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

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

幾年前《北京晚報》曾報導過:北京市安監局發佈了新修訂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安全規範》,規定了,限放、禁放區域。其實,說起煙花爆竹禁放、限放,古已有之。

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


明代紫禁城內因燃放煙花而發生過多起火災。永樂十三年(1415年)正月,明成祖朱棣在剛剛建成的午門城樓上觀賞大型煙花鰲山(民間煙花的一種),因鰲山搭建過高,距午門過近,燃放時忽來一陣大風,致使午門城樓被引燃,燒死很多人。嘉慶四十年(1561年)11月25日夜,嘉慶皇帝在寢殿的韶皮帳幕中燃放煙花取樂,不料將帳幕引燃,大火蔓延使整座永壽宮都被燒燬。清廷入駐紫禁城後,吸取了前朝的教訓,將燃放煙花的場所移至皇城之外,康熙年間又移至西苑(暢春園)。

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


清朝時民間生產煙花爆竹須得到官府的批准。《大清律例》規定:“京城製造花爆之家於地方保甲門牌內註明‘業花爆’字樣。”門前置水缸,以滅火之用。“”乾隆年間又將製作煙花的“花炮局”遷至城外。

道光年間還曾規定,因放煙花爆竹造成火災的,將受到鞭笞之刑。燒燬自家房屋的笞四十,致火勢蔓延燒燬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火災致傷人命的杖—百,且坐牢三年。

光緒年間的大年三十,有人在大柵欄門框衚衕燃放—掛一千頭的長鞭,剛剛點燃,就被巡視至此的南城兵馬司官員逮了個正著,立刻被送進大獄,鞭笞之後,又矢了五日,才被放出。

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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