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師:對孫揚仲裁案件中爭議焦點“程序正當性”問題的思考

深圳青年律師:對孫揚仲裁案件中爭議焦點“程序正當性”問題的思考

孫揚是我們國家的英雄,因2018年的9月的“血檢衝突事件”,而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定其行為違規,將被禁賽8年。顯然該結果是極其嚴重的。個人對於本案也一直在關注,對於本次的結果及下一步的上訴程序,拋開“陰謀論”,而從法律層面上,談談本人的幾點看法:

一、主要涉及的機構:

1、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2、FINA:國際游泳聯合會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Association

3、ina Doping Panel: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機構

4、SFT:瑞士聯邦最高法院 Swiss Federal Tribunal


青年律師:對孫揚仲裁案件中爭議焦點“程序正當性”問題的思考


二、案件仲裁的主要過程:

1、2018年9月4日:衝突事件發生

北京時間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經FINA授權對孫楊進行賽外興奮劑檢查(含血檢和尿檢),具體時間為當天晚間10點到11點,然而最後整個流程到9月5日凌晨才結束。血液樣本在當晚被採集,但承載血液的容器被毀壞,樣本最終未被送至WADA的實驗室,沒有符合程序的尿液被採集

雙方的矛盾點主要在於負責尿檢的工作人員(只提供了身份證)和負責血檢的護士(護士證明於2009年發放)是否擁有正規資質。

2、2018年11月9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首次聽證會孫楊被判定無違規行為。

當地時間2018年11月9日,聽證會在瑞士洛桑舉行。根據對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的解讀,檢測人員的授權文件究竟是隻需要整體一份,還是每個人都必須配備成為判定的關鍵。最終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指出,FINA成員有權在完全瞭解檢查方授權情況的條件再接受取樣。

3、2019年1月27日:外媒曝光孫楊“暴力抗檢”事件。

當地時間2019年1月27日,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發表了名為“奧運冠軍孫楊暴力抗檢”的文章,指出“孫楊與檢測人員的衝突,以及其保安用錘子砸毀血樣的舉動有可能導致他面臨終身禁賽”,引發軒然大波,吸引了西方各路媒體的持續關注。

4、2019年3月13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決定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當地時間2019年3月13日,據知名游泳媒體SwimSwam報道,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已經將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對孫楊不進行任何實質性處罰的案件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5、北京時間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舉行公開聽證會。

北京時間11月15日下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關於中國游泳選手孫楊的“興奮劑檢測案”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進行,聽證會全程由英語進行,且在網絡上有現場直播,整個聽證會歷時超過12個小時,未進行當庭宣判。

6、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裁決結果“孫楊被禁賽八年”。

北京時間2020年2月28日下午5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聽證會”的裁決書,孫楊被禁賽八年,即日起生效。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裁決結果出爐之後並不是最終的結果,孫楊可在30天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如果結果依舊是一樣的話,那麼整個事件才算最終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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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對於本案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1、本案孫揚一方應聘請具有國際體育仲裁經驗的西方律師:

本案在事實方面並不複雜,但作為一個國際性案件,對於國內的當事人來說,即使事實層面再簡單,也是極其複雜與困難的。我們國內應對國外訴訟最大的難點,在於對於國外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不瞭解,對於涉及的仲裁案件依據法律文件即使熟讀了,但也可能不能融會貫通,更進一步因為中西方的思維與表達方式完全不同,在訴訟案件中更是一個無形的,確又具有極大影響的要素。語言也是一個重大障礙,仲裁程序、及公開聽證會是以英文作為仲裁語言,主辦律師的英文水平達到應對自如程度嗎?如果法律文件和聽證會現場還需要翻譯去理解法官及對方的意思,那顯然是難以完成代理工作的。

對於如此重大的案件,顯然需要有專門的同類型仲裁案件經驗的律師。不可否認,孫揚案件的律師是在國內、國際也是知名的,本人是極其尊重的,能夠代表孫揚出庭,本身就是對其執業能力的認可。我們更不是案件當事人,並不能說其存在不當行為,但從第三者角度來說,律師術業有專攻。在應對國際大型案件,一般是以國內律師提供輔助,西方律師作為核心主辦律師搭建律師團隊的。

