,律法沒有明確規定,可參考儒家經典(律所未備,可通於禮)。禮制上寫有未成年去世的,其後嗣在服喪時,齊衰一年,這就充分證明未成年的身故之人可以立繼。況且,立繼與否,縱然有爭辯不清的情況,與其讓張氏故子不能立繼,而令青年喪夫、中年喪子的張氏雪上加霜、悲痛欲絕,莫如就讓她為亡子立嗣,以使張氏重獲希望和溫暖(與其絕殤而傷慈母之心,何如繼殤以全貞婦之志)。

乾隆十九年,張氏決定立為孫子的那位孩子,周氏家族以其年齡小表示反對,而今那孩子年已十六,從輩份看,也正好可做周繼郎的兒子,也免得立嗣之事一拖再拖,官司久拖不決。

十九歲守寡,三十七歲喪子:清乾隆年間蘇州“寡婦為亡子立嗣案”

判文擬出,汪輝祖的同僚朋友爭論不休,提出判詞沒有律法依據,而僅依禮制作出判決,與前任長洲知縣的處理大相徑庭,不啻於標新立異。況且,同張氏打官司的是整個周氏家族,都是有頭有臉的鄉紳士族,這些人絕不會就此善罷甘休,必會無休止地申訴上告。

面對疑問和責難,汪輝祖不為所動。知府鄭毓賢思慮再三,反覆要求汪輝祖修改判詞。汪輝祖固執己見,認為“為民父母而令節婦抱憾終身,不可;為主人代筆而令主人造孽,不安”,堅稱理案無論涉及土豪士紳,還是貧苦百姓,只認天地良心,至於判詞采用與否,由東家鄭毓賢自己決定,倘若要換判詞,就先換掉自己。鄭毓賢深知汪輝祖的能力和為人,因此冒險按其所擬判詞,對案子作出審決。

果然不出所料,周氏家族根本不服,接二連三到官府告狀,按汪輝祖的建議,鄭毓賢拒不受理周氏族人的狀子。五月初五,午飯時分,知府衙門突然接到巡撫大人調取卷宗的親筆信函,要求將張氏立嗣一案的卷宗全部密封,快馬加鞭送到巡撫衙門,在座賓客無不震動。四天後,鄭毓賢面見巡撫陳宏謀,讓他沒想到的是,陳宏謀讚揚他及時果斷地處理了張氏立嗣一案,判決引經據典,有理有據,此案這才最終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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