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元朝國民的婚姻、家庭入手,看元朝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基本情況

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是中國歷史上首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在元朝統治之下,各地區、各民族以及各階級、階層人氏的婚姻、家庭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接下來, 小編將從婚姻狀況、家庭結構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入手,分別介紹元代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基本情況。

從元朝國民的婚姻、家庭入手,看元朝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基本情況


一、蒙古族的婚姻與家庭

多妻制:

元代的蒙古族實行多妻制。妻子的多少,由家庭的財產狀況決定。據《出使蒙古記》記載:“每一個男人,能供養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 一個人如果不購買妻子,他就不能擁有妻子。因此,有的時候,姑娘們早已過了結婚的年齡,可是還沒有出嫁,因為他們的父母總是把她們留在家裡,直至把她們賣了”。由於財產狀況不同,蒙古人的妻子數目差距很大,有的人可以有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妻子,有的人只有幾個妻子甚至一妻或無妻。

據《通制條格.嫁娶》記載:遷到中原、江南等地居住的蒙古人,依然實行多妻制。一般的官員、貴族,妻子的數目在五至十個之間;平民則少一些,一般是二妻或三妻,還有不少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在法律規定上,蒙古人多娶妻是不受限制的。

據《出使蒙古記》記載:蒙古人通行嚴格的族外婚,部族內部成員禁止通婚。因為實行多妻制,一個人同時或者先後娶其他部族的姐妹為妻並不禁止,而且是較為流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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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家族“黃金家族”


相互通婚:

在一些蒙古部族之間,往往保持著比較固定的相互通婚關係,成吉思汗家族的婚姻關係,就是其中典型代表。

據《元史.后妃表》記載:成吉思汗家族的男性成員選擇配偶,尤其是蒙古大汗、皇帝選擇後、妃,大多本著“因其國俗,不娶庶姓,非此族也,不居嫡選”的原則。公主和宗室女出嫁,也早有定製,據《元史.諸公主表》記載:“非勳臣世族及封國之君,則莫得尚主,是以世聯戚畹者,親視諸王,其藩翰屏垣之寄,蓋亦重矣" 。與“黃金家族”長期保持通婚關係的有弘吉剌、亦乞列思、汪古等部族。

成吉思汗所在的蒙古乞顏部與弘吉剌部原來就是世代通婚的兩個部族。成吉思汗年幼時,其父也速該帶著他去相親,見到弘吉刺部的特薛禪,特薛禪稱也速該為“忽答“(親家),並表示:“俺弘吉刺家在前日子裡,不與人爭國土、百姓,但有顏色的女子,便獻與您皇帝人家,后妃位子裡教坐有來。”成吉思汗遂與特薛禪之女孛兒臺定親。成吉思汗建國後,以孛兒臺為正後,“特薛禪與兒子

按陳跟隨太祖征伐有功,賜號國舅,封王爵,以統其部族”,並且繼續維持兩部間的婚姻關係。

據《元史》記載:窩闊臺汗又於1237年時特別宣佈:“弘吉剌部生女世以為後,生男世尚公主,每歲四時孟月,聽讀所賜旨,世世不絕。”蒙古國乃至後來元朝的皇后,確實大多出自弘吉刺部;而弘吉刺部的男性領主,則幾乎無一例外地具有駙馬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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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

成吉思汗還先後把妹妹和女兒嫁給亦乞列思部的孛禿。據《元朝秘史》記載:建國之後,孛禿及其後人以駙馬都尉的身份主掌亦乞列思部,長期保持與成吉思汗家族的通婚關係。憲宗蒙哥、武宗海山的皇后等,均出自亦乞列思部,該部的男性領主多娶公主為妻,承襲了駙馬都尉的身份。斡亦剌部的領主,也與成吉思汗家族建立了相同的關係。

