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但你為什麼不敢辭職呢?

大愚若知


請不要用簡單的“不敢”來分析問題!有些企業違反《勞動法》之後,很多人之所以不離職的原因很多。包含:不能、不值得、不划算、不理智......等等各種可能性。老鬼從實際出發一個個分析為好:

一、自己目前的能力、水平不足以支撐自己找到比現在收入更高的工作,所以不能辭職!

家庭生活是需要資金的,這是眾多職場人根本不能迴避的問題。同時要要承認,現在很多人找工作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即使內心裡不滿、不高興、鬱悶甚至會發牢騷、在網上吐槽,也需要面對現實:自己目前在這家企業的總體收入還是不錯的。自己沒有足夠的實力、能力、把握找到更好的工作並且獲得更高的收入。而且還可能因為辭職之後一段時間沒有工作讓家庭開支受到嚴重影響。

因此,對於某些職場朋友而言,權衡之後發現:不能辭職啊!

二、行業內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到了其他地方工作之後,或許能好一些,但也不能保證未來工作的穩定性、收入的穩定性以及收入的高低。(不值得冒險、不值得辭職!)

某些地區的某些行業,某些違反《勞動法》的現象或多或少都會出現。只是各個企業的程度有所差異。

即使自己辭職了,並且能夠順利找到另一家企業去上班。但也不能保證自己能夠遇到讓自己舒心的領導,讓自己感覺舒適的企業氛圍與文化。也不見得能保證這家企業內自己不會遇到一些亂七八糟的問題。收入方面也不見得能夠穩定或者優於原來的企業。

因此,有些人在權衡之後會發現:企業中有一些問題,但是不值得因為某些問題而辭職。這對自己而言風險太大了。

三、辭職就意味著可能要承受各種可能的風險與損失,很可能讓自己陷入更糟糕的窘境。因此,很可能因為不划算而留在企業中。

除非自己已經在辭職之前找好了“下家”,而且自己確認了未來的企業發展前景、穩定性、發展空間 、收入等等各個方面對自己是有利的,否則很可能會由於自己的盲目辭職讓自己損失更多。

可能辭職之後連續幾個月找不到工作,沒有收入;

可能找到的工作,老闆出爾反爾,讓自己的實際收入比承諾的要少;

可能迫不得已導致自己找到的工作薪酬待遇或者發展空間就是不如原來的企業;

可能雖然薪酬不低,但是和原來的企業相比成長、升遷的空間很小;

......
大家都是普通的職場人而已,不都是千里馬呀!因此,還是腳踏實地一些為好。在自己的水平、實力、能力等等不是很強大之時,如果不夠划算,辭職一定要謹慎!

四、很可能雖然這家企業有些地方違反了《勞動法》,但自己本來在這家企業是有學習成長或者升遷空間的!因此,有時候單單因為違反勞動法而辭職是不理智的!

職業生涯的發展,是一步步提升的。

我們作為職場人一定要知道自己不同的階段自己的目標是什麼,自己最需要得到的是什麼!

例如,有些人在企業中本來可以沉下心來學習本崗位的職業技術、操作技能、銷售技巧等等。如果因為一時忍不住自己的情緒辭職了,很可能讓自己失去了非常好的學習提升機會!

再者,有些人本來是被自己的領導或者老闆看好的,是可以作為企業重點培養、重視的升遷對象的!

如果單單因為某些問題、現象而辭職,那就太不理智了!自己需要知道自己的核心關注點是什麼!


並非老鬼對法律沒有敬畏之心,也不是老鬼要替企業老闆這個群體代言、辯護!老鬼是要讓更多的朋友更加理性的看待現在的社會現實、職場現狀!一味的理論分析,一味的唱高調,對自己沒什麼好處!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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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先看比例,違反勞動法,國企較少私企較多。

一、個別國企違反勞動法,是國企領導人個人的原因。為了個人業績,拍馬屁繼續向上爬。有些系統一個企業這樣,其他企業被迫跟風受連累。

二、私企老闆,完全靠自己的良心約束。因為勞動法就和擺設一樣,私企沒有工會。

三、違法成本太低,比如現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不僅僅是賠償,還有懲戒罰款。當前最高記錄報道的美國罰款是1.2億。

四、國企在1980年前,工人階級領導一切,起監督作用。個別工人素質差,不代表大部分高素質的工人階級。

五、大部分私企屬於200年前資本主義狀況,除非國家採取強制措施。山東滕州有一傢俬企老闆,讓員工在大街上學狗爬。這種老闆就算不判處死刑,起碼判20年徒刑,但是現在有人管嗎?