作為案件的另一方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律師為理查德·楊:美國的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LLP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理查德·楊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他也是孫楊“暴力抗檢”聽證會上的WADA方首席律師,他曾經將七屆環法車王阿姆斯特朗拉下馬。

其參與起草WADA的反興奮劑規則條列,同時還打贏了多起受到世界關注的興奮劑案件,其中包括車手阿姆斯特朗、蘭迪斯、泰勒·漢密爾頓。尤其是曾被譽為英雄的阿姆斯特朗,在2012年被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終身禁賽,並被剝奪七次環法冠軍頭銜和一枚奧運獎牌,當時幫美國反興奮劑組織打贏這場戰役的正是理查德·楊。

2、本案孫揚是否服用興奮劑,並不是核心,而在於對孫揚是否違反興奮劑檢測程序規則的判斷。

本案是一個的爭議焦點核心是一個程序性問題“檢測人員資質及程序是否合規”、“檢測程序存在瑕疵,其程度是否可構成“拒件”正當理由”,而不是“孫揚當時是否有服用興奮劑”。

引用原文:

The CAS Panel unanimously determined, to its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that the Athlete violated Article 2.5 FINA DC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STI. More specifically, the Athlete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he had a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to destroy his sample collection containers and forego the doping control when, 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TI. As the Panel noted, it is one thing, having provided a blood sample, to question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testing personnel while keeping the intact samples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esting authorities; it is quite another thing, after lengthy exchanges and warning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results in destroying the sample containers, thereby eliminating any chance of testing the sample at a later stage.

翻譯:根據完全滿意原則,CAS仲裁組一致認定,該運動員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FINA DC)第2.5條(篡改興奮劑管控的任何部分)。仲裁組特別認為,負責興奮劑管控的人員遵守了ISTI規定的所有適用要求。更確切地說,該運動員未能證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銷燬他的樣本採集容器並放棄興奮劑檢測,雖然他認為採集程序不符合ISTI規定。正如仲裁組所指出的:提供血液樣本,對檢測人員資質提出質疑,同時讓檢測方完好保留檢測樣本,這是一回事;在就後果進行長時間溝通和警告之後,採取破壞樣本容器的行為,從而消除了後續階段檢測該樣本的任何機會,這是另一回事。

以上裁決書,核心2點:1、當次檢測人員的質證是符合規則要求的;2、對於檢測人員資質存有疑問,仍應提交血液樣本。

同時,世界反興奮劑協會最不利孫楊的陳述是這一條:在對於孫楊的180多次檢測中,有60多次與本案所使用授權文件一致的檢測被執行,而孫楊卻在這一次對授權文件提出質疑並且未配合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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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案件中追求的程序正義。

為了保證競技體育的公平性,對於運動員的臨時抽檢,顯然是有必要的,這是各方的共識,而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運動員必須配合,如因運動員一方原因導致不能進行檢測,那麼將會直接判決違規而受到嚴厲處罰。

我們國內普通的群眾對於本案之理解僅僅關注點為“孫揚是清白的,沒有服用興奮劑”的實體事實層面,但是本案裁決核心界定的問題是“孫揚是否違反了檢測規則,而拒檢”(國際泳聯相關法規第2.5條款(對藥檢過程中的任何環節進行干擾和破壞)),如果界定為是,則應受到懲罰,關於於“程序正義”。西方的司法價值觀強調“如果沒有正當的程序正義,那不存在結果正義”。這在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件”中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只有保障了司法中的程序正義( 法律 ),才能認可結果正義。

本案中,孫揚一方的行為是否具有“程序上的正當性”?對事實層面的行為調查不復雜,重點在於說服仲裁員上述行為的合理性、正當性、適當性,反興奮劑規則條列,這個是一個看似簡單,實則極其複雜的問題,涉及到反興奮劑規則的制定邏輯及價值取向、程序正義等西方核心價值觀念的問題,這要求孫揚一方必須以西方人思維作為確定抗辯理由的邏輯出發點。

結語:一位運動員的成長需要其在不為人知的背後默默付出數十年,而能夠在國際大賽中脫穎而出,為國家取得榮譽,那更是少之又少,孫揚為我們國家在男子游泳項目上所取得的榮譽有目共睹,而其現在其遭遇讓我們國人憤憤不平,願在下一階段的上訴程序中,能夠成功翻案,為國家再爭榮譽。

(本文為個人淺顯看法,如有不當歡迎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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