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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偶語”不是刑罰,而是一種說話的方式,用現在的話說就是“誹謗”,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偶語”了君王或者達官貴人後,才會受罰。
偶語後都會受什麼刑罰呢?
1、棄市
《史記·高祖本紀》有言,“偶語者棄市”,棄市就是將犯人,在鬧市當中行刑,死後還要暴屍街頭或者將人頭高掛,有殺一儆百之意。
2、刖刑
《史記·秦始皇本紀》亦言,有敢偶語《詩》 、 《書》,刖刑,刖刑就是砍去雙腳。
3、剝皮
到了明朝,魏忠賢擅政時非常不得人心,他就下令,“民間偶語,或觸忠賢,輒被擒戮,甚至剝皮刲舌”,可見去殘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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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出處。《史記》中提到“偶語”的有兩處。
一是《秦始皇本紀》:
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二是《高祖本紀》: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應劭對此的註解是:
秦禁民聚語。偶,對也。偶,是相對的意思。偶語,就是兩人談話。所以這條法律規定,就是禁止百姓交談《詩》、《書》。
棄市就比較簡單了,指的是死刑。處死犯人之後,把屍體扔在市場中示眾,所以叫棄市。
那麼,秦始皇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條法律呢?
《秦始皇本紀》中的記載,全文是這樣的:
臣(李斯)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這是李斯提出的一系列文化統治政策,被秦始皇完全採納,就是臭名昭著“焚書坑儒”中的“焚書”。所謂“偶語之刑”,只是這一系列手段中的一部分。
因此本問題的實質,其實是【秦始皇焚書坑儒因為什麼?】
大體說來,李斯的建議,就是把文化教育和宣傳的權力完全收歸中央,禁止老百姓有自己的思想。
1.百姓不準自行學習(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只有官方人員可以擁有諸子百家的藏書。有想要學法令的,必須找朝廷的官吏(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2.銷燬政府控制之外的文字資料。包括六國的歷史(史官非秦記皆燒之),以及諸子百家的學說(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
3.實行輿論控制(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
4.技術性書籍可以不燒(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
這是一場思想禁錮,目的就是讓百姓完全按照朝廷規劃,統一觀念,不去想別的,這樣朝廷對百姓的控制力,就會大大加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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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語,是一種說話方式,就是兩個人竊竊私語,說悄悄話 。
這本來是一件極其正常的事情,並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但是在古代,可不是這樣的。偶語是要受到懲罰的。
當年劉邦在攻破關中後,就曾對當地百姓力陳秦之暴政,其中就有這麼一句,偶語者棄市。司馬遷也在《史記》中記載秦始皇統治期間,偶語《詩》、《書》者,棄市。
《詩》和《書》都是儒家書籍,秦始皇禁止百姓討論儒家文化,本質上是要從思想上控制百姓,因此對於偶語的懲罰如此之大。棄市,就是把人殺了之後丟在鬧市,很嚴格的一種刑法。
偶語之刑,非秦所獨有。周厲王時期,就嚴厲禁止百姓在路上進行交流,以防止百姓在背後議論統治者,懲罰力度非常之大,一旦發現,把舌頭都割掉。導致當時熟人在路上遇到都只能用眼神打招呼。
明朝魏忠賢禍亂朝政之時,就禁止百姓進行偶語,一旦有違反者,就對其進行剝皮抽筋,想想是有多麼恐怖。
偶語之刑,本質上是統治階級用來控制民族言論自由的一種殘酷手段,其目的的維繫其統治。所謂防民之口,甚於防川,說的就是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