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的人把搶來的錢花光後被警方抓獲並坐牢,誰去補償被搶的人?有何依據?

四月初o


《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四、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救助對象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刑事案件情況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救助對象的具體範圍。當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點是:因嚴重暴力犯罪造成嚴重傷殘,無法通過訴訟時獲得賠償;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經死亡,與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為重要生活來源,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獲得賠償,生活因難妁近親屬。因過失犯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的刑事不法行為,導致嚴重傷殘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難又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可以參照本意見予以救助。


上海劉駿律師


您的問題是:

搶劫的人把搶來的錢花光後被警方抓獲並坐牢,誰去補償被搶的人?有何依據?如果搶劫的人沒有能力還錢呢?

您的這個問題提得很尖銳,現實中確實是的,搶劫犯罪者把錢搶來並且花光還坐牢了,這樣的情況下他基本上是既沒錢也沒財物,可能連家庭都沒有。

也就是說,被搶的人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路徑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在刑法中,搶劫罪是在分則的第5章,歸於侵犯財產罪。

但其實搶劫罪除了侵犯財產,還讓受犯罪侵犯的人驚恐,甚至於受傷或死亡,所以法律對搶劫犯罪的懲處是比較重的。

但法律主要是考慮對搶劫者的懲處,沒怎麼去考慮被搶人的補償和救濟。

搶劫犯沒有能力還錢,這其實不是一個問題,他之所以搶劫往往就是本來就沒錢,才鋌而走險。

所以,搶劫後,還錢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那麼誰去補償被搶的人?

就看這個搶劫犯罪者本人有沒有自有財產、可自由支配的財產,能變現的財產?

如果他現在沒有,那他將來出獄以後,可以用他的勞動所得,來補償被搶的人,這是唯一的,最正當的,最可操作的方法。

當然了,如果犯罪者的家屬願意出錢,願意為取得受害人對自己親人的諒解而出錢,是一個可取的辦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可能性雖有,但比例極低。

一是家屬可能並不願意出錢,因為可能家屬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很痛恨,不願幫他;

二是家屬極可能也沒錢。

附相關法律條款:

1、《刑法》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6〕2號“七、關於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   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工作。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但是,對於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醫療陷入困境,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


陳群律師


搶劫罪,不僅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損害也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因此搶劫罪是具有雙重犯罪屬性的暴力犯罪,對雙重屬性造成的損失應該分別進行處理。被害人因在搶劫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對該損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犯罪嫌疑人將搶劫到的財物揮霍一空,因該財物已被犯罪嫌疑人佔有或非法處置,因此只能請公安機關追繳,追繳以後由公安機關發還給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是否足額追繳發還,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部分時,應當進行考量。即沒有足額返還被害人,刑事處罰會從重處理。目前暫時沒有相關法律對尚未足額返還被害人財產由誰進行賠償,只是作為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進行處理。

參考法條:《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小法匠


搶劫是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犯罪,既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也可能造成被害人的金錢損失。從公正角度說,不論是人身傷害還是物質上的損失,犯罪人員均應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

但現實中,犯罪分子尤其是暴力犯罪,大多沒有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賠償,這個現象也造成了很多被害人人體傷痛和生活困難。

相信我國的法律法規將會進一步完善這方面規定,設想:如果犯罪分子僅被剝奪了人身自由,那麼他的勞動能力還在,他在監獄中從事勞動是否可以給與勞動報酬並優先賠償給被害人?這只是個人觀點,相信國家制度層面也會給出解決方案。

另外,有的犯罪行為如擾亂社會秩序擾亂金融秩序等的犯罪行為是沒有具體的被害人的,而犯罪分子本身可能也有撫養兒女贍養老人的義務,這些義務並不能因為犯罪而免除,如果他們可以通過勞動擁有一定報酬,履行撫養或者贍養義務,對社會的穩定也有利,而且他出獄後也更能迅速融入家庭和社會。


法事法言


實際操作中,搶劫犯搶來的如果是金錢,一般會被司法機關責令退賠受害人。如果及時向受害人退賠及道歉,是有可能獲得被搶劫的受害人的諒解,如果獲得退賠的受害人為搶劫犯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則搶劫犯可以獲得輕判。即使受害人不為搶劫犯出具刑事諒解書。及時退賠了,也能成為法院從輕量刑的依據。因此一般搶劫犯在審判前,都會想方設法去退賠受害人,即使其本人沒有能力還錢,其家人親屬也會想各種辦法籌集資金替其操持退賠受害人,以期其獲得輕判。

