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發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現公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GB/T 16180-2014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31147 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3 術語和定義

3.1 損傷

各種因素造成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和/或功能障礙。

3.2 殘疾

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4 總則

4.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2 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4 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5 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5 致殘程度分級

5.1 一級

5.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

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或者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1.2 頸部及胸部損傷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

2)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級;

3)心臟移植術後,心功能Ⅲ級;

4)心肺聯合移植術後;

5)肺移植術後呼吸困難(極重度)。

5.1.3 腹部損傷

1)原位肝移植術後肝衰竭晚期;

2)雙腎切除術後或者孤腎切除術後,需透析治療維持生命;腎移植術後腎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三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第三肢任二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5.2 二級

5.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隨時需有人幫助;

2)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3)偏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

5)非肢體癱運動障礙(重度)。

5.2.2 頭面部損傷

1)容貌毀損(重度);

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完全缺損;

3)雙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4)雙眼盲目5級;

5)雙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

5.2.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呼吸困難(極重度);

2)心臟移植術後;

3)肺移植術後。

5.2.4 腹部損傷

1)肝衰竭晚期;

2)腎衰竭;

3)小腸大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喪失,完全依賴腸外營養。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雙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其餘任二肢體各有二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雙上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5.2.6 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

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5.3 三級

5.3.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能減退,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完全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3)截癱(肌力3級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4)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伴雙腕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礙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3.2 頭面部損傷

1)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雙眼盲目4級;

3)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視野有效值≤4%(直徑≤5°);

4)吞嚥功能障礙,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5.3.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食管閉鎖或者切除術後,攝食依賴胃造口或者空腸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

5.3.4 腹部損傷

1)全胰缺失;

2)一側腎切除術後,另一側腎功能重度下降;

3)小腸大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大部分依賴腸外營養。

5.3.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未成年人雙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未成年人雙側睪丸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3)陰莖接近完全缺失(殘留長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二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3)雙上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雙下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一上肢與一下肢各大關節均強直固定或者功能喪失均達90%。

5.4 四級

5.4.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外傷性癲癇(重度);

3)偏癱(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3級以下);

5)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重度)。

5.4.2 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準之三項者;

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缺損達1/2;

3)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重度視力損害;

4)雙眼盲目3級;

5)雙眼視野極度缺損,視野有效值≤8%(直徑≤10°);

6)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

5.4.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級;

2)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呼吸困難(重度)。

5.4.4 腹部損傷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島素依賴;

4)腎功能重度下降;

5)雙側腎上腺缺失;

6)永久性迴腸造口。

5.4.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術後,行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或者腸代膀胱並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者雙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2)雙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一上肢與一下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手功能喪失分值達150分。

5.4.7 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2)放射性皮膚癌。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5.5 五級

5.5.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2)完全運動性失語;

3)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等;

4)雙側完全性面癱;

5)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6)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7)非肢體癱運動障礙(中度);

8)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礙,其中一項達重度。

5.5.2 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準之二項者;

2)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3)雙眼重度視力損害;

4)雙眼視野重度缺損,視野有效值≤16%(直徑≤20°);

5)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級以上;

6)雙耳聽力障礙≥81dB HL;

7)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損;

9)咽或者咽後區損傷遺留吞嚥功能障礙,只能吞嚥流質食物。

5.5.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未成年人甲狀腺損傷致功能減退,藥物依賴;

2)甲狀旁腺功能損害(重度);

3)食管狹窄,僅能進流質食物;

4)食管損傷,腸代食管術後。

5.5.4 腹部損傷

1)胰頭合併十二指腸切除術後;

2)一側腎切除術後,另一側腎功能中度下降;

3)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全胃切除術後;

6)小腸部分切除術後,消化吸收功能障礙,部分依賴腸外營養;

7)全結腸缺失。

5.5.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瘻難以修復;

3)直腸陰道瘻難以修復;

4)陰道嚴重狹窄(僅可容納一中指);

5)雙側睪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縮,喪失生殖功能;

6)陰莖大部分缺失(殘留長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或者其餘肢體任二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75%;

3)手功能喪失分值≥120分。

5.6 六級

5.6.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 精神障礙或者中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2)外傷性癲癇(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側完全性面癱;

5)三肢癱(肌力4級以下);

6)截癱(肌力4級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7)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8)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伴相應腕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9)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10)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中度)。

5.6.2 頭面部損傷

1)符合容貌毀損(中度)標準之四項者;

2)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cm),累計長度達20.0cm;

3)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80%;

4)雙側眼瞼嚴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縮或者盲目5級,另一眼視力≤0.5;

6)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7)雙眼視野中度缺損,視野有效值≤48%(直徑≤60°);

8)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9)唇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上唇2/3以上。

5.6.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影響功能;

2)一側胸廓成形術後,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失;

4)心臟瓣膜置換術後,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6)器質性心律失常安裝永久性起搏器後;

7)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8)兩肺葉切除術後。

5.6.4 腹部損傷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術後伴功能障礙,需藥物治療;

4)腎功能中度下降;

5)小腸部分切除術後,影響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賴腸內營養。

5.6.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雙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未成年人雙側卵巢萎縮,部分喪失功能;

3)未成年人雙側睪丸萎縮,部分喪失功能;

4)會陰部瘢痕攣縮伴陰道狹窄;

5)睪丸或者附睪損傷,生殖功能重度損害;

6)雙側輸精管損傷難以修復;

7)陰莖嚴重畸形,不能實施性交行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脊柱骨折後遺留30°以上側彎或者後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

3)雙足蹠跗關節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90分。

5.6.7 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

2)非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5.7 七級

5.7.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覺性失語;

3)雙側大部分面癱;

4)偏癱(肌力4級以下);

5)截癱(肌力4級以下);

6)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8)一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礙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7.2 頭面部損傷

1)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cm),累計長度達15.0cm;

2)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50%;

3)雙側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5)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6)一眼盲目3級,另一眼視力≤0.5;

7)雙眼偏盲;

8)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合併該眼盲目3級以上;

9)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61dB HL;

10)咽或者咽後區損傷遺留吞嚥功能障礙,只能吞嚥半流質食物;

11)上頜骨或者下頜骨缺損達1/4;

1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部分缺損伴牙齒缺失14枚以上;

13)頜面部軟組織缺損,伴發涎漏。

5.7.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甲狀腺功能損害(重度);

2)甲狀旁腺功能損害(中度);

3)食管狹窄,僅能進半流質食物;食管重建術後併發反流性食管炎;

4)頦頸粘連(中度);

5)女性雙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嚴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齡女性雙側乳頭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葉切除,並肺段或者肺組織楔形切除術後。

5.7.4 腹部損傷

1)肝切除1/3以上;

