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法”兩長同庭履職,濱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檢法”兩長同庭履職,濱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3月6日,由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濱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通過互聯網遠程開庭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該案由博興縣人民法院院長牛立敏擔任審判員,博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扈炳剛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依法履職。


經法庭審理,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和七個月。


案情回顧


1月27日,博興縣店子鎮政府工作人員劉某、魏某某受指派到該鎮某村對曾途經疫區的張某甲實行盯控。張某甲與魏某某發生口角。該鎮管區主任和村委委員到達現場後,說明是鎮政府工作人員在進行防疫,張某甲仍與魏某某爭吵,後夥同張某乙等對魏某某實施毆打,致魏某某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案情回顧


“檢法”兩長同庭履職,濱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1月28日,博興縣公安局對張某甲、張某乙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後,加快辦案節奏,二日內即完成審閱卷宗、核實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等工作。


審查起訴過程中,博興縣人民檢察院嚴把審查起訴政策關、法律關、事實關、證據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從快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


“檢法”兩長同庭履職,濱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國家法律,對防疫的政府工作人員實施毆打,妨害其執行任務,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法”兩長同時出庭遠程庭審涉疫情刑事案件,是司法機關領導帶頭辦案、以信息化手段推動辦理案件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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