六、整個社會大環境如此,假如你跳槽辭職,又能好到哪去?

七、國企的性質不同,在網絡如此發達的今天,低水平的國企領導人,能夠存活幾天?請不要被忽悠了。

八、牢記兩彈一星元勳科學家錢學森的格言,中國失去毛澤東思想和公有制,就沒有希望。




海步深河尚


這個問題深有感觸。

1、家庭條件不允許。

出門打工的農村人佔大部,因為條件惡劣才走上外出打工之路,心不貪,安於現狀。只要每月有點錢寄回家甚好。家裡有孩子讀書,老人要過日子。

2、自身條件不允許。

泛凡出門打工的人,都是農村出來的。他們沒有炫目文憑作後盾,也沒有蜘蛛網般的社會關係作靠山。一切的一切,都是靠自己一步一個血印走出最悲微的人生軌跡。

他們不求高薪,只求能過得就行;他們不求回報,只求老闆看得起就好;他們慎小慎微,竭力做好分內的工作,原因就是怕炒魷魚而失去安身立命的地方。

3、商家勾結你不得不認慫。

我曾經在浙江遇到過此事。一旦你被這一家廠除名,你就很難找到第二家廠工作。商家與商家狼狽為奸,一個電話,把你說得一塌糊塗,甚至把你說成是不守法的別類,讓你流浪社會,最後悲慘地別謀生路。

這就是現實社會,《勞動該》是公平的,但老闆與打工仔怎麼能公平得了。老闆不賺錢他當什麼老闆。打工人為了生存不得不在苛刻的條件下委屈自已。這就是一大社會矛盾。誰能說這叫公平呢?

地位與地位不同,條件與條件差導,能力與能力的懸殊,智商與智商的敏純都決定一個一生的走向和想法。總結,相對的公平就是祖宗結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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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法》不敢辭職。有很多原因。

在私人企業裡,拖欠工資,沒有節假日,沒有禮拜日,加時間不加工資,比比皆是,因為大多是農民工,就是農民種完地,或收割完莊稼,就進廠打工,除農民工外,還有少數改革時的下崗工人,這兩種人的人數比國企不一定少,他們農業收入很低,不能維持生活,就進廠打工’,常常一過舊曆年,老闆貼了招工啟事,就進廠面試,老闆一看年輕力壯就錄用了。任何手續都不用。

農民工為了掙工資,任憑老闆壓迫剝削,付出的多,得到的少,真的把剩餘價值被老闆取了。要問是資本家或企業家,混淆了,一體的,一個人。任人宰割的農民工,可能使一家生活度過難關。不然,有病無錢看,老人養不了,孩子無錢讀書,這在我們國土上不是少數。一般情況,農民工不告老闆,就是知道勞動法,也不去衡量,聽之任之。

但是國企不同,有節假日,禮拜日,照常發工資。按勞動法去辦。何為國企,就是公辦的,虧損了人民銀行補充。廠長減輕很大壓力。並且工人沒有失業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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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員工即使是主動提出離職,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大約有如下幾種:

1、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顯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因用人單位採用欺騙手段和違背勞動者意願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6、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上所述,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上面任意一條,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離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是不是單位有違法員工就要提出離職呢?員工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用人單位違法的部分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大小是否在員工個人承受範圍之內;

例如用人單位經常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但員工的綜合收入在同行業中屬於非常高的水平,雖然企業有違法,員工考慮自己綜合收入很高,就可能選擇不離職;

再比如員工綜合收入很高,但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而員工很看重社保,這種情況員工就可能選擇離職並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員工要審視自身條件,如果離職是不是容易就業或有其他出路;

例如很多小超市的理貨員工資很低,也就1000出頭,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此種情況超市是違法的,但員工往往不選擇離職或是去告超市,因為很多超市理貨員都是年齡偏大,就業困難的婦女,如果離職了就業很困難會影響家庭收入。

3、用人單位違法,員工選擇離職並依法維權,員工要考慮維權的週期、成本是否在自己承受範圍之內。

4、從現單位離職會不會影響自己日後的就業;

做出離職的決定並不在於敢不敢,不是一時的賭氣,要理性的分析離職的利益得失。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情況非常嚴重,員工當然要義不容辭的選擇離職並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員工覺得用人單位的違法對自己造成的損失很小,也可以不需要離職。



HR姜尚


因為違反勞動法是大部分,而不違反是小部分。違法成本低,而遵守的企業卻沒有好處。

歸納起來有這幾種原因:

1.從企業來說,大企業福利好,收入高,即使違反勞動法,為了收入,很多求職者只能忍氣吞聲,因為想進這些大企業還有背調,你告過企業,可能入職就會被考慮進去。小企業來說,90%的小企業生存不過三年,你去告他,他直接就以各種理由辭退你了,甚至他自己就倒了,賬上沒錢,法人不認識,你奈他何?