2)一側腎切除術後;

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反覆發作逆行性膽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術後;

5)小腸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術後;

6)永久性結腸造口;

7)腸瘻長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術後合併輕度排尿功能障礙;

3)原位腸代膀胱術後;

4)子宮大部分切除術後;

5)睪丸損傷,血睪酮降低,需藥物替代治療;

6)未成年人一側睪丸缺失或者嚴重萎縮;

7)陰莖畸形,難以實施性交行為;

8)尿道狹窄(重度)或者成形術後;

9)肛管或者直腸損傷,排便功能重度障礙或者肛門失禁(重度);

10)會陰部瘢痕攣縮致肛門閉鎖,結腸造口術後。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雙下肢長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強直固定於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均達75%;

5)一手除拇指外,餘四指完全缺失;

6)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7)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60分。

5.8 八級

5.8.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運動性失語;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3)尿崩症(中度);

4)一側大部分面癱,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6)非肢體癱運動障礙(輕度);

7)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8)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9)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輕度)。

5.8.2 頭面部損傷

1)容貌毀損(中度);

2)符合容貌毀損(重度)標準之一項者;

3)頭皮完全缺損,難以修復;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30.0cm;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15.0cm;

5)面部塊狀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15.0cm2;面部中心區塊狀增生性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7.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9.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100.0cm2;

7)一眼盲目4級;

8)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視野有效值≤4%(直徑≤5°);

10)一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合併該眼重度視力損害;

11)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

12)雙耳聽力障礙≥61dB HL;

13)雙側鼻翼大部分缺損,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損合併一側鼻翼大部分缺損;

14)舌體缺損達舌繫帶;

15)唇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上唇1/2以上;

16)腦脊液漏經手術治療後持續不愈;

17)張口受限Ⅲ度;

18)發聲功能或者構音功能障礙(重度);

19)咽成形術後嚥下運動異常。

5.8.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甲狀腺功能損害(中度);

2)頸總動脈或者頸內動脈嚴重狹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術後;

3)食管部分切除術後,並後遺胸腔胃;

4)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失;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者毀損,累計範圍相當於一側乳房3/4以上;

5)女性雙側乳頭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並後遺6處畸形癒合;

7)心臟或者大血管修補術後;

8)一肺葉切除術後;

9)胸廓成形術後,影響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難(中度)。

5.8.4 腹部損傷

1)腹壁缺損≥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術後;

3)胰腺部分切除術後;

4)胃大部分切除術後;

5)腸部分切除術後,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7)損傷致腎性高血壓;

8)腎功能輕度下降;

9)一側腎上腺缺失;

10)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5.8.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輸尿管損傷行代替術或者改道術後;

2)膀胱大部分切除術後;

3)一側輸卵管和卵巢缺失;

4)陰道狹窄;

5)一側睪丸缺失;

6)睪丸或者附睪損傷,生殖功能輕度損害;

7)陰莖冠狀溝以上缺失;

8)陰莖皮膚瘢痕形成,嚴重影響性交行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二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均達1/3);

2)三個以上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產道變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頭缺血性壞死,難以行關節假體置換術;

5)四肢長骨開放性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大塊死骨形成,長期不愈(1年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8.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75%以上;

9)一踝關節強直固定於非功能位;

10)一肢體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50%;

11)一手拇指缺失達近節指骨1/2以上並相應掌指關節強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13)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40分。

5.8.7 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5.9 九級

5.9.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輕度);

3)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4)一側部分面癱,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7)四肢重要神經損傷(上肢肘關節以上,下肢膝關節以上),遺留相應肌群肌力3級以下;

8)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9)輕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

5.9.2 頭面部損傷

1)頭皮瘢痕形成或者無毛髮,達頭皮面積50%;

2)顱骨缺損25.0cm2以上,不宜或者無法手術修補;

3)容貌毀損(輕度);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20.0cm;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於面部中心區;

5)面部塊狀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7.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9.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30.0cm2;

7)一側眼瞼嚴重畸形;一側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雙側眼瞼輕度畸形;雙側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8)雙眼淚器損傷均後遺溢淚;

9)雙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區;雙眼角膜移植術後;

10)雙眼外傷性白內障;兒童人工晶體植入術後;

11)一眼盲目3級;

12)一眼重度視力損害,另一眼視力≤0.5;

1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視野有效值≤8%(直徑≤10°);

14)雙眼象限性視野缺損;

15)一側眼瞼輕度畸形(或者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合併該眼中度視力損害;

16)一眼眶骨折後遺眼球內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

18)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

19)一耳聽力障礙≥6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20)一側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損或者嚴重畸形;

21)唇缺損或者畸形,露齒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齒達1/2);

22)頜骨骨折,經牽引或者固定治療後遺留功能障礙;

23)上頜骨或者下頜骨部分缺損伴牙齒缺失或者折斷7枚以上;

24)張口受限Ⅱ度;

25)發聲功能或者構音功能障礙(輕度)。

5.9.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50.0cm2;

2)甲狀腺功能損害(輕度);

3)甲狀旁腺功能損害(輕度);

4)氣管或者支氣管成形術後;

5)食管吻合術後;

6)食管腔內支架置入術後;

7)食管損傷,影響吞嚥功能;

8)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者毀損,累計範圍相當於一側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側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嚴重畸形;

10)女性一側乳頭完全缺失或者雙側乳頭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並後遺4處畸形癒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級;

13)冠狀動脈移植術後;

14)心臟室壁瘤;

15)心臟異物存留或者取出術後;

16)縮窄性心包炎;

17)胸導管損傷;

18)肺段或者肺組織楔形切除術後;

19)肺臟異物存留或者取出術後。

5.9.4 腹部損傷

1)肝部分切除術後;

2)脾部分切除術後;

3)外傷性胰腺假性囊腫術後;

4)一側腎部分切除術後;

5)胃部分切除術後;

6)腸部分切除術後;

7)膽道損傷膽管外引流術後;

8)膽囊切除術後;

9)腸梗阻反覆發作;

10)膈肌修補術後遺留功能障礙(如膈肌麻痺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膀胱部分切除術後;

2)輸尿管狹窄成形術後;

3)輸尿管狹窄行腔內擴張術或者腔內支架置入術後;

4)一側卵巢缺失或者喪失功能;

5)一側輸卵管缺失或者喪失功能;

6)子宮部分切除術後;

7)一側附睪缺失;

8)一側輸精管損傷難以修復;

9)尿道狹窄(輕度);

10)肛管或者直腸損傷,排便功能輕度障礙或者肛門失禁(輕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一椎體粉碎性骨折,椎管內骨性佔位;

2)一椎體並相應附件骨折,經手術治療後;二椎體壓縮性骨折;