成吉思汗還曾與汪古部的領主“約世婚,敦交友之好,號按答一忽答” 。汪古部的領主建國後亦取得了駙馬的地位,並與弘吉剌、亦乞列思等部的領主一樣,後來有了“王”的稱號。但明顯不同的是成吉思汗及其後裔只將女子嫁到汪古部去,而很少以汪古部女子為妻為後。究其原因,汪古部屬於色目人,不是蒙古部族,而成吉思汗家族顯然只限於以屬於蒙古系統的世婚之家的女子為皇后。據《元史》記載:與成吉思汗家族建立這種婚姻關係的還有畏兀兒族的高昌國王后裔和高麗王族等。

一般蒙古部族之間,也同樣維繫著比較穩固的通婚關係,元代著名的

“五投下”,除弘吉刺、亦乞列思兩部外,札剌兒、兀魯兀、忙兀等部,也都有自己固定的通婚部族。 在與其他民族發生接觸之後,不少蒙古人通過婚娶或搶掠等方式得到了來自漢族以及色目各族的妻子。但是,為了保持“蒙古本俗”,大多數蒙古人仍然至少要娶一個本民族人為妻。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了元朝末年。

多妻制下的家庭生活:

實行多妻制,在妻室中就有明確的正、次或長、次之分。正妻只有一個,一般是結髮妻子。正妻去世後,可以將位置僅次於她的妻子立為正妻。正妻以下的諸妻,按結婚時間先後排序,有時為了好區分,往往加上二、三、四等排號。在諸妻中,尤其是皇帝諸後中,往往指定幾個人為長後。據《元史》記載:蒙古大汗多建四大斡耳朵(宮帳),由大汗確定守各斡耳朵的都是長後,在其下又序列著一些皇帝妻室。守第一斡耳朵的即正妻或正後。據《元朝秘史》記載:在決定家庭事務方面,正妻有高於其他妻子的發言權。蒙古人在列數某人的兒子時,包括他的諸妻所生之子,往往要特別指出其正妻生育的情況,突出正妻諸子的地位,也就是要講明所謂嫡出、庶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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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大汗宮帳“斡耳朵”

在草原上的蒙古人,“每一個妻子都有她自己的帳幕和家屬”。據《出使蒙古記》記載:從帳幕的位置和質地的好壞,可以看出該妻的地位。地位最高的正妻的帳幕紮營時排列在最右邊(蒙古人以右為上),在最左邊扎帳的則是地位最低的妻子。

從蒙古國到元朝,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戰爭,“老酋宿將死者過半

”,但是蒙古草原上的人口,“昔稀今稠,則有增而無減”。除了大量的外族人口被擄入草原外,蒙古族的多妻制為子孫後代的繁衍提供了基本保證。據《黑韃事略》記載:“一夫而數妻,或一妻而數子”;“成吉思汗立法,只要其種類子孫繁衍,不許有妒忌者”。戰死之人,妻子亦能得到安置。“其死於軍中者,若奴婢能自馳其主屍首以歸,則只給以畜產;他人致之,則全有其妻奴畜產”。據《元史》記載:統一戰爭結束之後,東、西方蒙古宗王相繼叛亂,再加上旱災和風雪災的不斷襲擊,草原上發生過“人民流散,以子女鬻人為奴婢”的現象”,正常的婚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多妻制的習俗依然保留了下來。

收繼婚風俗:

蒙古族和其他北方遊牧民族一樣,有著傳統的收繼婚風俗。收繼婚,又稱為“轉房”或“接續”,指寡居的婦女,可由其亡夫的親屬收娶為妻。據《元史論叢》記載:按照收繼者與被收繼者雙方的輩分,收繼婚可劃分為同輩收繼和異輩收繼兩類。同輩收繼即弟收兄嫂或兄娶弟婦,異輩收繼則為子收庶母、侄收嬸母、孫娶繼祖母等。

實行收繼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保證家庭和家庭財產的穩定性,不會因寡婦再嫁使財產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

