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和兒子”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有些崗位還真不行


“老子和兒子”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有些崗位還真不行

話題背景:

近日與一外地老友閒聊,得知其兒子在某事業單位上班,但是一直沒有晉升的機會。相反有一位與他兒子同時進入該單位的人卻順風順水,一路綠燈。

問其原因,老友無奈的說:“這個一路綠燈的人有背景,人家親戚就是該單位的主要領導,當然就要受到重用了”,.....。

看到這個話題,有些讀者肯定會想到“舉賢不避親”。確實,只要這個人有能力,獲得提拔重用也是無可厚非的。畢竟在春秋時期,就有“外舉不避仇,內舉不避子”這麼一說了。

但是,舉賢不避親,在如今的事業單位還真不行,不僅僅限於提拔重用,就連有些崗位也得“避”,這就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制度。

下面我們來看看這裡提到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是怎麼規定的呢?

迴避崗位:

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迴避履職活動:

1,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2,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3,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迴避履行職責:

1,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2,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3,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下面我們在來了解一下,什麼樣的親屬關係需要履行以上的迴避事項呢?這可不僅僅侷限於老子和兒子,還包括一些七大姑八大姨。這可不是胡亂編造的,規定寫的清清楚楚。

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綜合 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符合條件的近親屬在一個單位,或者是特殊工作崗位都不行,更何況你是違規提拔了,肯定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就像我回復我那位老友一樣,查清楚提拔者與被提拔者的關係,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就依法向組織部門進行舉報。因為根據規定: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編後語:我們不嫉妒賢能,但是我們需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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