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方傳喚到案,是否構成“自動投案”?


曾科律師刑事案件辯護


在實踐中,算自動投案,是否構成自首,還需要看是否構成如實供述。雖然有時候這個問題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傳喚到案,之後能夠如實供述,就可以算作自首。也就是說,自首需要的兩個條件,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

這裡需要解釋的問題就是,被警方傳喚到案,是否構成“自動投案”。

答案是“算”。

根據最高法關於自首的相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等投案。

也就是說,只要是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都可以算自動投案。刑事案件中的強制措施,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首先,傳喚,並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被傳喚到案,符合自動投案所規定的時間範圍。司法實踐中,警方多是採用電話通知傳喚,這種方式強調的重點是,被傳喚人員的自覺性。

其次,傳喚到案,體現了當事人歸案的主動性和自動性。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後,其實其自主選擇的餘地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接受警方的調查歸案,也可以選擇逃走,拒不接受調查。如果能夠自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出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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