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這裡都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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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區別是客觀表現情況是不一樣的,前者他是讓他人在自己的住所或者是容許這樣的一種行為存在,而後者的話它主要是介紹雙方認識,並不一定非要允許他人在自己的住宅內來進行一個賣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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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留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容留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區別是客觀表現情況是不一樣的,前者是表現為容留這樣的一種情況,而後者是包括多種形式,範圍更加廣泛。

《刑法》條文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立案標準閱讀全文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認定問題是否建立了賣淫組織。

無論是否有固定的賣淫場所,自治賣淫罪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是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糾集的方法有多種,如招募、僱傭、強迫、引誘、為多次組織其賣淫而容留等。其次,其實施的行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騙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騙性的。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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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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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樣認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兼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決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引誘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決定》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定強迫他人賣淫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賣淫的這種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我們國家是一個非常文明的現代社會主義的國家,千萬不能夠存在這樣的一種違法亂紀的行為,擾亂社會的正義風氣,所以介紹他人賣淫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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