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坤教授: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培訓筆記)

劉靜坤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參與中央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庭審實質化“三項規程”等重大改革項目,曾掛職雲南省公安廳廳長助理,靖霖(北京)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



劉靜坤教授: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培訓筆記)

(一)傳統上我們依據證據三性為中心, 證據的舉證與質證是一起進行的,隨著證據的開示規則的改變,我們區分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二)傳統的證據規則關注的是客觀性和真實性。事實準確性和證據真實性,演變為和程序的公正性,典型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使某個證據是真實可靠的,如果採取的過程不合法,也應予以排除。證據首先要進行證據排除規則的檢驗,通過證據排除規則,才能在法庭上進行舉證質證。最佳證據規則、證據可靠性規則。

(三)認定刑訊逼供:肉刑等暴力方法認定,變相肉刑等惡劣手段,凍餓曬烤和疲勞訊問

(四)準確認定威脅:威脅的二種表現形式:暴力相威脅,第一種為手持木棍、刀具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認罪;第二種以損害犯罪嫌疑人及近親屬的利益為切入點。

(五)認定引誘欺騙:

引誘的兩個類別與排非:引誘與偵查策略難以區分,典型的引誘欺騙應予以排除。以非法的利益相引誘,由此取得的口供應當予以排除;以法律不允許的利益以引誘,如果訊問過程中如果認罪就放你回家,法律不允許,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也應予以排除。欺騙的兩種禁止與排非:欺騙與偵查策略更難以區分,典型的是囚徒困境,這是法法律允許的。不允許的是偽造證據的方式騙取口供,如果案件存在多名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間可以相互認證,錯案風險是比較小的,但仍然存在虛假供述導致的。

(六)如何認定限制自由:非法拘禁典型情形

(七)指供的認定與排除:並非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的方法。刑訊與指供結合起來是錯案的根本原因。指供的識別依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指供直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有的刑訊逼供的證據或線索並不明顯。一種辯護策略指出存在刑訊與指供予以排除,另一種口供可靠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八)重複性供述的排除:出袋之貓規則:美國的規則,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迫作出有罪供述,以後很難推翻。

偵查階段變更偵查人員,可以採納;訴訟階段取得的口供可以採納。

(九)非法收集證言陳述:暴力威脅逼取證述,限制自由逼取證述。證人和被害人不一定會出庭,難以直接發現非法取證(獨立調查+言辭證言是否發生變化、申請排非、申請出庭+交叉詢問)。

(十)非法實物證據排除:沒有依法批准就採取搜查或者扣押措施,程序違法;裁量排除,允許合理解釋(案件性質、關鍵證據、主觀故意、是否有利司法公正);緊急情況的例外(證據滅失風險等),緊急情況的再證明;毒樹之果的實物證據(刑訊附帶否定實物證據)

(十一)偵查階段排除程序:跨訴訟階段去申請排非,申請檢察機關介入排非,用好偵查終結核查制度

(十二)捕訴階段排除規則:檢察訊問應告知權利,檢察發現依職權排除,非法證據應隨案移送

(十三)律師的排非辯護權:發現非法應當及時提出申訴和控告,用好查閱摘抄複製案卷的權利,據理申請調取證據。

(十四)申請排非條件:開庭前告知排非權利,申請方初步舉證責任,線索與材料可以成立。

(十五)庭前會議:控辯雙方舉出各自的證據,控辯雙方達成合意的決定,未達成合意留待庭審處理。

(十六)庭前會議庭審銜接:宣讀庭前會議報告,當庭首提排非申請,庭審再提排非申請。

(十七)證據合法調查程序:取證合法性審查與調查,先行當庭調查程序前置,把握啟動調查程序要件

(十八)合法性的證明方法:公訴方證明取證的合法性,出示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像,出示體檢記錄和提押登記,出示駐所檢察官核實材料,提請辦案的警察出庭作證。

(十九)證據合法性的質證:三種質證方法,辯護方的準備,控辯質證辯論

(二十)排非後的法律效果:排非不等於無罪,排非不等於追責

(二十一)瑕疵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為嚴重違法,侵犯人權。瑕疵證據為程序或者方式瑕疵,影響證據來源與真實性允許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存疑的瑕疵證據應當排除,書面補正不能則警察出庭。

(二十二)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法庭審查證言的主要方式,關鍵證人法律規定要出庭,存疑書面證言應當予排除,詢問證人最好也錄音錄像。

(二十三)最佳證據規則適用:原始證據優先規則,存疑複製證據排除,異議證據PPT排除

(二十四)意見證據規則適用:猜測評論推斷不具可採性,合理推斷可作為證據使用,依職權或依申請證人出庭。

(二十五)關聯性規則適用:關聯性是核心屬性,關鍵證據必須鑑定,存疑證據應當復鑑。

劉靜坤教授: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培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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