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和獻玉、孫子臏腳的真相是什麼?從甲骨到青銅,看商周刖刑演變

導言:和氏璧故事中的卞和究竟被砍了那隻腳?太史公所言的“孫子臏腳”又是怎麼回事?先秦殘酷的刖刑究竟該如何執行?這一連串的疑問,在三種不同器型(盤、鼎、鬲)青銅器上卻有著生動的展現,也由此解開了我們的所有疑惑。

卞和獻玉、孫子臏腳的真相是什麼?從甲骨到青銅,看商周刖刑演變

言之有物、洞鑑真知

(一)夏殷之“刖”

我們經常聽過這麼一句恐嚇的話:“你再跑的話,我就打斷你的腿!”,然而在夏商周三代的時候,事情可就沒有這麼簡單了,打斷腿已經算得上是仁慈,畢竟還有恢復的可能;但是直接給你鋸掉,還逼著你去做苦力,才是人世間最為悲慘之事。

所謂“刖”者,夏代稱“臏”、商周稱“刖”、秦稱“斬趾”,至於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刑罰?我們姑且從文獻與考古的互證中去尋找答案。

(1)夏代

有證據表明,作為奴隸制“五刑”之一的刖刑,可能當始於夏代。在一般的文獻記載中,則將這個刑罰的始作俑者歸為南方三苗集團的“夏禹”,認為正是大禹之時的“咎鯀”行為,才將這種刑罰引入中原地區。

《風俗通》:“夏禹始作肉刑”

《周禮·秋官·司刑》鄭玄注:“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者,臏,本亦苗民虐刑,咎鯀改臏作腓,至周改腓作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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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頭文化墓葬中的刖刑資料

夏代歷史雖無文獻可徵,所幸有來自地下的考古材料可做補充,在二里頭文化墓葬二期(VM54)中,墓主仰身直肢,小腿骨以下被截去了二分之一,且截口相當齊整。與其他被隨意棄置在灰坑或土層中、疑似“斷足”的二里頭文化墓葬不同,此墓規整且伴有隨葬品人骨除截口外保存完好,可信度較高。

(2)殷商

對於商人“刖刑”的考察,雖無古籍中的系統記載,但是甲骨文中卻保存有極為豐富的信息。甲骨文中的“刖”字非常形象,是會意字。一個人的左下或者右下角有一手持鋸形,而這個人的一條腿則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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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的“刖”字

從上述字形可見,甲骨文的【刖】基本有三種構形,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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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自頭條作者《小漢字見大歷史》

我們暫且不去考慮刖刑“工具”(鋸、刀)的問題,另陽Sir好奇的是,那被鋸掉的部分去了哪裡?

事實上有關這部分被截除的腿,在甲骨文中也有兩個相對應的文字,這就是【疋】和【足】。

所以,被刖刑鋸掉的究竟是罪人的哪一部分腿呢?按字形來看,應該是【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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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疋】和【足】之區別

《說文》“疋,足也。上象腓腸,下從止”。所謂“疋”,就是側重包括小腿在內的腳。上為腓腸(小腿肚),下為腳;而“足”,則只是強調腳踝以下的部分,包括腳趾和腳掌。

我們再看一下來自商代墓葬中的考古證據:在安陽後岡1971年發掘的M16中,有一殉葬者缺少其下肢骨,研究者認為其可能生前就是殘缺的(左腿股骨以下),或正是受過刖刑之人(胡厚宣);在河北藁城臺西的商代遺址13號探坑內,也有一具成年男子骨架,其右腿從股骨以下、左腿從臏骨以下被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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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後岡1971年M16殘缺人骨

所以,僅從以上甲骨文字形和墓葬中的人骨來看,對於殷商刖刑我們有以下兩點基礎認識:

1.就刖刑實施而言,鋸斷的是膝蓋以下,小腿部位

2.就刖刑類別來看,鋸掉左腿還是右腿,都有可能

(二)藏“刖”於器

和殷商主要刻畫於“甲骨卜辭”之上的刖刑不同,周代則發揮了“藏禮於器”的文化傳統,在青銅器上生動地展現了關於刖刑的相關信息。從陽Sir目前蒐集的資料來看,共計有七件青銅器,其中盤一、挽車一、鬲二、鼎三。除它盤刖人位於器物底部之外,其餘刖人均在左門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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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青銅器上所見刖人形象

它盤(右下),出土於扶風齊家村窖藏,其四小盤足為受過刖刑的裸體男子形象,雙手扶膝,身負重盤;兩個鼎式鬲,一件藏於旅順博物館(右上),一件藏於故宮博物院(右下),兩者形制與紋飾幾乎如出一轍,受過刖刑之人位於左側門扉處。藏於山西博物館的青銅挽車(左上),刖人位於左側門扉,缺了左足,並且拄著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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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挽車與鬲中的刖人守門形象

三件方鼎之中,扶風莊白出土銅鼎(左),刖刑守門者位於左側門扉處,此外右手還持斧鉞;寶雞茹家莊出土方鼎(中),刖者位於左側門扉,殘缺左足和右臂。內蒙古寧城小黑石溝的方鼎(右),其形制與紋飾與扶風莊白類似,唯獨在器身上部裝飾夔龍紋和回紋,當是中原傳入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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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人守門奴隸方形鼎

通過對以上西周青銅器的觀察,我們可以看到了關於刖刑的更多細節。比如刖刑的施行部位、刖刑的刑等差別、受刑奴隸的處置方式。

1.到底砍哪裡,臏骨以下還是踝骨以下?

殷商的刖刑從甲骨文(疋)和考古材料(臺西商墓)中,主要是鋸掉臏骨以下的部位(或更上),而反映在西周青銅器上則有所不同,基本上都是砍掉踝關節以下的部位。這些雖然不能說明商刑重、周刑輕,但肯定與刖刑本身是按照犯罪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對待的。

2.砍左腳、右腳、還是雙腳、或者手腳?