2.從執法角度來講,隨便一個勞動官司,從打官司開始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越不正規的企業從一開始就防範著你了,很多證據不齊全,況且勞動者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很多認為理所當然的證據結果根本不算證據,前面對企業不敢說,後面就成了想找找不到了。一場官司跑下來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兩年,越是有“經驗”的老闆,法人不是自己,公司賬上沒錢,地方是租的,在合同、考勤、各種工作流程上本來就設置了各種陷阱,甚至還有專門的法務部們陪著你慢慢打官司,勞動者面臨著取證困難,最後實際承諾工資認證困難,找新工作又會被影響,要偷偷摸摸的去,更關鍵的是打贏了根本執行不了的問題。反正企業沒錢,哪怕實際經營者還在經營,法院只能讓勞動者繼續提供線索,而且開庭之類的又要本人參加,勞動者耗不起,也拿不回血汗錢,最後不了了之的也是大多數,眼看著老闆仍然鮮衣怒馬,搞不清楚為啥不能列為失信人,所以乾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算自己倒黴。

總的來說,勞動者維權難,企業違法成本低,越是需要勞動法的勞動者越需要工作,而企業則是互相理解甚至互相幫助抵制維權的勞動者的,就像國家規定孕婦要享受優惠,結果企業就連適齡女士就業都被防範和被歧視,真的要勞動法起到規範市場的作用,不是現在這種不告不理,也不是法律引導讓社會力量自己消化的策略,而是國家真正主動投入力量讓勞動者和公司的運營更加規範,把勞動法貫徹到每個企業日常運轉中,那時候勞動者才會真正享受到國家的關懷,企業才不敢陽奉陰違。





守柮慎獨


如果都按照《勞動法》的標準來評估是否需要辭職,可能您很難再找到符合勞動法的工作了。銀桑看到很多人朋友都說大家不知道勞動法的內容,的確,您要說把勞動法背下來,或者大致複述一下的人基本都很少,但這並不意味著大家一點點法律常識都不懂。
比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個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個小時,包括購買五險,難道這些最基礎得法律常識咱們不知道嗎?這是不可能得事。
那為什麼明知道公司不符合勞動法,卻依然不辭職呢?

01

辭職改變不了任何東西

作為求職者在挑選公司的時候,即便您按照勞動法的標準來篩選公司,那些滿足勞動法的公司數量較少,但是那些不符合勞動法的公司依然是存在的。
有句話說的好,“存在即是合理”。
最符合勞動法的企業可能是國企或者事業單位,但即便這樣的企業,依然也有加班行為,難道您也從這些單位辭職嗎?顯然不可能對吧。
辭職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的。

02

不是不想,而是不敢

我們作為成年人,的確有自主做選擇的權利。但在選擇的時候,也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今天可以為了勞動法辭職,那辭職後重新找工作,沒有收入來源,職業生涯斷片,這些責任也只能自己承擔,沒有任何人可以為你分擔。
即便那位撰寫勞動法的人員,他也不會為你分擔任何事情,還是靠自己。
所以,很多時候我們並不是不想,而是不敢辭職,因為辭職仍然需要找工作,風險全部自己承擔,也不知道到底哪家公司符合勞動法。

03

即便去維權,也是徒勞

不可否認,一旦進入勞動仲裁的程序,公司大部分都是敗訴的,因為的確理虧,又加班又裁員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司會敗訴,同時您個人也在浪費很多找下一份工作的時間喝精力,很有可能因為這些事情錯失機會。
同時,能和公司走勞動仲裁的員工,一般公司也不敢要,畢竟情況都差不多。
所以,即便去維權,也是徒勞,還對自己下一份工作不利。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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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桑筆記


