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文:陈亮 l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部长、 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熊兰兰 l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来势凶猛,为防控疫情,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多地采取“封城”措施。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还于1月29日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伴随着这些防控措施的出台,一些企业或工商业经营者违反临时管控规定的事件也不断出现。

近日,四川某地茶楼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暂停营业,“茶老板”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6天的行政处罚。嘉兴某企业因漏管、漏控、漏报疫情防控信息,被当地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这场疫情阻击战中,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尽到哪些责任,注意哪些法律风险,特别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企业需要知道的“新冠肺炎”相关法律知识

1、什么是甲类、乙类传染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传染病可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非典”、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告,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四种情形之一。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分别采取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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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做什么

1、执行政府部门的防疫、管控制度和相关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服从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挥,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停产停业的,应停产停业,在卫生事件隐患排除后,经政府部门批准和通知,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生产医疗用品和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在政府允许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生产,保障物资供应、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2、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应高度注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法律指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确定疫间防控期间的专项安全管理人员,成立临时的企业疫情管理部门,专人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应当及时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对于企业复工时间、复工前后的员工的管理、确诊或疑似病例员工隔离和复工、企业内部疫情应对和处置办法、患病职工的劳动保障等,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疫情防控制度。

4、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职工的身体状况、隔离措施等相关情况,以防范、消除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

如:节后复工的企业,每日上班前,对企业员工采取量体温等必要的检查、防控措施;要求员工出现异常身体反应时,应及时报告;要求确诊或疑似病例员工采取隔离措施等。

此外,企业还应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检查、控制、隔离措施,不得拒绝、阻挠。企业发现“新冠肺炎”疫情,应当按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防止企业通讯群传播不实疫情信息。

当前信息资讯发达,企业通常会有内部微信群、QQ群、OA办公系统等。这些通讯群的开办主体,通常为企业,因此,企业还应严格关注该类通讯群的信息传播,应当出台制度,对群内员工的信息发布进行管理,明确禁止编造并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于已经出现的该类信息要进行及时删除,对于实施该类行为的员工,要进行批评教育等。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能做什么

1、不得妨害传染病防治。

企业不得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允许或默示受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继续从事工作,更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扩散的工作;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30日,有媒体报道称,杭州某企业开会,30人开会11人被传染。此类事件,应当引起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警觉和重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指引: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不得拒绝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企业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检验、检疫制度。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曾有案例,某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员工,在从国外返回中国时逃避卫生检疫,导致了霍乱病毒的传播。某中外合资企业因此次事件被迫停产半个月,在当地居民间也造成了极大恐慌,后果严重。案发后,该外方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许多地方均实行了隔离和检验制度,如果企业员工故意逃避检验,导致事故发生的,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指引: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疗物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将负刑事责任。

媒体报道,近日太原警方协助北京警方成功抓获2名销售伪劣口罩的犯罪分子。该二人利用疫情爆发的机会,赴山东高密采购58万只价值600余万元假冒3M品牌的口罩,并销往京、津、冀三地,共获利58万余元。目前该二人已交由北京警方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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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不得哄抬物价非法经营。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消息,因大幅提高口罩售价,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将被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疫情防控以来北京市监管部门开出的首张重磅罚单。

实际上,企业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不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达到一定标准,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不得对本单位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进日,不断有媒体报道,“某某”药品可以用于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

若企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自身进行此类宣传,一旦该产品不具备此种功效,则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虚假广告罪】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不得拒绝按国家政策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1月27日凌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宣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后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后发布通知,宣布湖北省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

以上文件中均指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若企业不遵守政府部门的通知,拒绝按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支付本单位职工劳动报酬,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指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不得失职或者滥用职权。

2020年1月29日,黄冈红安县华家河镇一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儿子(脑瘫患者,16岁),在该镇集中观测点房间内确认死亡。经调查,华家河镇党委、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工作不实、作风不实,该镇党委书记、镇长被免职。

2月1日晚上,湖北省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动开展监督检查,处理处分党员干部337人,对6名防控不力的干部予以免职,其中3名正县级干部,3名乡镇主要领导。此前,在1月30日晚,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被免职。

这一情况不仅发生在湖北省内,根据媒体的报道,近日,浙江、广州、河南等地均有此类政府官员被免职的情形发生。

此类事件,也应当得到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警醒。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有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规定:“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8、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2020年2月1日,有媒体报道深圳“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粪便检测核酸阳性,病毒有粪口传播风险。

这里要提醒企业的是,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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