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文:陳亮 l 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業務部部長、 刑辯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熊蘭蘭 l 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來勢兇猛,為防控疫情,31個省市自治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多地採取“封城”措施。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還於1月29日發佈《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暫行辦法》。

伴隨著這些防控措施的出臺,一些企業或工商業經營者違反臨時管控規定的事件也不斷出現。

近日,四川某地茶樓在疫情防控期間,沒有按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要求暫停營業,“茶老闆”被當地警方處以行政拘留6天的行政處罰。嘉興某企業因漏管、漏控、漏報疫情防控信息,被當地應急管理局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那麼,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這場疫情阻擊戰中,應當配合政府部門盡到哪些責任,注意哪些法律風險,特別是防範刑事法律風險,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企業需要知道的“新冠肺炎”相關法律知識

1、什麼是甲類、乙類傳染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傳染病可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非典”、艾滋病等;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公告, “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2、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屬於法律規定的突發事件的四種情形之一。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3、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是指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省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級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分別採取一級、二級、三級、四級響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指引: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 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 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 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 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發佈一級、二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當做什麼

1、執行政府部門的防疫、管控制度和相關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服從政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揮,執行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管理規定。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停產停業的,應停產停業,在衛生事件隱患排除後,經政府部門批准和通知,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生產醫療用品和各類生活必需品的企業,在政府允許經營的情況下,應積極生產,保障物資供應、禁止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行為。

2、確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

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人,應高度注意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法律指引: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確定疫間防控期間的專項安全管理人員,成立臨時的企業疫情管理部門,專人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企業應當及時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部門的各項規定、對於企業復工時間、復工前後的員工的管理、確診或疑似病例員工隔離和復工、企業內部疫情應對和處置辦法、患病職工的勞動保障等,制定和完善企業內部各項疫情防控制度。

4、組織開展本單位人員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制定切實可行的企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及時瞭解、掌握企業職工的身體狀況、隔離措施等相關情況,以防範、消除企業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

如:節後復工的企業,每日上班前,對企業員工採取量體溫等必要的檢查、防控措施;要求員工出現異常身體反應時,應及時報告;要求確診或疑似病例員工採取隔離措施等。

此外,企業還應配合政府部門的各項檢查、控制、隔離措施,不得拒絕、阻撓。企業發現“新冠肺炎”疫情,應當按規定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防止企業通訊群傳播不實疫情信息。

當前信息資訊發達,企業通常會有內部微信群、QQ群、OA辦公系統等。這些通訊群的開辦主體,通常為企業,因此,企業還應嚴格關注該類通訊群的信息傳播,應當出臺制度,對群內員工的信息發佈進行管理,明確禁止編造並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對於已經出現的該類信息要進行及時刪除,對於實施該類行為的員工,要進行批評教育等。

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能做什麼

1、不得妨害傳染病防治。

企業不得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不得允許或默示受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員工,繼續從事工作,更不得從事可能導致擴散的工作;不得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30日,有媒體報道稱,杭州某企業開會,30人開會11人被傳染。此類事件,應當引起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警覺和重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指引: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不得拒絕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檢驗、檢疫工作。

企業應嚴格執行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項檢驗、檢疫制度。不得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

曾有案例,某中外合資企業外方員工,在從國外返回中國時逃避衛生檢疫,導致了霍亂病毒的傳播。某中外合資企業因此次事件被迫停產半個月,在當地居民間也造成了極大恐慌,後果嚴重。案發後,該外方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許多地方均實行了隔離和檢驗制度,如果企業員工故意逃避檢驗,導致事故發生的,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指引: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妨害公務罪】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不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醫療物資。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將負刑事責任。

媒體報道,近日太原警方協助北京警方成功抓獲2名銷售偽劣口罩的犯罪分子。該二人利用疫情爆發的機會,赴山東高密採購58萬隻價值600餘萬元假冒3M品牌的口罩,並銷往京、津、冀三地,共獲利58萬餘元。目前該二人已交由北京警方依法查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不得哄抬物價非法經營。

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消息,因大幅提高口罩售價,北京濟民康泰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豐臺區第五十五分店,將被處以300萬元的行政處罰。這也是疫情防控以來北京市監管部門開出的首張重磅罰單。

實際上,企業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不僅可能承擔行政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司法解釋,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達到一定標準,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非法經營罪】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不得對本單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

進日,不斷有媒體報道,“某某”藥品可以用於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

若企業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對生產、銷售的產品自身進行此類宣傳,一旦該產品不具備此種功效,則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虛假廣告罪】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6、不得拒絕按國家政策支付勞動報酬。

2020年1月27日凌晨,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宣佈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後發佈通知,宣佈湖北省將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

以上文件中均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若企業不遵守政府部門的通知,拒絕按法律規定和有關政策支付本單位職工勞動報酬,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指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國有公司、企業人員不得失職或者濫用職權。

2020年1月29日,黃岡紅安縣華家河鎮一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的兒子(腦癱患者,16歲),在該鎮集中觀測點房間內確認死亡。經調查,華家河鎮黨委、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工作不實、作風不實,該鎮黨委書記、鎮長被免職。

2月1日晚上,湖北省召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指出,疫情發生以來,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出動開展監督檢查,處理處分黨員幹部337人,對6名防控不力的幹部予以免職,其中3名正縣級幹部,3名鄉鎮主要領導。此前,在1月30日晚,黃岡市衛健委主任唐志紅被免職。

這一情況不僅發生在湖北省內,根據媒體的報道,近日,浙江、廣州、河南等地均有此類政府官員被免職的情形發生。

此類事件,也應當得到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警醒。按照法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同樣有可能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規定:“第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8、不得隨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2020年2月1日,有媒體報道深圳“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糞便檢測核酸陽性,病毒有糞口傳播風險。

這裡要提醒企業的是,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文章圖片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