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為什麼是違法犯罪行為?

拼盡全力去保護你愛你


因為這樣會觸及到他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家庭情況,都會被暴露給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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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行為不合法,是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學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而事實上人肉搜索引擎從誕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觸及到隱私問題,因此對於人肉搜索可能帶來的洩密、隱私侵犯等問題。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譭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綜上,人肉搜索的行為已經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所以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但是我國法律在懲治違法行為的時候,常常是以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所以人肉搜索的行為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才能確定。


流浪的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人肉搜索是侵犯個人信息的,當然是違法犯罪行為嘍,小夥伴們要記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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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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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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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便利,的確為公眾開啟了一條參與公共事件和言論表達的新渠道,通過人肉搜索和網絡曝光,不少不良現象被曝光,由此快速推動問題的解決;但人肉搜索與網絡暴力及網絡犯罪也僅一步之遙,不當的言論、行為很可能涉嫌違法,不僅對事件當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對網絡行為的規制只會越來越規範、嚴格,網友們發表言論應當把握分寸,勿當無知的鍵盤俠。


滿眼皆是遺憾


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來看,人肉搜索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公民的肖像、隱私等,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所以據目前的侵權責任法來看,人肉搜索被法律所禁止


擦亮你們的雙眼


從2020年3月1日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開始施行。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不良信息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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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違規現象、它會破壞人身隱私權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所以據目前的侵權責任法來看,人肉搜索被法律所禁止


人在路上劉慶軍


進行 “人肉搜索” 的行為人,往往在未經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後者的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之於眾,對其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這就構成了《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的行為,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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