迄今為止的刖刑實例中,殷商至少是存在兩個刑等的,即第一等級的“刖雙足”(藁城臺西:右腿從股骨以下、左腿從臏骨以下被截),以及第二等級的“刖一足”(安陽後岡:左腿股骨以下缺失

)。

“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西周刖刑沿襲殷商而有所區別,同樣分為兩個等級,即第一等級的刖雙足與第二等級的刖一足。前者資料來自墓葬,在陝西岐山京當公社賀家村西周墓葬之中,一具骨架便缺失了上肢骨和下肢骨,即無手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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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門鼎和它盤上的刖左腳

刖一足的資料比較豐富,也正是上述青銅器中著力表現的情況,而且基本上都是刖掉左腳,很少有例外,即便是在殷商甲骨文中,十多件甲骨中的刖字,除一字外,其鋸形基本都是靠近正面人形的左腳,左腿呈短形。

這些信息清楚地傳達出這樣一個信息:刖左足為輕、刖右足為重、先左而後右。當然刖雙足者應當更重,但如果分兩次刖成,則可能同樣是先左後右的順序。而刖手足者,僅有岐山骨架(上肢骨和下肢骨)和茹家莊方鼎(殘缺左足和右臂)兩例,或許是為最重的刑罰。

即刖左足<刖右足<刖雙足<刖手足

3.刖者到底是去托盤、守囿還是挽車?

關於刖人的身份,一般認為大多數均為奴隸,不論是商代墓葬中的人骨還是西周青銅器上的人物,可能都屬於此類。而且根據郭沫若先生《大盂鼎》銘文“人鬲”時說,“鬲本是一種炊器,奴隸主貴族之所以用鬲來稱呼奴隸,大概取其黑色之意。

在烈日下曬得黝黑,就如同鬲被煙火燻黑一般”

所以,除了它盤之外,裝飾刖人形象最多的,正是三件刖人守門鼎還是兩件刖人守門鬲。鬲與鼎均是炊具,鑄刖人於鬲、鼎門之上,可能正取其義——刖人即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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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銅挽車刖人形象

除了淪為奴隸之外,刖人即便手、足殘傷,奴隸主還是不忘壓榨其剩餘價值。正如《周禮·秋官·掌戮》中所記載:“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刖者,一般是守衛園囿的犯人,說到底就是看門人,畢竟刖人手腳不便也只能幹這個了。

(三)“刖”刑之思

1.卞和獻玉的故事

關於歷史上刖刑相關的故事,可能最為著名便是卞和獻玉的故事,而這個故事所反映的正是關於西周刖刑中“初犯刖左、再犯刖右”的刑罰等級。

實際上,在春秋之後的秦漢,依舊延續了“輕左重右”的刑罰原則,比如斬趾分斬左趾和斬右趾兩種,但斬右趾較斬左趾為重。漢文帝十三年廢肉刑,把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把斬右趾改為棄市。從笞和棄市這兩種替代刑中也能反映這種觀念。

“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獻於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氏謾,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又奉其璞玉。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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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和獻玉

為什麼會如此設定刑罰?可能與雙足在人體中功能作用有關,雖然古代曾以左手為尊,認為左手不方便做事,而右手卻常使用,自然左手虛靜,右手使役,故而左手尊於右手。

但實際上日常生活中,左撇子人還是很少,大部分人慣用手都是右手,所以就實用性而言,右手反而更加重要

。同樣的道理,延伸到了雙足,可能也是出於這樣的認識。

2.孫子臏腳的故事

除了卞和的故事之外,另一個令人很疑惑而與刖刑相關的,可能正是孫臏了。關於他所遭受刑罰的記錄,可以從太史公司馬遷的《報任安書》中找到信息。在此篇中,司馬遷前者言“孫子臏腳”,後者言“孫子斷足”,說明“臏腳”和“斷足”應該是一回事,否則便無法邏輯自洽。

“孫子臏腳,《兵法》修列;不韋遷蜀,世傳《呂覽》......乃如左丘無目,孫子斷足,終不可用,退而論書策,以舒其憤,思垂空文以自見。”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因為在我們以往認知中,孫臏是被龐涓所害、剔除其膝蓋骨。但這裡司馬遷所說的臏腳和斷足,顯然沒有簡單,畢竟其部位很明確,就是“腳和足”。事實的真相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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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臏腳?

關於“腳”,《說文》釋“腳”為“脛也”,所謂脛,段玉裁認為“膝下踝上曰脛”,所以是指的小腿;關於“足”,戴侗在《六書》中說:“自股脛而下通謂之足”,也就是說從足是大腿、小腿以下部位。

看到這就明白了,這裡的足和腳,如果取最大公約數的話,那就是指脛骨、小腿。巧的是“臏”,它是髕的俗體字,在作名詞時指膝蓋骨,但也可作脛骨用。比如《史記·秦本紀》中秦武王“舉鼎、絕臏”,這裡的臏指的就是脛骨,也即是小腿斷了。

另外,根據“周改臏為刖”以及孫詒讓“蓋臏、剕、刖通言之皆為足刑”,說明,司馬遷這裡的臏腳和斷足,應該還是指商周時期的刖刑,要麼是商代的斷小腿,要麼是周代的斷左腳,而並非是挖膝蓋骨。

  • 陳安利. 《考古資料所反映的商周刖刑》[J]. 文博.1985.12.
  • 胡留元、馮卓彗.《西周刖刑》[J]. 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4.03
  • 胡厚宣.《殷代的刖刑》[J].考古.1973.03.
  • 徐昭峰.《刖刑相關問題探析》[J].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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