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不一定!看內江中院爲何改判這起毒品案

投案=自首?不一定!看内江中院为何改判这起毒品案

庭審現場 內江中院提供

四川在線消息(李嘉 陳星吉 記者 劉春華)毒犯主動投案,卻不如實供述,在供述犯罪事實時避重就輕,妄想減輕處罰,但這個毒犯的如意算盤打錯了……

“現在開庭……”,7月31日上午9時30分,隨著一聲法槌的敲響,由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邦習擔任審判長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李某犯販賣毒品罪抗訴一案。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疆立擔任二審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案件庭審全過程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了網絡同步視頻直播。這是2016年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實施以來,內江市法檢“兩長”首次同時出庭履行職務辦理的一起疑難複雜案件。

庭審過程中,檢察員王疆立向法庭宣讀了由資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書,並發表了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經親友規勸並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到案後均未如實供述自己販賣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實,直到法庭審理過程中才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視為自動投案,並在一審判決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並據此對李某減輕處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系認定自首情節有誤,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在審判長王邦習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案件的取證是否規範、原審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等爭議焦點有序展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在辯論結束後,原審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

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主動投案後,交代了在其家中查獲的毒品為其所有,但否認其有販賣毒品的事實。李某雖在審判階段供認了販賣毒品的事實,但在李某供述前,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足以認定其具有販賣毒品的事實,因其犯罪事實已經被掌握,不能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罪行”的規定。販賣毒品與持有毒品系包含與被包含、重罪與輕罪之分,李某雖供述非法持有毒品事實,但未供述販賣毒品的事實,系避重就輕,依照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未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原審法院認定李某具有自首情節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合議庭休庭評議後,當庭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依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錯必究,是人民法院應當遵循的憲法原則。”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一原則,在此案的審理中得以充分體現。特別是此案由法檢‘兩長’參與辦理案件,無疑是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實施後,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迴歸辦案一線的生動寫照,必將起到重要的引領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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