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按摩奪去年輕生命 誰來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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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本是舒活筋骨,解疲解乏的休閒之舉,但如果遇到的是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假”技師,一個操作不當可能會危及生命安全。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生命權糾紛上訴案,二審維持一審關於浴室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技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案件速递|按摩夺去年轻生命 谁来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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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某日,郭某與同事到某浴室洗浴,郭某請技師沈某做了頸部按摩。按摩結束後,兩人剛離開浴室不遠,郭某就感到身體不適,繼而無法行走,當晚便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第二天,經搶救無效去世。司法鑑定郭某系因按摩導致頸部錯位,引發腦梗塞致中樞神經功能障礙而死。事後,郭某父母將該浴室、不具備按摩資質的技師沈某、浴室投保責任險的某保險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共計134萬餘元。

一審法院根據逝者、浴室的過錯程度以及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酌定浴室承擔90%賠償責任,共計賠付112萬餘元,技師沈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郭某自擔10%責任;保險公司與本案無涉。浴室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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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浴室上訴稱,其與技師沈某是合作關係非僱傭關係,顧客消費費用統一在浴室買單,是便於統計技師報酬,且郭某死亡是技師操作不當所致,請求法院改判技師沈某承擔主要責任,浴室僅在保險理賠20萬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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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浴室與技師沈某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合作關係?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按照僱主指示,以自己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的社會關係。而合作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為了共同的目標而採取的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關係。

本案中,技師沈某接受浴室的指揮管理,搓背、按摩服務費用由浴室收取,浴室每月按消費金額50%給付沈某作為勞動報酬。同時,浴室亦未提供雙方是合作關係的相關證明,而技師沈某認可其與浴室之間是僱傭關係,故二審判定沈某與浴室之間確係僱傭關係。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相關司法解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圖: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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