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改造成養老、教育培訓、餐飲、商業,規劃能出意見嗎?

國務院近幾年陸續出臺文件,鼓勵閒置的工業廠房改造用於發展教育培訓、養老、醫療等方面,但是各省市好像沒有相關具體文件來說明如何具體操作實施,但是企業經常拿著國務院的文件找上門來,各基層政府也是無可奈何?

為什麼這麼說?

一是操作風險性很大!工業用地的價格相對於養老、教育培訓、醫療等要便宜的多,按工業用地拿地,實際卻是養老、教育培訓等機構,土地出讓金少交了很多。這樣搞,存在著大量的利益輸送,城市規劃和土地用途建築功能將全部搞亂,審批是審批,規劃核實後全亂套了,對於那些公平競爭者和守法公民來講,說不過去啊!!

二是上位法沒有規定,下面也沒有具體實施細則。也及時國務院出臺了幾個文件,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還僅僅是政府文件而已,連規章都不算,更不提說是法律了,城鄉規劃法不修改,出再多的文件下面也不敢試試啊!!更何況各省市也沒有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即使像浙江出了這樣做法的相關規定,下面也不敢實施啊。

三是即使是現在沒發現,後面發現改變建築更能的還是要處罰的。看看住建部2012年給人大發的一個請示就知道了。

《對關於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意見 》

(法工辦發[2012]20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你部送來的《關於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1]31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部意見。

附: 關於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請示 (建法函[2011]316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近日,地方在執法實踐中發現,部分建設項目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相關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在2年後才被發現。地方在查處時大致有兩種意見:

一是認為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發現相關責任單位實施違法行為時超過2年,不應再追究其違法責任;

二是認為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其行為有繼續狀態,應當自糾正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我部認同第二種意見,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因其帶來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和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應當認定其行為有繼續狀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應當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意見妥否,特請示,盼復。

工業用地改造成養老、教育培訓、餐飲、商業,規劃能出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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