3)骨盆兩處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嚴重畸形癒合;

4)青少年四肢長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壓縮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關節行關節假體置換術後;

6)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均達75%;

7)雙上肢長度相差6.0cm以上;

8)雙下肢長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50%以上;

10)一踝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11)一肢體各大關節功能喪失均達25%;

12)雙足拇趾功能喪失均達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喪失;

13)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14)雙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15)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25分。

5.9.7 體表及其他損傷

1)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0%。

5.10 十級

5.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顱腦損傷後遺腦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症狀或者體徵;

3)一側部分面癱;

4)嗅覺功能完全喪失;

5)尿崩症(輕度);

6)四肢重要神經損傷,遺留相應肌群肌力4級以下;

7)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8)開顱術後。

5.10.2 頭面部損傷

1)面顱骨部分缺損或者畸形,影響面容;

2)頭皮瘢痕形成或者無毛髮,面積達40.0cm2;

3)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6.0cm,其中至少3.0cm位於面部中心區;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10.0cm;

5)面部塊狀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3.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5.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10.0cm2;

7)一側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一側眼瞼輕度畸形;一側瞼球粘連影響眼球運動;

8)一眼淚器損傷後遺溢淚;

9)一眼眶骨折後遺眼球內陷2mm以上;

10)複視或者斜視;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區;一眼角膜移植術後;

12)一眼外傷性青光眼,經手術治療;一眼外傷性低眼壓;

13)一眼外傷後無虹膜;

14)一眼外傷性白內障;一眼無晶體或者人工晶體植入術後;

15)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16)雙眼視力≤0.5;

17)一眼視野中度缺損,視野有效值≤48%(直徑≤60°);

18)一耳聽力障礙≥61dB HL;

19)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20)一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伴聽力減退;

21)耳廓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損深達軟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損或者畸形,致露齒;

25)舌部分缺損;

26)牙齒缺失或者折斷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損,合併牙齒缺失或者折斷4枚以上;

27)張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後區損傷影響吞嚥功能。

5.10.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頦頸粘連畸形鬆解術後;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25.0cm2;

3)一側喉返神經損傷,影響功能;

4)器質性聲音嘶啞;

5)食管修補術後;

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並後遺2處畸形癒合;

8)肺修補術後;

9)呼吸困難(輕度)。

5.10.4 腹部損傷

1)腹壁疝,難以手術修補;

2)肝、脾或者胰腺修補術後;

3)胃、腸或者膽道修補術後;

4)膈肌修補術後。

5.10.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腎、輸尿管或者膀胱修補術後;

2)子宮或者卵巢修補術後;

3)外陰或者陰道修補術後;

4)睪丸破裂修補術後;

5)一側輸精管破裂修復術後;

6)尿道修補術後;

7)會陰部瘢痕攣縮,肛管狹窄;

8)陰莖頭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樞椎齒狀突骨折,影響功能;

2)一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

3)四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響功能;

4)骨盆兩處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5)一側髕骨切除;

6)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半月板伴側副韌帶撕裂傷經手術治療後,影響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9)雙上肢長度相差4.0cm以上;

10)雙下肢長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

12)一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關節骨折後遺創傷性關節炎;

14)肢體重要血管循環障礙,影響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並第5掌骨部分缺損;

16)一足拇趾功能喪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拇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喪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18)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19)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10分。

5.10.7 體表及其他損傷

1)手部皮膚瘢痕形成或者植皮術後,範圍達一手掌面積50%;

2)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

3)皮膚創面長期不愈超過1年,範圍達體表面積1%。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6 附則

6.1 遇有本標準致殘程度分級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殘情形,可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並比照最相似等級的條款,確定其致殘程度等級。

6.2 同一部位和性質的殘疾,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款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款兩次以上進行鑑定。

6.3 本標準中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髖、膝、踝等六大關節。

6.4 本標準中牙齒折斷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齒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組織器官的損傷應根據實際後遺功能障礙程度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體(如顱骨修補材料、種植牙、人工支架等)損壞引起的功能障礙可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6.7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和脛神經等)。

6.8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要神經伴行的同名動、靜脈。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礙等內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傷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為致殘程度等級鑑定的依據,但應對外界致傷因素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說明。

6.10 本標準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週歲者。

6.11 本標準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殘程度需測量長度或者面積的數值時,0~6週歲者按標準規定值50%計,7~14週歲者按80%計。

6.12 本標準中凡涉及數量、部位規定時,註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數(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