現在用人單位有幾個完全遵守勞動法的,都是有空就鑽,所謂的勞動和同 都是單方面和同 都是用來忽悠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完全遵守勞動法 那一年當中需要以外支出多少費用,最後坑的都是打工的,加班加點 三班倒,稍有不慎就會被處罰,還有很多拖欠工資的,我的感覺有些工人為什麼不敢走,因為有工資在拖欠,想走又沒有錢 尋找新的工作又不是很容易,另外擔心離職走後擔心在職拖欠的工資更難保 ,或者是單位領導採用威脅 恐嚇手段,所以進退兩難……


農家老男生


社會是多元的,每個人都有自己不能辭職的理由,但大部分都應該是迫於生計,人生苦短,都不容易,剛高考完,也奉勸那些學子,好好學本事,將來我們欠著老闆走,別讓他牽著我們走。

再說點大格局的話。

違反勞動法的資本家之所以如此有恃無恐,本質上就是處罰力度不夠,社會主義進程不夠完善,共產主義還沒有得以實現。資本家從上個世紀開始像蝗蟲一樣腐蝕我國勞動人民,前輩拋頭顱灑熱血卻還是沒能把資本家趕出中國,我輩愧對先烈啊。

更有大資本家把996拿到桌子上來,說不加班就是不思進取,不求上進,大有給人民群眾當人生導師的意思。你一個大資本家,靠剝削勞動人民和給假貨提供售賣平臺掙錢的人給我當人生導師?

不說了,工頭讓我去搬磚了。



白衣縱馬


看到很多人首先提及的一個問題,就是普遍存在的司法不公。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首先確認這是現階段社會普遍存在的現狀。在此就先介紹一下關於勞動爭議的司法狀況。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後,整個深圳地區的勞動糾紛爆發井噴,以2012年為例,有過記錄的勞動糾紛超過8萬起,最終走到訴訟階段的在3萬宗上下。本人從2012年開始在深圳市總工會勞動爭議援助律師團隊工作兩年,專門為月工資不超過4000元的人群提供免費法律援助服務(律師費由市總工會承擔)。一個小團隊三四個人,2年內承辦了超過300宗勞動爭議案件。現實中,勞動者提出辭職並維權,基本不外乎幾個訴求: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剋扣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違法解僱、擅自調崗調薪。個案不再說了,從總體結果上來說,勞動者做原告(申請人)勝訴或者半勝訴的情況超過90%,基本是所有類型的訴訟案件中勝訴率最高。企業完全勝訴的情況有,但是非常少。換句話說,只要一旦走到訴訟階段,尤其是在員工有律師的情況下,企業或多或少要出點血的概率非常大。對企業來說,賠點錢事小,對整個企業影響頗大。所以勞動合同法實施不久後,不少企業主都痛罵勞動合同法為惡法。更逗的是,極端個例的員工在瞭解勞動合同法後專門做起碰瓷的生意:隨便找個工作入職後故意以各種理由不籤勞動合同,幹幾個月就去找法律援助,一口咬定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不花一分錢把案件丟給律師自己重新找工作,循環往復。因此,從整體上講,2008年後深圳地區的企業用工合法化比之前前進一大步,但是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與此同時,員工本身存在一定問題讓企業感覺苦不堪言的也不鮮見。當今社會,普通人生存下去已經不易,企業的壓力也普遍不小,立場不同,感受不同。但是最終到司法訴訟程序中,普遍企業處於弱勢,這是現實。當然, 以上僅就深圳地區而言。

那麼下面我們回到原來的問題上。為什麼不敢辭職?其實辭職是最簡單的事情,而每一個人在辭職之前都面臨兩個一個問題,其一為辭職能得到什麼;其二為辭職後怎麼辦。

首先來看第一個,辭職能得到什麼。一般較為關注這個問題的人,普遍工作可替代程度較高,工資不高,普遍文化素質不高。對於此類人群,其衡量的更多的是在辭職後獲得賠償的數額與換工作的成本。一旦經過計算後發現能夠得到的賠償並不足以擬補離職後的各種成本的,自然不會輕易辭職。

再來看第二個,辭職後怎麼辦。一般關注這個問題的人並不太在乎辭職後眼前的賠償,而是長遠來看,自己的職業規劃與發展。比如能否從現今的工作與職位中積累更多,換工作後綜合待遇能否更優(高級打工者由其在意),維權行為對自己在圈內的影響等等。

最終,人都是理性動物,所有的決定都是在自己的立場、環境和認識水準中作出的最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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