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卖国迟早要用命来还的,老照片直击枪决汉奸现场,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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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原指出卖汉族利益的败类,后引申为背叛中国投敌罪无可赦之人,不只限于汉族。例如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出现了大量为日本人卖命的汉奸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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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情况下泛指背叛中华民族,投靠侵略者,充当其走狗,出卖中国的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败类,也即通敌或叛国的中国人。《辞海》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或引诱外国入侵中国,出卖祖国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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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同盟会倡导武装革命,凡是帮助维持满清政权的汉人——包括康有为和梁启超等改革派都被骂为“汉奸”。此时的“汉奸”体现了三民主义之民族主义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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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建立后,“汉奸”的含义演变为今日之含义,即背叛祖国、出卖国家利益的人,不限于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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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订有《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处理汉奸条例》(1945年),以此当作打击政敌(主要是汪精卫的南京政府)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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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也曾经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以此对特定人士进行政治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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