A.1 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 組織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3. 意識喪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 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6.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者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其他器官難以代償;
  7.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8. 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9.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者椅子上的活動;
  10. 社會交往基本喪失。 A.3 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1.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者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
  12.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
  13. 日常生活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
  14.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15.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4 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16. 組織器官嚴重缺損或者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
  17. 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者一般醫療依賴;
  18.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19. 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20. 社會交往困難。 A.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2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者明顯畸形,有中度(偏重)功能障礙;
  2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2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幫助;
  2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25.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26.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者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
  27.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28.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9.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30. 社會交往貧乏或者狹窄。 A.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31. 組織器官大部分缺損或者明顯畸形,有中度(偏輕)功能障礙;
  32.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33.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
  34. 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5.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36. 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並造成明顯影響;
  37. 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38.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39. 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
  40.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41. 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並造成較明顯影響;
  42. 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43.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44. 工作與學習能力下降;
  45.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46. 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並造成一定影響;
  47. 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48.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49. 工作與學習能力受到一定影響;
  50.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51.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器官功能分級判定基準及使用說明 B.1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 植物生存狀態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呈持續性。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是指嚴重顱腦損傷經治療及必要的康復後仍缺乏意識活動,喪失語言,而僅保留無意識的姿態調整和運動功能的狀態。機體雖能維持基本生命體徵,但無意識和思維,缺乏對自身和周圍環境的感知能力的生存狀態。傷者有睡眠-覺醒週期,部分或全部保存下丘腦和腦幹功能,但是缺乏任何適應性反應,缺乏任何接受和反映信息的功能性思維。 植物生存狀態診斷標準:①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活動,不能執行指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壓;③有睡眠-覺醒週期;④不能理解或表達語言;⑤自動睜眼或刺激下睜眼;⑥可有無目的性眼球跟蹤運動;⑦丘腦下部及腦幹功能基本保存。 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指腦損傷後上述表現至少持續6個月以上,且難以恢復。 注:反覆發作性意識障礙,作為癲癇的一組症狀或癲癇發作的一種形式時,不單獨鑑定其致殘程度。
    B.2 精神障礙 B.2.1症狀標準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52. 智能損害綜合徵;
  53. 遺忘綜合徵;
  54. 人格改變;
  55. 意識障礙;
  56. 精神病性症狀(如幻覺、妄想、緊張綜合徵等);
  57. 情感障礙綜合徵(如躁狂綜合徵、抑鬱綜合徵等);
  58. 解離(轉換)綜合徵;
  59. 神經症樣綜合徵(如焦慮綜合徵、情感脆弱綜合徵等)。
    B.2.2精神障礙的認定
  60. 精神障礙的發病基礎需有顱腦損傷的存在;
  61. 精神障礙的起病時間需與顱腦損傷的發生相吻合;
  62. 精神障礙應隨著顱腦損傷的改善而緩解;
  63. 無證據提示精神障礙的發病存在其他原因(如強陽性家族史)。 精神分裂症和躁鬱症均為內源性疾病,發病主要決定於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不屬於人身損害所致的精神障礙。 B.3智能損害 B.3.1智能損害的症狀
  64. 記憶減退,最明顯的是學習新事物的能力受損;
  65. 以思維和信息處理過程減退為特徵的智能損害,如抽象概括能力減退,難以解釋成語、諺語,掌握詞彙量減少,不能理解抽象意義的語彙,難以概括同類事物的共同特徵,或判斷力減退;
  66. 情感障礙,如抑鬱、淡漠,或敵意增加等;
  67. 意志減退,如懶散、主動性降低;
  68. 其他高級皮層功能受損,如失語、失認、失用或者人格改變等;
  69. 無意識障礙。 注:符合上述症狀標準至少滿6個月方可診斷。 B.3.2智能損害分級
  70. 極重度智能減退 智商(IQ)<20;語言功能喪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1. 重度智能減退 IQ 20~34;語言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72. 中度智能減退 IQ 35~49;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語,但詞彙貧乏,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簡單勞動。
  73. 輕度智能減退 IQ 50~69;無明顯語言障礙,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的與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術性工作。
  74. 邊緣智能狀態 IQ 70~84;抽象思維能力或者思維廣度、深度及機敏性顯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級或者複雜的腦力勞動。 B.4 生活自理能力 具體評價方法參考《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 31147)。 B.5失語症 失語症是指由於中樞神經損傷導致抽象信號思維障礙而喪失口語、文字的表達和理解能力的臨床症候群,失語症不包括由於意識障礙和普通的智力減退造成的語言症狀,也不包括聽覺、視覺、書寫、發音等感覺和運動器官損害引起的語言、閱讀和書寫障礙。 失語症又可分為:完全運動性失語,不完全運動性失語;完全感覺性失語,不完全感覺性失語;混合性失語;完全性失用,不完全性失用;完全性失寫,不完全性失寫;完全性失讀,不完全性失讀;完全性失認,不完全性失認等。
    注:腦外傷後失語的認定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1)腦損傷的部位應該與語言功能有關;(2)病史材料應該有就診記錄並且有關於失語的描述;(3)有明確的臨床診斷或者專家諮詢意見。 B.6外傷性癲癇分度 外傷性癲癇通常是指顱腦損傷3個月後發生的癲癇,可分為以下三度:
  75. 輕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1年後能控制的;
  76. 中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1年後,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複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症或精神症狀(相當於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週1次以下;
  77. 重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1年後,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複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症或精神症狀(相當於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2次以上,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週2次以上。
    注:外傷性癲癇致殘程度鑑定時應根據以下信息綜合判斷:(1)應有腦器質性損傷或中毒性腦病的病史;(2)應有一年來系統治療的臨床病史資料;(3)可能時,應提供其他有效資料,如腦電圖檢查、血藥濃度測定結果等。其中,前兩項是癲癇致殘程度鑑定的必要條件。 B.7肌力分級 肌力是指肌肉收縮時的力量,在臨床上分為以下六級:
  78. 0級 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79. 1級 可看到或者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80. 2級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81. 3級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阻力;
  82. 4級 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降低;
  83. 5級 正常肌力。 注:肌力檢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綜合判斷:(1)肌力減退多見於神經源性和肌源性,如神經系統損傷所致肌力減退,則應有相應的損傷基礎;(2)肌力檢查結果是否可靠依賴於檢查者正確的檢查方法和受檢者的理解與配合,肌力檢查結果的可靠性要結合傷者的配合程度而定;(3)必要時,應進行神經電生理等客觀檢查。 B.8非肢體癱運動障礙分度 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深感覺障礙和(或)小腦性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者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84. 重度 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護理;
  85. 中度 完成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86. 輕度 完成上述動作雖有一定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注:非肢體運動障礙程度的評定應注意以下幾點綜合判斷:(1)有引起非肢體癱運動障礙的損傷基礎;(2)病史材料中有非肢體癱運動障礙的診療記錄和症狀描述;(3)有相關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檢查記錄;(4)家屬或者近親屬的代訴僅作為參考。 B.9尿崩症分度
  87. 重度 每日尿量在10000mL以上;
  88. 中度 每日尿量在5001~9999mL;
  89. 輕度 每日尿量在2500~5000mL。 B.10排便功能障礙(大便失禁)分度
  90. 重度 大便不能控制,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者喪失,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者消失,肛門注水法測定直腸內壓<20cmH2O;
  91. 輕度 稀便不能控制,肛門括約肌收縮力較弱,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較弱,肛門注水法測定直腸內壓20~30cmH2O。
    注:此處排便功能障礙是指腦、脊髓或者自主神經損傷致肛門括約肌功能障礙所引起的大便失禁。而肛門或者直腸損傷既可以遺留大便失禁,也可以遺留排便困難,應依據相應條款評定致殘程度等級。 B.11排尿功能障礙分度
  92. 重度 出現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難且尿瀦留殘餘尿≥50mL者;
  93. 輕度 出現真性輕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難且尿瀦留殘餘尿≥10mL但<50mL者。 注:此處排尿功能障礙是指腦、脊髓或者自主神經損傷致膀胱括約肌功能障礙所引起的小便失禁或者尿瀦留。當膀胱括約肌損傷遺留尿失禁或者尿瀦留時,也可依據排尿功能障礙程度評定致殘程度等級。 B.12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分度
  94. 重度 陰莖無勃起反應,陰莖硬度及周徑均無改變;
  95. 中度 陰莖勃起時最大硬度>0%,<40%;
  96. 輕度 陰莖勃起時最大硬度≥40%,<60%,或者陰莖勃起時最大硬度雖達60%,但持續時間<10分鐘。 注1:陰莖勃起正常值範圍 最大硬度≥60%,持續時間≥10分鐘。 注2: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是指腦、脊髓或者周圍神經(軀體神經或者自主神經)損傷所引起的。其他致傷因素所致的血管性、內分泌性或者藥物性陰莖勃起障礙也可依此分度評定致殘程度等級。 B.13 陰莖勃起功能影響程度分級
  97.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連續監測三晚,陰莖夜間勃起平均每晚≤1次;
  98.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連續監測三晚,陰莖夜間勃起平均每晚≤3次。 B.14面部瘢痕分類 本標準規定的面部包括前額髮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不包括耳廓。以眉弓水平線為上橫線,以下唇唇紅緣中點處作水平線為下橫線,以雙側外眥處作兩條垂直線,上述四條線圍繞的中央部分為面部中心區。
    本標準將面部瘢痕分為以下幾類:
  99. 面部塊狀瘢痕 是指增生性瘢痕、瘢痕疙瘩、蹼狀瘢痕等,不包括淺表瘢痕(外觀多平坦,與四周皮膚表面平齊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減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礙);
  100. 面部細小瘢痕(或者色素明顯改變) 是指面部較密集散在瘢痕或者色素沉著(或者脫失),瘢痕呈網狀或者斑片狀,其間可見正常皮膚。 B.15容貌毀損分度 B.15.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並有以下六項中四項者:
  101. 雙側眉毛完全缺失;
  102. 雙瞼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103. 雙側耳廓完全缺失;
  104. 外鼻完全缺失;
  105. 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106. 頦頸粘連(中度以上)。 B.15.2中度 面部瘢痕畸形,並有以下六項中三項者:
  107. 眉毛部分缺失(累計達一側眉毛1/2);
  108. 眼瞼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109. 耳廓部分缺損(累計達一側耳廓15%);
  110. 鼻部分缺損(鼻尖或者鼻翼缺損深達軟骨);
  111.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112. 頦頸粘連(輕度)。
    B.15.3輕度 含中度畸形六項中二項者。 B.16眼瞼畸形分度 B.16.1眼瞼輕度畸形
  113. 輕度眼瞼外翻 瞼結膜與眼球分離,淚點脫離淚阜;
  114. 眼瞼閉合不全 自然閉合及用力閉合時均不能使瞼裂完全消失;
  115. 輕度眼瞼缺損 上瞼和/或下瞼軟組織缺損,範圍<一側上瞼的1/2。 B.16.2眼瞼嚴重畸形
  116. 重度眼瞼外翻 瞼結膜嚴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117. 重度眼瞼缺損 上瞼和/或下瞼軟組織缺損,範圍≥一側上瞼的1/2。 B.17張口受限分度
  118. 張口受限Ⅰ度 盡力張口時,上、下切牙間僅可勉強置入垂直並列之示指和中指;
  119. 張口受限Ⅱ度 盡力張口時,上、下切牙間僅可置入垂直之示指;
  120. 張口受限Ⅲ度 盡力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於示指之橫徑。 B.18面癱(面神經麻痺)分級
  121. 完全性面癱 是指面神經5個分支(顳支、顴支、頰支、下頜緣支和頸支)支配的全部肌肉(包括頸部的頸闊肌)癱瘓;
  122. 大部分面癱 是指面神經5個分支中有3個分支支配的肌肉癱瘓;
  123. 部分面癱 是指面神經5個分支中有1個分支支配的肌肉癱瘓。 B.19視力損害分級 盲及視力損害分級標準見表B-1。 表B-1 盲及視力損害分級標準

