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或擔保逾期了,銀行能不能扣劃配偶存款?

“銀行前臺是各類業務、產品和系統的綜合輸出端口。在銀行不良雙升的當下,往往出現資產保全需要前臺給予配合的情形,如扣收存款以提前收貸,或授信部門要求前臺對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賬戶資金給予限額。臨櫃人員應如何合規操作,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本文將逐一指點迷津。”


借款人自身賬戶或存款情形


貸款在形成逾期後,銀行出於風險化解的需要往往對債務人資產採取排查或保全等措施,客戶經理在發現借款人賬戶資金有餘額時通知前臺人員給予限額或扣劃,此時就存在限額或扣劃合規操作的問題。假設在法律上可限額或可扣劃,銀行未劃撥的話,可能錯失良機;但若不可限額或扣劃劃,債務人可能投訴、訴訟、信訪或藉助媒體、網絡等方式給銀行造成負面。

扣劃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行使抵銷權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這是法定抵銷權的依據。客戶借了銀行的錢,相當於銀行是債權人,客戶是債務人;客戶在銀行有存款,相當於客戶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活期存款相當於可隨時到期,在客戶貸款已經逾期的情形下,銀行採取限額或扣劃的方式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中所規定的情形。銀行前臺人員應當給予響應或配合。

但在實務中極易誘發的法律風險是,限額或扣劃是否應以提前通知借款人為前提。《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中的“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此處的“通知”是否必然性的理解為“提前通知”?如果法律確係要求“提前通知”,銀行事前的通知勢必是“打草驚蛇”,對於銀行債權的實現或保護將造成很大的被動或負面;而應提前通知卻未告知,可能又將陷入違規侵權之嫌。很明顯這是一個悖論或困境。當前對上述問題尚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司法解釋。為平衡銀行風控與客戶權利保護兩大關係,銀行前臺人員可採取先行限額的方式,再要求客戶經理及時通知債務人,銀行將根據法律的規定給予扣劃。客戶經理的“通知”應採取書面、電話錄音等較為直接的通知方式,並能夠相對容易舉證已將“通知”送達。


債務或擔保逾期了,銀行能不能扣劃配偶存款?

為規避提前通知的弊端,實務中銀行通常通過在借貸合同中事先約定“債權人可在不予通知的情況下單方予以扣劃”。根據《合同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此為債權人享有約定抵銷權的法律依據。據此,銀行在借貸合同不僅可以約定扣劃是否給予事前通知,也可約定扣劃定期存單、理財產品等債務人財產。此種操作方式的風險在於銀行借貸合同大多都是格式合同或制式條款,此類“債權人可在不予通知的情況下單方予以扣劃”的條款往往可能成為債務人認為系霸王條款的攻擊焦點。為規避類似風險,銀行應儘可能將此類格式合同在工商管理部門備案,並獲得備案編號,同時格式合同設計時對該類條款採取畫線、加粗、放大、傾斜等顯眼方式提請合同相對方注意,表明自身已盡風險提示與告知義務。


借款人配偶賬戶或存款情形


在借款人單方舉債逾期情形下,客戶經理或支行行長排查發現借款人賬戶上無餘額,但借款人配偶賬戶上有錢,遂通知前臺給予扣劃或限額,前臺臨櫃人員是否應該給予配合?

其操作及法律風險主要在於需要對該筆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做出正確判斷。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上述法條可推導出,對於夫妻一方單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借款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為一方之債,二是銀行知曉該夫妻財產為AA制約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換言之應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的一方證明銀行系知情一方。


債務或擔保逾期了,銀行能不能扣劃配偶存款?


但2015年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八條規定,“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在銀行實務中,對於有風險的貸款,較多的存在挪用貸款資金的現象,如借款合同約定為流動資金週轉或購買原材料,但實際卻挪作為歸還賭債。在此情形下,若舉債人配偶一方能舉證出資金真實用途,銀行將無法以共同債務要求其配偶一方承擔。

2018年1月1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換言之,銀行面臨更加明確的舉證責任。

故銀行在扣劃或限額借款人配偶資金時,應就是否存在上述例外情形做出判斷,在排除例外情形後方給予配合扣劃。


債務或擔保逾期了,銀行能不能扣劃配偶存款?


保證人或其配偶賬戶或存款情形


根據《擔保法》第六條的規定,“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銀行從風險可控的原則出發,往往與保證人簽署的是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此在借款人發生違約情形後,銀行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當然性地享有扣劃保證人賬戶資金的權利。在扣劃或限額其資金時的風險點可參照借款人情形。

法理上,借款之債稱為自然債務,借款人永久性地承擔還款責任。訴訟中的“時效”機制只是為了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其在“權利本上睡覺”。但通過法院救濟途徑上設定的時效制度並不影響自然債務的存續。而保證之債為或有之債,根據《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故保證人在代償之後還享有向借款人或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權利。且保證之債更多的是承擔義務或風險,可歸結為系純設義務之債,所以自然之債與或有之債在債的性質上是有差異,

保證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之債,銀行前臺對扣劃或限額保證人配偶債務資金的請求應給予否決,除非配偶一方也簽署了保證合同。


本文摘自作者齊秀潔所著《商業銀行櫃面業務操作法律風險防範與治理2.0》一書,歡迎關注公眾號“法金融”,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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