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吗?行政机关能从事原事业单位的这些工作吗,还是要原事业人员去做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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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在本次机构改革中会分离出来,事业单位将面临新的改革去行政化。部分事业单位将转变为服务性企业,行政单位只是起到管理监督作用。原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要么脱离事业单位进入行政机关,要么是转变成为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将会归口管理,事业单位将会有自主管理权限甚至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事业单位也不承担行政职能权限,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只有事业编制会和财政供养方面脱钩。除教育机构是国家财政供养以外,其他的事业单位将进行全面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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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展来看,有三个政策是已经确定并在执行的:

1、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为了配合党政机构改革,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这一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所有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整合到行政机关,或者转换为行政单位,比如规划局、国资局、医保局等,有的地方挂牌到行政机关,有的地方单设为行政部门。所有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保留或者整合公益服务职能,例如房管局、社保局、就业局、农机局、水保局等。

2、事业单位不再参公。行政职能是事业单位参公的依据,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后,也就不再参公。原来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以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岗位和党委参公岗位上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岗位和行政编制。

3、行政执法机构综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后,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原则上省级只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直接成立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同样不成立执法机构,设区的市,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与区整合,以区为主;以县区为主,成立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五领域执法队伍;乡镇探索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成立行政执法综合服务中心。新《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依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也对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参公做出了表述。因此,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之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能不能保留参公性质,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消息。已经改革的,只有辽宁省沈阳市文化执法总队及直辖区支队确定保留参公属性,这种做法能不能推广到其他领域,能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原来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和编制,也应该一同划转,直接转为行政机构的单位更不用说了。问题是,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而且不能利用机构改革之机,突破编制总量限制。行政部门的编制本来就十分紧缺,如此多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对应的事业人员和编制也一同划转,却没有同等数量的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机关也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出现混编混岗现象。

目前,各地对参公人员和编制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统计,对确因行政职能划转,因原来的工作需要,随之进行划转的事业人员和编制,也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允许部分划转,也允许在改革期间存在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杂的现象。这部分被划转的参公人员和编制,很可能就直接由参公人员过渡为公务员。

问题是行政编制数量不增加,市县机构改革2019年3月底结束,同时又要求“突破总量增加编制”、“擅自增加编制各类”等违规问题最迟于同年6月底整改结束;“违规超编”、“行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等问题于2020年10月底整改结束,积极稳妥消化超编人员,严格规范编制管理。市县基层因机构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编、混编”问题突出,编制消化压力大,改革难度加大,即使行政、事业编制都会行省级统筹,能不能在短短的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妥善解决,都是一个大难题。可以预见,为了减轻编制压力,各地在划转参公编制时,都会慎之又慎,以避免口子开得太大,影响两年后的违规使用编制消化问题。


职言管语


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肯定是要划归行政机关的!

按照国务院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划,2015年要完成事业单位分类,2020年要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改革过程中,将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的不同,对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进行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所以,未来事业单位将不再有行政职能。

那么,这些行政职能的相关工作由谁去做呢?

对于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那么这些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肯定有一部分人员是可以转为行政编制的,未来这部分工作肯定主要是由他们负责。至于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能够有多少,主要看单位性质转变后能够审批下来多少编制了。

而对于将行政职能剥离,划归行政机关的,那么正常原先负责这些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也是需要调整到行政机关的,只是在目前各地各部门都缺少行政编制的情况下,这些事业编制人员中只要少数人能够转为行政编制,大多人是依然只能保留事业编制的身份去做这些工作。

虽然说从国家到政府一直在强调不能够混编混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混编混岗的情况在各个地方都是存在的,事业编制干着行政编制的工作的事情数不胜数,而在基层单位这点则更是明显,这是我国体制所决定的,也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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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电


是的,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行政职能必须收回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通过改革分类,将最终全部回归公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要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关,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国家规定,本轮事业单位分类制度改革要在2020年之前完成。目前还有两年的时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已经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了。

随着本轮国家机构改革,各地的事业单位改革,一般会于明年3到5月份一起进行。

到时候,参公类的事业单位,很有可能会被拆散,行政执法类的并到综合行政执法局。事业类的公益性服务会保留原先的编制和人员。

其实机关事业单位的定岗、定编、定人就是这么一个道理。只要岗位发生变动,就会有相应的编制和人进行调动,不过相应的工作不会有多大变化。

当然,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使用人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动不动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使用人,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到时候,很多工勤编制倒出来会贴补到行政编制上,而原先的工勤岗位服务会有政府购买服务的编外辅助人员代替。

其实,不管怎样改革和变动,未来的工作都会继续下去的,绝对不会出现有活没人干或者有人没活干的情况。


暖心人社


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全部划转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结束。

但所谓的“人随编走”是指的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职能划转后,原事业单位人员不能划转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增加或变化后,有的受编制总量限制,没有增加编制和人员,有的则有适当补充,但不会从事业单位中补充。即使要补充,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如调任、考试等。

涉及划走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在本次改革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办法:一是职责变化较大,工作量减少较多的,可能采取整合的办法,向参照管理单位,原来主要是行使行政职能,改革后可能会划转到实施综合执法的机构或其他机构。二是有些地方会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将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合并,以减少机构和编制及人员,在职人员超过编制限额的,要逐步理顺,自然减员。有些单位可能带有经营性,会采取整合、撤销、改企等方式解决,很多人最担心的是改企,可以肯定说,围绕改企各级会非常慎重,虽然不会太理想,但对职工来说不会出现重大损失。

综上,这轮改革,事业单位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划转到行政机关,而划转后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会划转到机关,会留在原单位或改革后的单位。


公考小助理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参公事业单位职能弱化,参公人员直接进入行政机关又存在编制压力,被剥离出来的原行政职能,名义上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实际情况是被剥离的行政职能,还得由事业人员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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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况不一样,因为编制限额,所以县乡一级行政编普遍紧缺,改革最大的可能就是只要职能,不转人员,当然,如果你们县编制有空余,改革转的可能性很大,还有如果属于五大执法既文化,环保,农业等,也极有可能转。


干部决策参阅


作为一个在基层工作了二、三十年的干部,什么酸甜苦辣的工作都经历过,基层干部确实不容易,没有树立吃苦的精神是很难当好的,说白了,在乡镇七站八所的干部,除了手头上的业务工作,大部分都参与乡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积累了不少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拿得起放得下,跟群众产生了好的印象,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上级有关应该作出合理的安排


在起跑线上——


行政职能回归是国家规定。具体的工作,肯定名义上由行政机关承担。实际操作中,可能各地受限于编制,人员,能力,出一些擦边球。但是,别指望事业单位转公务员继续干下去。


行政老孔的会计事业


说是说的很好,但实际操作并不太可能实现,比如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这些都是官方兽医的工作,但是这些官方兽医都是事业编制,这些行政许可的工作,如果要被剥离出来,行政编制的人和单位是不可能承担起这些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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