分類

遠視力低於

遠視力等於或優於

輕度或無視力損害

0.3

中度視力損害(視力損害1級)

0.3

0.1

重度視力損害(視力損害2級)

0.1

0.05

盲(盲目3級)

0.05

0.02

盲(盲目4級)

0.02

光感

盲(盲目5級)

無光感

B.20頦頸粘連分度

  1. 輕度 單純的頸部瘢痕或者頸胸瘢痕。瘢痕位於頜頸角平面以下的頸胸部,頸部活動基本不受限制,飲食、吞嚥等均無影響;
  2. 中度 頦頸瘢痕粘連或者頦頸胸瘢痕粘連。頸部後仰及旋轉受到限制,飲食、吞嚥有所影響,不流涎,下唇前庭溝並不消失,能閉口;
  3. 重度 唇頦頸瘢痕粘連。自下唇至頸前均為攣縮瘢痕,下唇、頦部和頸前區均粘連在一起,頸部處於強迫低頭姿勢。 B.21甲狀腺功能低下分度
  4. 重度 臨床症狀嚴重,T3、T4或者FT3、FT4低於正常值,TSH>50μU/L;
  5. 中度 臨床症狀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6. 輕度 臨床症狀較輕,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輕度增高但<50μU/L。
    B.22甲狀旁腺功能低下分度
  7. 重度 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mg/dL;
  8. 中度 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7mg/dL;
  9. 輕度 空腹血鈣質量濃度7.1~8mg/dL。 注:以上分級均需結合臨床症狀,必要時參考甲狀旁腺激素水平綜合判定。 B.23發聲功能障礙分度
  10. 重度 聲啞、不能出聲;
  11. 輕度 發音過弱、聲嘶、低調、粗糙、帶鼻音。 B.24構音功能障礙分度
  12. 重度 音不分明,語不成句,難以聽懂,甚至完全不能說話;
  13. 輕度 發音不準,吐字不清,語調速度、節律等異常,以及鼻音過重等。
    B.25呼吸困難分度(見表B-2)
  14. 表B-2 呼吸困難分度

程度

臨床表現

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百分比

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

血氧分壓

(mmHg)

