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究竟是“分田单干”还是“包干到户”?

之前,在悟空问答写文章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部分网友对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理解有偏,认为这是“分田单干”搞私有化,应该重新把土地收归集体,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那样集体经营,而且,近年来,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少数土地出现撂荒等现象,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有必要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做正确的分析,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讨论。


土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究竟是“分田单干”还是“包干到户”?

一、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四次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前有两次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准确的说一个叫“土地革命”。第一次是1941年,为了联合抗日,没有没收地主的土地,只是减租减息,减轻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积极性。第二次是1947年,中国进入三年解放战争时期,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实行,目标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地主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到户,也就是打土豪分田地,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并踊跃参军,支援前线,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作出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目的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阶级土地所有制,三亿农民分得土地,成为土地主人,解放了生产力,巩固了新生政权,1958年,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实行集体耕作经营方式。

第四次改革始于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由安徽小岗村18位农民冒死签下一份“生死状”将土地“包干到户”而拉开序幕。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后,从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三年以“一号文件”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行,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土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究竟是“分田单干”还是“包干到户”?

二、四次土改中土地性质的变迁

所谓土地性质,即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只有两种,一是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有土地,比如具有公益性质的建设用地,还有为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商业用地等,二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即农村耕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我国目前没有私有土地。

第一次土地改革时期,我国农村土地还属于私有性质,允许买卖,所以,农村土地大多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广大农民没有土地,所以,没地农民只能租种地主的土地,或者给地主打工。虽然进行了土改,但只是减租减息,土地还在少数人手里。第二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了地主土地,所有农民都分到土地,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私有性质,个别农民由于经营不善,卖了自己的土地,又变为无地农民。

第三次土地改革,从1950年到1957年,农村土地还属于私有性质,到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土地收归公社,农村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制。

第四次土地改革,虽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土地的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准确地说,我国的所有土地都是公有制,只是一部分属于全民所有,一部分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土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究竟是“分田单干”还是“包干到户”?

三、家庭联产承包所有制究竟是“分田单干”还是“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

从外表形式上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把原来集体经营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户经营,似乎就是“分田单干”,但仔细分析,“分田单干”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如果是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始的土地改革,可以用“分田”来描述,因为土地是私有性质,所以分给农民的土地不但有使用权,也有所有权,可以私自买卖,因此土地虽然分给农民,但所有权不稳定,使用权就更不用说,不利于农民永久性拥有土地使用权,农民利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而第四次土地改革,也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也就是公有制,谁也无权买卖和霸占,只要使用权在农民手里,除了国家征地外,谁也无权从农民手里夺走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存在“分田”一说,只能是“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后来将土地三权分离、使用权确权、承包期再次延长三十年,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保障农民利益。

总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的,不存在“分田”,更不是私有制形式。我是三农空余创作者西门白甫,下一篇和大家讨论农村土地为什么要确权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什么要延续三十年到2057年,欢迎大家关注和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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