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公司兩億財產被扣十年 曾引發千人申請國家賠償

南寧一公司兩億財產被扣十年 曾引發千人申請國家賠償

南寧一公司兩億財產被扣十年 曾引發千人申請國家賠償

財富與審判哪個會先到來?這可能是無數創富者徘徊在法律邊緣時的思考,如果違背法律去實現造富夢想,最終將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重的代價。

2006年6月,廣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乾公司)註冊成立,共有26位股東發起,在成立後的一年多發展過程中,先是被南寧市工商局評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之後又有《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等國內主流媒體紛紛對該公司進行了宣傳報道,一時間使其名聲大噪,引無數商家慕名而來加盟合作,截至2007年八月,該公司在全國共招募加盟商2984家。

因涉傳銷被查封

永乾公司曾經的重慶加盟經銷商劉光勝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2007年6月,他將自己的所有積蓄以及向親戚朋友處借來的共計280餘萬元交給永乾公司,以簽約該公司在重慶的代理業務,正當他準備大幹一場的時候,2007年8月27日,該公司被南寧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傳銷而查封。

據南寧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在2009年1月13日出具的“關於扣押、凍結廣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經營案涉案款物及房產情況的說明”中記錄,“扣押永乾公司涉案款共計179546379.89元,扣押永乾公司涉案貨物115種,評估價值為近300萬元,以及扣押永乾公司十輛汽車及11套房產,共計近2億元財物。同時該情況說明中還記錄,現金款項部分已按照南寧市財政局的要求匯入其指定的賬號,由南寧市財政局代為監管。

法院未判公司犯罪

2009年12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書,據該判決書顯示:庭審期間,被告人(永乾公司股東)張桂南、譚志歡、孫洪貴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沒有起訴永乾公司而直接起訴公司管理人員構成犯罪,沒有法律依據”的辯護意見未被法院採納,最終以個人犯罪判處永乾公司李國生、許武煥等十位高管、股東以及兩名合作人分別處以十四年至兩年零兩個月有期徒刑,並對上述被告人處以共計1110萬元罰金。

2010年9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之前的“(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號”判決作出更正,將原判決關於公安扣押部分涉案財物的內容更正為“十三、公安機關扣押的全部涉案財物及被告人向公安機關主動退繳的款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屬於贓款、贓物的上交國庫,被告人尚未退繳的非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永乾公司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在該案件中,公訴機關未對永乾公司進行起訴,法院也沒有判決永乾公司犯罪。

千餘人曾申請國家賠償

由於法院未判永乾公司犯罪,而公司被扣財物又未能歸還,永乾公司未受刑罰的股東以及各地經銷商共1029人,於2012年9月12日委託其律師王建新向南寧市公安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同年10月22日,南寧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向申請人做出了“關於不予受理王禮榮等1029人的國家賠償申請通知書”,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一是我局只對永乾公司的對公賬戶及永乾公司以李國生、許武煥等罪犯個人名義開設的賬戶實施扣押或凍結。並未對1029名國家賠償申請人直接進行扣押或凍結資金或賬戶。 二是法院在判決中只寫到“公安機關扣押的全部涉案財物及被告人向公安機關主動退繳的款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屬於贓款、贓物的上繳國庫”,並未對我局扣押或凍結的涉案款物哪一部分屬於贓款、贓物(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那一部分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依法作出判定,公安機關對此沒有法定的認定權,而且我局對該案款物作出扣押、凍結的過程中不存在違法行為,因此……我局不應成為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

再度申請國家賠償

針對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申請失敗後,廣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委託律師於2017年8月,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2017年10月28日,南寧中院做出了“(2017)桂01法賠3號”判決書,南寧法院認為“根據賠償請求人起初的賠償主張本院既不是涉賠(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號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的扣押機關,也未向賠償請求人做出過送達執行通知書……駁回廣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國家賠償申請”。

永乾公司代理律師黃永福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當年公安機關查扣永乾公司資產時,查封凍結了該公司投資在遼寧朝陽信用社的存款本金950萬元,該筆查封款項未在之前的查扣永乾公司資產清單中體現,查封至今,南寧公安每半年派人去辦理一次繼續查封手續。更值得關注的是,2017年1月南寧法院對李國生等12人在八年前就生效判決進行了強制執行,從之前公安機關查扣押永乾公司資金中扣除了執行款項。同時公安機關還退還了被告人李國生和付連榮的涉案暫扣款1435563.93元,而對查封案外單位永乾公司的暫扣款項,沒有予以退還”。

針對以上諸多問題,《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前往南寧市公安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上述單位負責宣傳的同志告訴記者,採訪需提交書面採訪函,隨後記者以快遞方式提交了書面採訪函。

作為處理此事的重要部門——南寧市財政局,其辦公室一田姓副主任接待了記者,當記者提出,該局之前“代管”的永乾公司資金現狀以及是否上繳國庫時,田姓副主任直接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要求。

北京市浩偉律師事務所王雲志律師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而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若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因此,上述案件中的當事人,應積極通過刑事司法賠償程序尋求支持,相關辦案機關也應主動查清事實,承擔相應責任。

在採訪函發出後,記者接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電話,該工作人員稱永乾公司的案子現在廣西省高院正在審理。

截止發稿,記者尚未收到南寧方面其它部門的任何回覆。

(記者郭寧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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