如果真出現網友提問的,其家人親友不管,本人也揮霍了錢款,無論如何都沒法還錢了。那其量刑就重了。而受害人這塊的損失就無從得到退賠,要純蒙受財產損失了。

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


李國平律師


都知道犯罪會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被害人的財產或者人身受到損害後,怎麼去獲得補償,卻是受害人最關心的事情,一般情況下,社會大眾都會很關注犯罪人受到什麼樣的刑事制裁,被判了幾年等,不會過多的關注受害人被侵害後的情況。

不光是搶劫會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甚至人身損害,很多犯罪都會造成這樣的損失,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盜竊等等。

法律會制裁犯罪人,也會讓犯罪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卻無法保證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完全的補償,侵權責任的承擔者是侵害人,所以受害人只能要求犯罪人承擔責任,無法要求國家予以救濟。

很現實的問題是,很多犯罪人,比如搶劫犯、盜竊犯這類犯罪人本身就不具備一定的財產,不然也不會走上犯罪道路。搶劫犯搶到錢以後,肯定會幾十揮霍掉,或者藏匿起來,不然他的搶劫行為就會失去意義。但是搶劫犯把錢揮霍後,然後被警察抓到,經過法院審判後坐牢,這個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經結案,但民事部分才剛開始,受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賠償,要求犯罪人承擔犯罪造成的損失。或者在刑事審判時一併提起民事訴訟,但是,考慮到犯罪人的實際情況,這個民事賠償是無法執行到位的,因為犯罪人並無過多的財產執行,受害人面臨的是賠償無法實現的結局,的確很可悲,但卻沒辦法。但也不是說永遠無法得到補償,犯罪人出獄後,有合法收入了依然可以申請執行他的財產,只是時間十分漫長,特別是人身受到損害後,醫療費用等都需要受害人自行承擔,這對受害人不公平,卻也只能算是天災人禍吧。


稀不拉嘰


1、侵犯財產類犯罪案件,例如搶劫、盜竊、詐騙等等,判決書最後的判項會對被害人的損失作出處理——“責令被告人XXX退賠被害人XXX的經濟損失人民幣XX元”、“贓物XXX依法發還被害人XXX”等等。

2、判決書生效後,對於有涉案財產需要處理的,會移送執行局進行執行。上述判項如果被告人需要繼續服刑,那麼很難得到執行,但是他服刑出來走上社會的時候,依然會成為被執行人。

以上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六十四條。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3、有的被告人家屬願意代被告人足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甚至額外給予補充,以此換取被害人的諒解,從而使被告人獲得量刑上的從輕、減輕處罰,也是彌補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條途徑。

根據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9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徐言法事


認識的不同可能有很多答案,認為可以通過其他程序獲得救濟。事實上沒有好辦法,除非本人或者其親屬、朋友自願支付。本文提供以下法律與理論根據,供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損失的物質性

  • 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根據《刑訴解釋》第13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或賠償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 根據《刑訴解釋》第139條和第140條的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1)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正確認識追繳、退賠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 追繳事實上屬於原物尚在,或者可以依法能夠追回的情形下的適用,受到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搶劫的現金用於正常的交易,不能追繳。

  • 退賠事實上沒有強制執行力。刑法屬於公法的範疇,涉及民事實體權利時不能等同私法。從私法的角度考察,現金被搶劫屬於侵權,搶劫人當然承擔侵權責任,返還、退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公法必然受到社會法的約束,搶劫、詐騙等犯罪,如果判處其較長的有限徒刑,無論何時均可退賠,則必須引起新的社會矛盾。逼迫犯罪的人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基於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刑事訴訟法對賠償範圍作了限定。那些認為退賠能夠強制執行的人混淆了私法與公法的區別。在本文看來,退賠可能是影響量刑與減刑的幅度,但沒有強制執行效力。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在此情形下,被告人為了獲得較輕的處罰,被告人或者其親屬、朋友可能自願賠償。

南京徐劍


實際上公安只管破案,當然如果能繳的贓款也可以直接發還受害人,但是如果贓款不足以發還或者受害人為多人,損失不等較為複雜,那麼受害人只能通過法院起訴民事賠償,嫌疑人無力賠償那就只能認倒黴,嫌疑人若是有能力的話通過法院對受害人積極賠償也會對未來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風聲2030


如果犯罪人不主動返髒,又沒有其他財產,你的錢很難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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