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法官教你安心網上“買買買”

居家隔離期間,網購成為大家補給生活物資、採購防疫用品的重要途徑和方式。但原本開心的“剁手”卻因發貨遲延、貨物丟失等問題讓人變得“鬱悶”起來。如何放心網上“買買買”,且看法官的建議。


等到花兒都等謝了,“寶貝”還沒到


由於受到疫情防控對道路交通、人員資質等因素的影響,網絡購物付款後,經常出現賣家遲遲不發貨,或購買時頁面顯示的預計發貨時間過長等問題。即便是以往迅速便捷的外賣平臺,也出現了需要預約送貨時間或下單後遲遲難送達等情況,使得原本“省心”的事情變得“鬧心”。

通常來說,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與銷售者形成事實上的網絡購物合同關係,消費者支付貨款後,經營者負有及時發貨的合同義務。對於遲延發貨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1商傢什麼情況下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確保優先支援抗疫一線,部分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資被政府定點採購,生產工廠被臨時徵用,從而導致部分貨物無法及時發出。此時雖然銷售者未能及時履行合同義務,但該行為係為維護公共利益,因不可抗力所導致。《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故經營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導致無法按時發貨的,一般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與消費者協商延期發貨或取消訂單,進行退款。


2商傢什麼時候“責無旁貸”

商家在銷售過程中,利用消費者急於採購物資的急迫心理,為吸引、誘騙消費者下單,雖然商品缺貨,但仍在商品名稱或商品宣傳頁面採用“現貨”“秒發”等宣傳用語,待消費者下單後又以暫時缺貨為由遲延發貨的,則難以“疫情防控需要”為由進行免責。因為在該種情況下,商品缺貨並非在買賣合同成立之後突然發生,亦不屬於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買賣合同時所無法預見的特殊情況。故此時,經營者因自身存在過錯,違反了及時發貨的合同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寶貝已發出,中途卻“不翼而飛”


在網購過程中,雙方系通過網絡平臺遠程交易,因經營者通常不具備運輸能力,故其一般需委託第三方物流公司以快遞方式向消費者交付貨物。但在寄送過程中,由於經營者與消費者均無法掌握物流公司的實際運輸及投遞過程,故有時會發生經營者依約寄出包裹後,消費者卻遲遲未能收到的情況。此時,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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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交付,經營者必須擔責

《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可知,商品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由經營者承擔。因此,商品運輸過程中損毀或丟失的,視為經營者未能完成交付義務。消費者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經營者補發商品或解除合同,退還貨款。


1包裹丟失,經營者可依約追償

經營者在向物流公司交付商品進行郵寄時,實際上已經與物流公司成立了運輸合同關係。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因物流公司過錯導致包裹損毀或丟失的,經營者在向消費者賠償後,有權向物流公司追償。


寶貝是假貨,平臺該不該管?


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背景下,個別不法商家藉助網絡平臺信息不對稱的特點,趁機制假賣假,惡意兜售假冒偽劣產品。經營者對此應承擔的責任毋庸置疑,那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提供支撐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自營類網絡購物平臺——“權責自負”

自營類網絡購物平臺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則其在網絡購物合同中即為標的物的賣方,是合同的直接當事人。故對其法律責任的認定應按照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進行判斷。對於其出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情形的,其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非自營類網絡購物平臺——缺管有責

從形式上來說,此時的網絡交易平臺不屬於網絡購物合同的當事人,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在三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第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做出過全場正品、先行賠付等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第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大家齊守規,安心“買賣運”


網絡購物環境的優化離不開各方參與者的共同努力,共同努力保障網購安全。


1商家及時披露“寶貝”信息,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

對於因疫情防控原因而導致訂單無法及時發貨的,雖然經營者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同時其也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於已經下單的消費者,經營者應將無法按時發貨的情況告知消費者,與消費者就延期發貨進行協商,或提醒消費者辦理退款。同時,應在店鋪發佈相應公告,並及時下架相關產品,避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造成損失。


2物流方依約履責,認真護好每個“寶貝”

疫情防控期間,首先,物流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從事經營,對於不滿足運營條件的,不應開展運輸活動。其次,由於部分區域採取了封閉管理措施,物流公司在投遞過程中應積極與收貨人聯繫,做好溝通工作,確保包裹安全送達。對於需交由物業或門衛暫存的,必須取得收貨人同意,並提醒收貨人及時領取。


3平臺方加強管理,違法行為“連根拔起”

網絡交易平臺運營方作為運營者,有責任制定交易規則,把控交易流程及環節。鑑於其同時掌握買賣雙方的註冊信息,對雙方交易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對於消費者投訴舉報或其自行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經營者,平臺方應當通過禁止交易、關停店鋪等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維護交易安全。


4消費者擦亮慧眼,警惕異常情況

首先,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情況,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應當仔細查看店鋪的相關公告,下單前先向客服確認庫存情況及發貨時間,避免出現“長久的等待”。其次,選擇優質經營者進行購買,對個人賣方、低評價店鋪謹慎下單。此外,對於“代購”也應仔細甄別,部分代購通過偽造直播地址、偽造物流信息等方式出售假冒偽劣產品,切勿因國內防疫物資緊張而對代購偏聽偏信,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來源:人民法院報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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