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左邊“老夫少妻妻不成妻”,右邊“天價離婚費壓垮前夫”

近日,上海法院陸續判決兩起婚姻糾紛。

一邊是花甲老漢續絃三十少婦,擬定遺囑房產歸少婦所有,但老人去世後,房產卻不能繼承,法院給出理由是“妻不成妻”;另一邊是某外籍男離異後,被要求支付每月8.3萬元生活費,不堪重負告上法庭。

今日,就和大家聊聊這兩件“家務事”。

【以案释法】左边“老夫少妻妻不成妻”,右边“天价离婚费压垮前夫”

妻不成妻

1996年10月,61歲的何希帶著與前妻所生子女何超、何燕與34歲的陸香蘭再婚。婚後兩年,何希立下遺囑一份:“在我們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我壽終正寢後,我的泗東新村產權房及動產全歸我妻子所有。不孝子女不得侵佔。特立此據。”

【以案释法】左边“老夫少妻妻不成妻”,右边“天价离婚费压垮前夫”

婚後第八年,何希與陸香蘭離婚,但是在離婚後半年又重新登記結婚。2019年2月,84歲的何希由於肺部感染不幸去世。

何希去世後,陸香蘭認為應該按照何希生前所立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何超、何燕卻不這樣認為,經常聯繫陸香蘭辦理法定繼承公證。覺得生活受到打擾的陸香蘭為繼承房屋全部份額,遂將何超、何燕兄妹二人訴至上海寶山法院。

陸香蘭認為,縱然自己與丈夫曾離婚又復婚,但遺囑真實有效,丈夫死亡時仍是夫妻,自己作為妻子應當按照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法院按法定繼承處理,自己與丈夫共同生活多年,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按照法律規定,自己可以多分,繼子、繼女對老父親未盡扶養義務,這在“遺囑”中有體現,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被告何超、何燕兄妹二人共同辯稱,老父親的遺囑不能作為陸香蘭繼承房屋的依據,首先遺囑非真實意思,是在陸香蘭長期鬧騰,被繼承人無奈之下出具的;而且遺囑設定了“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的條件,但是事實上,陸香蘭與老父親在2004年辦理了離婚登記,遺囑便不具備生效的條件。且如果法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遺產分割,原告陸香蘭同意繼承房屋或取得房屋折價款,被告兄妹二人主張繼承房屋。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的局面,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陸香蘭與被繼承人何希於2004年3月已離婚,雖然此後又復婚,但復婚時,除子女撫養外,前段婚姻的財產狀態仍舊保持前次離婚後狀態,財產並不發生自動恢復。雙方的配偶關係是重新登記開始,而非間斷後恢復。

本案遺囑中明確雙方是以保持婚姻關係為前提,那麼在解除婚姻後,陸香蘭便喪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遺囑應當“對身份”而“不對人”,即便後來又復婚,陸香蘭作為“原配偶”便無繼承遺產的權利。故原告陸香蘭要求按遺囑繼承房屋所有權,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左边“老夫少妻妻不成妻”,右边“天价离婚费压垮前夫”

另外,係爭房產登記在被繼承人何希名下,該房屋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按法定繼承分割處理。考慮到原告陸香蘭的具體情況,可以對其適當多分。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係爭房屋歸被告何超、何燕兄妹二人所有,二人支付原告陸香蘭房屋折價款57萬元。

天價離婚

2008年,宋女士與比自己大18歲的黃先生(新西蘭國籍)登記結婚,不久後,宋女士生下兒子。本該是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雙方因年齡性格差異、文化觀念不同等逐漸產生矛盾,最終在201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離婚後兒子隨宋女士共同生活,黃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萬美元支付撫養費,至兒子18週歲為止。

幾天後,雙方又簽訂離婚協議一份,約定黃先生除每年應支付兒子撫養費5.5萬美元之外,還應支付宋女士及兒子移居澳大利亞前在上海生活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租房、日常開銷及輔導班等共計每月人民幣8.3萬元。

2017年,宋女士將黃先生告上法庭,認為雖然到目前為止黃先生付清了兒子的撫養費,但未能按約足額支付她與兒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費用,要求黃先生依照協議約定,按每月人民幣8.3萬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費用。

黃先生認為,雙方協商離婚時,宋女士曾表示會在2016年底帶兒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亞,因此雙方是參照兒子在澳大利亞生活、學習的費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萬美元撫養費的標準。同時在宋女士的要求下,雙方口頭約定離婚後她與兒子移民澳大利亞前的半年內,由黃先生繼續按照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幣8.3萬元生活費的條款。黃先生認為他已經按約支付了撫養費和生活費,不同意宋女士的請求。

【以案释法】左边“老夫少妻妻不成妻”,右边“天价离婚费压垮前夫”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生活費的問題,黃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並且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其他財產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處理的約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黃先生的說法。經審查,黃先生應支付這7個月的生活費共計人民幣58萬餘元,黃先生實際已經支付人民幣56萬元,故一審判決黃先生還應支付宋女士人民幣2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宋女士認為,雙方並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活費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她跟兒子也沒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大利亞。根據約定,黃先生理應支付他們後來在上海期間的生活費用。

上海一中院認為,黃先生支付的撫養費已經明顯高於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對自己的生活及兒子的撫養也應有自己的責任和付出。關於生活費的期限問題,雖然離婚協議中對該期限未明確約定,但綜合本案事實來看,如此高額的費用,不可能約定由黃先生無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帶著兒子長期居住在上海,怠於前往澳大利亞生活,若無約定期限,由黃先生長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審法院參照離婚協議的其他條款確認該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當屬正確。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表面來看,兩位女士都有充足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法院的判決同樣既符合“情理”又符合“法理”。兩位原告的訴求看似有據可依,但法律是建立在公序良俗、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她們的依據必須遵守以上原則,才能被法律認可和支持。

續絃妻子離婚又復婚,已經失去遺囑生效所要求的“妻子”身份,遺囑是否還是丈夫真實意思表達,有待考證;外籍男出於情分,同意支付每月8.5萬生活費,不代表就是一張永久飯票,這種有失公平的協議,並不能受法律保護支持。

良法善治就要讓法律法規樹立鮮明道德導向,要讓規則之治成為弘揚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實後盾,上面兩則判決恰好詮釋了良法善治的真正內涵,為兩所法院的智慧與溫情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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