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疫情防控期间驾驶摩托车逆行冲卡致检查人员受伤的男子一审获判

3月6日,我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寿因伤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2月13日起,我市黄圃镇大雁村民委员会受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及黄圃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在该镇大雁村圃灵路设置防疫临时检查点,对进出大雁村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控。

同年2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梁某寿在未接受体温检测、未出示任何通行证件及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逆行冲过上述临时检查点,驶入大雁村。在该处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被害人黄某元见状拉住上述摩托车车尾,随即被拖行一段距离,期间受伤。在该处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黄圃镇大雁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害人梁某佳随即上前拉住被告人梁某寿的衣服,欲将梁某寿拉下摩托车。被告人梁某寿遂用口咬伤被害人梁某佳右拇指,随后被现场的防疫工作人员制服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梁某佳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黄某元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中山:疫情防控期间驾驶摩托车逆行冲卡致检查人员受伤的男子一审获判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寿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寿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证据,有力指控犯罪,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梁某寿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被告人梁某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市第二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寿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寿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梁某寿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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