極重度

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氣短。

<30%

<50%

<60

重 度

平地步行100米即有氣短。

30%~49%

50%~59%

60~87

中 度

平地步行1000米無氣短,但不能與同齡健康者保持相同速度,快步行走出現氣短,登山或上樓時氣短明顯。

50%~79%

60%~69%

輕 度

與同齡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無氣短,但登山或上樓時呈現氣短。

≥80%

70%

注:動脈血氧分壓在60~87mmHg時,需參考其他肺功能檢驗結果。

B.26心功能分級

  1. Ⅰ級 體力活動無明顯受限,日常活動不易引起過度乏力、呼吸困難或者心悸等不適。亦稱心功能代償期;
  2. Ⅱ級 體力活動輕度受限,休息時無明顯不適症狀,但日常活動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難或者心絞痛。亦稱Ⅰ度或者輕度心衰;
  3. Ⅲ級 體力活動明顯受限,休息時無症狀,輕於日常的活動即可引起上述症狀。亦稱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4. Ⅳ級 不能從事任何體力活動,休息時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絞痛症狀,任何體力活動後加重。亦稱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注:心功能評殘時機應以損傷後心功能穩定6個月以上為宜,結合心功能客觀檢查結果,如EF值等。 B.27肝衰竭分期
  5. 早期 ①極度疲乏,並有厭食、嘔吐和腹脹等嚴重消化道症狀;②黃疸進行性加重(血清總膽紅素≥171μmol/L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有出血傾向,30%˂凝血酶原活動度(PTA)≤40%;未出現肝性腦病或明顯腹水。
  6. 中期 在肝衰竭早期表現的基礎上,病情進一步進展,並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①出現Ⅱ度以上肝性腦病和(或)明顯腹水;②出血傾向明顯(出血點或瘀斑),且20%˂凝血酶原活動度(PTA)≤30%。
  7. 晚期 在肝衰竭中期表現的基礎上,病情進一步進展,並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①有難治性併發症,例如肝腎綜合徵、上消化道出血、嚴重感染和難以糾正的電解質紊亂;②出現Ⅲ度以上肝性腦病;③有嚴重出血傾向(注射部位瘀斑等),凝血酶原活動度(PTA)≤20%。 B.28腎功能損害分期 腎功能損害是指:①腎臟損傷(腎臟結構或功能異常)≥3個月,可以有或無腎小球濾過率(GFR)下降,臨床上表現為病理學檢查異常或者腎損傷(包括血、尿成分異常或影像學檢查異常);②GFR˂60mL/(min·1.73m2)達3個月,有或無腎臟損傷證據。 慢性腎臟病(CKD)腎功能損害分期見表B-3。 表B-3 腎功能損害分期

CKD分期

名稱

診斷標準

1期

腎功能正常

GFR≥90mL/(min·1.73m2)

2期

腎功能輕度下降

GFR60~89mL/(min·1.73m2)≥3個月,有或無腎臟損傷證據

3期

腎功能中度下降

GFR30~59mL/(min·1.73m2)

4期

腎功能重度下降

GFR15~29mL/(min·1.73m2)

5期

腎衰竭

GFR<15mL/(min·1.73m2)

B.29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分度

B.29.1功能明顯減退

  1. 乏力,消瘦,皮膚、黏膜色素沉著,白癜,血壓降低,食慾不振;
  2. 24h尿中17-羥類固醇<4mg,17-酮類固醇<10mg;
  3. 血漿皮質醇含量:早上8時,<9mg/100mL;下午4時,<3mg/100mL;
  4. 尿中皮質醇<5mg/24h。 B.29.2功能輕度減退
  5. 具有功能明顯減退之b)、c)兩項者;
  6. 無典型臨床症狀。 B.30生殖功能損害分度
  7.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
  8. 輕度 精液中精子數<500萬/mL,或者異常精子>30%,或者死精子與運動能力很弱的精子>30%。 B.31尿道狹窄分度 B.31.1尿道重度狹窄
  9. 臨床表現為尿不成線、滴瀝,伴有尿急、尿不盡或者遺尿等症狀;
  10. 尿道造影檢查顯示尿道明顯狹窄,狹窄部位尿道內徑小於正常管徑的1/3;
  11. 超聲檢查示膀胱殘餘尿陽性;
  12. 尿流動力學檢查示嚴重排尿功能障礙;
  13. 經常行尿道擴張效果不佳,有尿道成形術適應證。 B.31.2尿道輕度狹窄
  14. 臨床表現為尿流變細、尿不盡等;
  15. 尿道造影檢查示尿道狹窄,狹窄部位尿道內徑小於正常管徑的2/3;
  16. 超聲檢查示膀胱殘餘尿陽性;
  17. 尿流動力學檢查示排尿功能障礙;
  18. 有尿道擴張治療適應證。 注:尿道狹窄應以尿道造影等客觀檢查為主,結合臨床表現綜合評判。 B.32股骨頭壞死分期
  19. 股骨頭壞死1期(超微結構變異期) X線片顯示股骨頭承載系統中的骨小梁結構排列紊亂、斷裂,出現股骨頭邊緣毛糙。臨床上伴有或不伴有侷限性輕微疼痛;
  20. 股骨頭壞死2期(有感期) X線片顯示股骨頭內部出現小的囊變影,囊變區周圍的環區密度不均,骨小梁結構紊亂、稀疏或模糊,也可出現細小的塌陷,塌陷面積可達10%~30%。臨床伴有疼痛明顯、活動輕微受限等;
  21. 股骨頭壞死3期(壞死期) X線片顯示股骨頭形態改變,可出現邊緣不完整、蟲蝕狀或扁平等形狀,部分骨小梁結構消失,骨密度很不均勻,髖臼與股骨頭間隙增寬或變窄,也可有骨贅形成。臨床表現為疼痛、間歇性跛行、關節活動受限以及患肢出現不同程度的縮短等;
  22. 股骨頭壞死4期(致殘期) 股骨頭的形態、結構明顯改變,出現大面積不規則塌陷或變平,骨小梁結構變異,髖臼與股骨頭間隙消失等。臨床表現為疼痛、功能障礙、僵直不能行走,出現髖關節脫位或半脫位,可致相應膝關節活動部分受限。 注:本標準股骨頭壞死是指股骨頭壞死3期或者4期。若股骨頭壞死影像學表現尚未達股骨頭壞死3期,但臨床已行股骨頭置換手術,則按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鑑定致殘程度等級。 B.33再生障礙性貧血 B.33.1再生障礙性貧血診斷標準
  23. 血常規檢查 全血細胞減少,校正後的網織紅細胞比例<1%,淋巴細胞比例增高。至少符合以下三項中的兩項:Hb<100g/L;BPC<50×109/L;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1.5×109/L。
  24. 骨髓穿刺 多部位(不同平面)骨髓增生減低或重度減低;小粒空虛,非造血細胞(淋巴細胞、網狀細胞、漿細胞、肥大細胞等)比例增高;巨核細胞明顯減少或缺如;紅系、粒系細胞均明顯減少。
  25. 骨髓活檢(髂骨) 全切片增生減低,造血組織減少,脂肪組織和(或)非造血細胞增多,網硬蛋白不增加,無異常細胞。
  26. 除外檢查 必須除外先天性和其他獲得性、繼發性骨髓衰竭性疾病。 B.33.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7. 骨髓細胞增生程度<25%正常值;若≥25%但<50%,則殘存造血細胞應<30%。
  28. 血常規需具備下列三項中的兩項:ANC<0.5×109/L;校正的網織紅細胞<1%或絕對值<20×109/L;BPC<20×109/L。 注:若ANC<0.2×109/L為極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B.33.3非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未達到重型標準的再生障礙性貧血。
  29.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常用鑑定技術和方法 C.1視力障礙檢查 本標準所指的視力均指“矯正視力”。視力記錄可採用小數記錄或者5分記錄兩種方式。正常視力是指遠距視力經矯正(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達到0.8以上。 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如視野半徑小於10度而大於5度者相當於盲目3級,半徑小於5度者相當於盲目4級。 周邊視野檢查要求:直徑5mm的白色視標,檢查距離330mm,視野背景亮度為31.5asb。 視力障礙檢查具體方法參考《視覺功能障礙法醫鑑定指南》(SF/Z JD 0103004)。 C.2視野有效值計算 視野有效值計算公式:

