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小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賣淫,構成犯罪嗎?何罪?

失足女小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賣淫,構成犯罪嗎?何罪?

案例簡述:

2019年2月,失足女小麗在浙江某縣其居住的出租房內向外地來浙務工人員小強賣淫,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對小麗進行血清檢查後,發現其梅毒三項檢測結果均呈陽性。經查,小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並多次在醫院進行治療,仍然從事賣淫活動。

2019年4月16日,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傳播性病罪對被告人小麗提起公訴。4月23日,某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以被告人小麗犯傳播性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律師解讀: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本罪名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將性病傳染給他人,或者行為人在進行性交易時使用安全套,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此,你認為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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