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和儿子”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有些岗位还真不行


“老子和儿子”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有些岗位还真不行

话题背景:

近日与一外地老友闲聊,得知其儿子在某事业单位上班,但是一直没有晋升的机会。相反有一位与他儿子同时进入该单位的人却顺风顺水,一路绿灯。

问其原因,老友无奈的说:“这个一路绿灯的人有背景,人家亲戚就是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当然就要受到重用了”,.....。

看到这个话题,有些读者肯定会想到“举贤不避亲”。确实,只要这个人有能力,获得提拔重用也是无可厚非的。毕竟在春秋时期,就有“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这么一说了。

但是,举贤不避亲,在如今的事业单位还真不行,不仅仅限于提拔重用,就连有些岗位也得“避”,这就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里提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是怎么规定的呢?

回避岗位:

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回避履职活动:

1,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2,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3,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回避履行职责: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下面我们在来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亲属关系需要履行以上的回避事项呢?这可不仅仅局限于老子和儿子,还包括一些七大姑八大姨。这可不是胡乱编造的,规定写的清清楚楚。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综合 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在一个单位,或者是特殊工作岗位都不行,更何况你是违规提拔了,肯定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就像我回复我那位老友一样,查清楚提拔者与被提拔者的关系,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依法向组织部门进行举报。因为根据规定: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编后语:我们不嫉妒贤能,但是我们需要公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