實測視野有效值(%)=

8條子午線實測視野值的總和

500

視野有效值換算見表C-1。

表C-1視野有效值與視野半徑的換算

視野有效值(%)

視野度數(半徑)

8

16

10°

24

15°

32

20°

40

25°

48

30°

56

35°

64

40°

72

45°

C.3聽力評估方法

聽力障礙檢查應符合《聽力障礙的法醫學評定》(GA/T 914)。聽力損失計算應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聽力減退分級的頻率範圍,取0.5、1、2、4kHz四個頻率氣導聽閾級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後之尾數採用4舍5入法修為整數。

純音聽閾級測試時,如某一頻率純音氣導最大聲輸出仍無反應時,以最大聲輸出值作為該頻率聽閾級。

聽覺誘發電位測試時,若最大輸出聲強仍引不出反應波形的,以最大輸出聲強為反應閾值。在聽閾評估時,聽力學單位一律使用聽力級(dB HL)。一般情況下,受試者聽覺誘發電位反應閾要比其行為聽閾高 10~20 dB(該差值又稱“校正值”),即受試者的行為聽閾等於其聽覺誘發電位反應閾減去“校正值”。實施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的機構應建立本實驗室的“校正值”,若尚未建立,建議取參考平均值(15 dB)作為“校正值”。

純音氣導聽閾級應考慮年齡因素,按照《聲學 聽閾與年齡關係的統計分佈》(GB/T 7582)聽閾級偏差的中值(50%)進行修正(見表C-2)。

表C-2 耳科正常人隨年齡增長超過的聽閾偏差中值(GB/T 7582)

年齡

500

1000

2000

4000

500

1000

2000

4000

30~39

1

1

1

2

1

1

1

1

40~49

2

2

3

8

2

2

3

4

50~59

4

4

7

16

4

4

6

9

60~69

6

7

12

28

6

7

11

16

70~

9

11

19

43

9

11

16

24

C.4前庭功能檢查

本標準所指的前庭功能喪失及減退,是指外力作用於顱腦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統的損傷,傷後出現前庭平衡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自發性前庭體徵檢查法和誘發性前庭功能檢查法等有陽性發現(如眼震電圖/眼震視圖,靜、動態平衡儀,前庭誘發電位等檢查)。應結合聽力檢查與神經系統檢查,以及影像學檢查綜合判定前庭功能障礙程度。

C.5陰莖勃起功能評定

陰莖勃起功能應符合GA/T 1188《男性性功能障礙法醫學鑑定》的要求。

C.6體表面積計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體表面積視為100%,將總體表面積劃分為11個9%等面積區域。即:頭(面)部與頸部共佔1個9%,雙上肢共佔2個9%,軀幹前後及會陰部共佔3個9%,臀部及雙下肢共佔5個9%+1%(見表C-3)。

表C-3 體表面積的九分估算法

部位

面積(%)

按九分法面積(%)

6

(1×9)=9

3

前軀

13

(3×9)=27

後軀

13

會陰

1

雙上臂

7

(2×9)=18

雙前臂

6

雙手

5

5

(5×9+1)=46

雙大腿

21

雙小腿

13

雙足

7

全身合計

100

(11×9+1)=100

手掌法:受檢者五指併攏,一掌面約相當其自身體表面積的1%。

公式計算法:體表總面積S(m2)=0.0061×身長(cm)+0.0128×體重(kg)-0.1529。

注: 12歲以下兒童體表面積:頭頸部%=[9+(12-年齡)]%,雙下肢%=[46-(12-年齡)]%。

C.7肢體關節功能評定

先根據受損關節活動度大小及關節肌群肌力等級直接查表(見表C-4~表C-9)得出受損關節各方位功能喪失值,再將受損關節各方位功能喪失值累計求和後除以該關節活動方位數(如肩關節活動方位為6)即可得出受損關節功能喪失值。

注:(1)表C-4~表C-9僅適用於四肢大關節骨關節損傷後遺關節運動活動度受限合併周圍神經損傷後遺相關肌群肌力下降所致關節功能障礙的情形。單純中樞神經或者周圍神經損傷所致關節功能障礙的情形應適用專門性條款。(2)當關節活動受限於某一方位時,其同一軸位的另一方位功能喪失值以100%計。如腕關節掌屈和背屈,軸位相同,但方位不同。當腕關節活動限制在掌屈10度與50度之間,則掌屈以40度計(查表求得功能喪失值為30%),而背屈功能喪失值以100%計。(3)傷側關節功能喪失值應與對(健)側進行比較,即同時用查表法分別求出傷側和對側關節功能喪失值,並用傷側關節功能喪失值減去對側關節功能喪失值,其差值即為傷側關節功能實際喪失值。(4)由於本方法對於關節功能的評定已經考慮到肌力減退對於關節功能的影響,故在測量關節運動活動度時,應以關節被動活動度為準。

C.7.1肩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見表C-4)

表C-4 肩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關節運動

活動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171

100

75

50

25

0

151~170

100

77

55

32

10

131~150

100

80

60

40

20

111~130

100

82

65

47

30

91~110

100

85

70

55

40

71~90

100

87

75

62

50

51~70

100

90

80

70

60

31~50

100

92

85

77

70

≤30

100

95

90

85

80

≥41

100

75

50

25

0

31~40

100

80

60

40

20

21~30

100

85

70

55

40

11~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171

100

75

50

25

0

151~170

100

77

55

32

10

131~150

100

80

60

40

20

111~130

100

82

65

47

30

91~110

100

85

70

55

40

71~90

100

87

75

62

50

51~70

100

90

80

70

60

31~50

100

92

85

77

70

≤30

100

95

90

85

80

≥41

100

75

50

25

0

31~40

100

80

60

40

20

21~30

100

85

70

55

40

11~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81

100

75

50

25

0

71~80

100

77

55

32

10

61~70

100

80

60

40

20

51~60

100

82

65

47

30

41~50

100

85

70

55

40

31~40

100

87

75

62

50

21~30

100

90

80

70

60

11~20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81

100

75

50

25

0

71~80

100

77

55

32

10

61~70

100

80

60

40

20

51~60

100

82

65

47

30

41~50

100

85

70

55

40

31~40

100

87

75

62

50

21~30

100

90

80

70

60

11~20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C.7.2肘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見表C-5)

表C-5 肘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關節運動

活動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41

100

75

50

25

0

36~40

100

77

55

32

10

31~35

100

80

60

40

20

26~30

100

82

65

47

30

21~25

100

85

70

55

40

16~20

100

87

75

62

50

11~15

100

90

80

70

60

6~10

100

92

85

77

70

≤5

100

95

90

85

80

81~90

100

75

50

25

0

71~80

100

77

55

32

10

61~70

100

80

60

40

20

51~60

100

82

65

47

30

41~50

100

85

70

55

40

31~40

100

87

75

62

50

21~30

100

90

80

70

60

11~20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注:為方便肘關節功能計算,此處規定肘關節以屈曲90度為中立位0度。

C.7.3腕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見表C-6)

表C-6 腕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關節運動

活動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61

100

75

50

25

0

51~60

100

77

55

32

10

41~50

100

80

60

40

20

31~40

100

82

65

47

30

26~30

100

85

70

55

40

21~25

100

87

75

62

50

16~20

100

90

80

70

60

11~15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61

100

75

50

25

0

51~60

100

77

55

32

10

41~50

100

80

60

40

20

31~40

100

82

65

47

30

26~30

100

85

70

55

40

21~25

100

87

75

62

50

16~20

100

90

80

70

60

11~15

100

92

85

77

70

≤10

100

95

90

85

80

≥21

100

75

50

25

0

16~20

100

80

60

40

20

11~15

100

85

70

55

40

6~10

100

90

80

70

60

≤5

100

95

90

85

80

≥41

100

75

50

25

0

31~40

100

80

60

40

20

21~30

100

85

70

55

40

11~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C.7.4髖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見表C-7)

表C-7 髖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關節運動

活動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121

100

75

50

25

0

106~120

100

77

55

32

10

91~105

100

80

60

40

20

76~90

100

82

65

47

30

61~75

100

85

70

55

40

46~60

100

87

75

62

50

31~45

100

90

80

70

60

16~30

100

92

85

77

70

≤15

100

95

90

85

80

≥11

100

75

50

25

0

6~10

100

85

70

55

20

1~5

100

90

80

70

50

0

100

95

90

85

80

≥41

100

75

50

25

0

31~40

100

80

60

40

20

21~30

100

85

70

55

40

11~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16

100

75

50

25

0

11~15

100

80

60

40

20

6~10

100

85

70

55

40

1~5

100

90

80

70

60

0

100

95

90

85

80

≥41

100

75

50

25

0

31~40

100

80

60

40

20

21~30

100

85

70

55

40

11~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41

100

75

50

25

0

31~40

100

80

60

40

20

21~30

100

85

70

55

40

11~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注:表中前屈指屈膝位前屈。

C.7.5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見表C-8)

表C-8 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關節運動

活動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130

100

75

50

25

0

116~129

100

77

55

32

10

101~115

100

80

60

40

20

86~100

100

82

65

47

30

71~85

100

85

70

55

40

61~70

100

87

75

62

50

46~60

100

90

80

70

60

31~45

100

92

85

77

70

≤30

100

95

90

85

80

≥-5

100

75

50

25

0

-6~-10

100

77

55

32

10

-11~-20

100

80

60

40

20

-21~-25

100

82

65

47

30

-26~-30

100

85

70

55

40

-31~-35

100

87

75

62

50

-36~-40

100

90

80

70

60

-41~-45

100

92

85

77

70

≤-46

100

95

90

85

80

注:表中負值表示膝關節伸展時到達功能位(直立位)所差的度數。考慮到膝關節同一軸位屈伸活動相互重疊,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的計算方法與其他關節略有不同,即根據關節屈曲與伸展運動活動度查表得出相應功能喪失程度,再求和即為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當二者之和大於100%時,以100%計算。

C.7.6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見表C-9)

表C-9 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

關節運動活動度

肌 力

≤M1

M2

M3

M4

M5

≥16

100

75

50

25

0

11~15

100

80

60

40

20

6~10

100

85

70

55

40

1~5

100

90

80

70

60

0

100

95

90

85

80

≥41

100

75

50

25

0

31~40

100

80

60

40

20

21~30

100

85

70

55

40

11~20

100

90

80

70

60

≤10

100

95

90

85

80

C.8 手、足功能喪失程度評定

C.8.1 手、足缺失評分(見圖C-1和圖C-2)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圖C-1手缺失評分示意圖

圖中數字示手指缺失平面相當於手功能喪失的分值

圖C-2 足缺失評分示意圖

圖中數字示足缺失平面相當於足功能喪失的分值

C.8.2 手指關節功能障礙評分(見表C-10)

表C-10 手指關節功能障礙相當於手功能喪失分值的評定

受累部位及情形

功能障礙程度及手功能喪失分值

非功能位強直

功能位強直或關節活動度≤1/2參考值

關節活動度>1/2、但≤3/4參考值

拇指

第一掌腕/掌指/指間關節均受累

40

25

15

掌指、指間關節均受累

30

20

10

掌指、指間單一關節受累

20

15

5

示指

掌指、指間關節均受累

20

15

5

掌指或近側指間關節受累

15

10

0

遠側指間關節受累

5

5

0

中指

掌指、指間關節均受累

15

5

5

掌指或近側指間關節受累

10

5

0

遠側指間關節受累

5

0

0

環指

掌指、指間關節均受累

10

5

5

掌指或近側指間關節受累

5

5

0

遠側指間關節受累

5

0

0

小指

掌指、指間關節均受累

5

5

0

掌指或近側指間關節受累

5

5

0

遠側指間關節受累

0

0

0

腕關節

手功能大部分喪失時腕關節受累

10

5

0

注1:單手、單足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礙定級說明:(1)手、足缺失及功能障礙量化圖表不能代替標準具體殘級條款,條款中有列舉的傷情應優先依據相應條款確定殘級,只有在現有殘級條款未能列舉具體致殘程度等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本圖表量化評估定級;(2)圖C-1中將每一手指劃分為遠、中、近三個區域,依據各部位功能重要性賦予不同分值。手部分缺失離斷的各種情形可按不同區域分值累計相加,參考定級。圖C-2使用方法同圖C-1;(3)表C-10按手指各關節及腕關節功能障礙的不同程度分別賦予不同分值,各種手功能障礙的情形或合併手部分缺失的致殘程度情形均可按對應分值累計相加。

注2:雙手部分缺失及功能障礙定級說明:雙手功能損傷,按雙手分值加權累計定級。設一手功能為100分,雙手總分為200分。設分值較高一手分值為A,分值較低一手分值為B,最終雙手計分為:A+B×(200-A)/200。

注3:雙足部分缺失定級說明:雙足功能損傷,按雙足分值加權累計定級。設一足功能為75分,雙足總分為150分。設分值較高一足分值為A,分值較低一足分值為B,最終雙足計分為:A+B×(150-A)/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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