據《出使蒙古記》記載:來自西方的傳教士指出:蒙古人中的寡婦,如果無人收繼,即不會重新結婚,而收繼則是一種合法行為。收繼的對象,除生身母親和同母姐妹外,庶母、嫂嬸甚至同父異母的姐妹都可包括在內。也就是說,平輩收繼和異輩收繼的形式都存在。進入元朝之後,這種風俗並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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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漢族


二、元朝漢族的婚姻與家庭

元代漢族家庭多為一夫一妻制, 以納妾作為補充婚姻形式,基本承襲了前代的婚姻形態。受蒙古人和色目人的影響,漢族的婚姻形式也有一些變化。

漢族家庭重視“主婦”的地位,選擇配偶是人生大事,自然非常重要。在一般家庭的婚姻問題上,地區、社會乃至家庭、宗族、民族等因素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絕大多數漢人配偶的選擇和婚姻的締結,是在所居區域內進行的。在同村、鄰村乃至鄰里家庭中尋求配偶的現象,相當普遍。範圍較大的擇選可以擴大到毗鄰的州、縣或城鎮。跨遠州、縣的婚姻乃至跨南、北方的婚姻,為數不多,往往是由偶然因素促成,如北方人到南方任官、經商等,就在該地婚娶。

元代的大一統雖然為人們的南來北往提供了便利條件,但各地區的相對封閉仍然存在,地區性婚配的格局並沒有被打破。相比起來,城鎮的情況比鄉村要好一些,在大都市如大都、上都、 杭州等城市,經常可以看到來自不同地區的人婚配的現象。 人們的社會地位不同,對於配偶的門第、出身、財力、品行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社會上,既有追逐財富、地位或美色的婚姻風氣流行,也有擇妻堅持行為端正、知書達禮標準的做法存在,更有專門買賣婦女的“奸人”的活動。但是一般說來,社會地位的高低、家境的好壞和受教育的水平,往往決定了人們婚姻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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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時期,官員之間或官商、官員與富戶大家之間的通婚,以及富豪大戶人家之間的通婚,在漢族上層是相當普遍的現象。據《元典章》記載:至元七年(1270) 尚書省的一份 奏摺就曾指出: “隨路遷轉到任官員,多與部內權豪富強之家交結婚姻,繼拜親戚,通家來往,因此挾勢欺壓貧弱。”即真定史天澤、保定張柔、東平嚴實、濟南張宏、天成劉黑馬、藁城董文炳,是當時

北方炙手可熱的六大漢人家族,不但高官輩出,還有相當大的地方勢力。

蒙古國時期,為加強世族集團的凝聚力,各家族成員主要以其部屬為擇婚對象。到了元朝之後,各家族擇婚不再限於一隅,改以朝中高官、地方大員或碩學名儒為主要對象。史氏、董氏及保定張氏,亦相互聯姻,甚至各大家族都有與蒙古、色目官貴之家聯姻的記錄。南方的富商、地主,也紛紛與官員建立婚姻關係,並且相互通婚,以婚姻關係為紐帶,結合成強大的地方勢力。在這樣的風氣之下,各階層人往往難以打破等級、門第、出身甚至職業的界線解決婚姻問題,所以儒士家庭聯姻,農戶之間通婚,手工業者結為親家,小商小販相互論親,成為社會上主要的婚姻模式。當然,亦存在跨職業通婚的現象,如小商販、手工業者與農戶的通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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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貴族生活


社會的不安定,嚴重影響婚姻的締結和穩定。持續了20餘年的蒙金戰爭和延續30餘年的宋元戰爭,拆散了很多家庭,也使不少在戰亂中流離他鄉的人倉促成婚,造成了一些與這些人社會地位不符的婚姻。元朝統一之 後,社會相對安定,各地的婚姻重入正軌。

但是到了元朝後期,社會又動盪不定,併發生了一次因謠言而席捲中原、江南的倉促成婚浪潮。據《南村輟耕錄》記載:

順帝后至元三年(1337)六月,“民間謠言朝廷將採童男女以授韃靼為奴婢,且俾父母護送,抵直北交割。故自中原至於江之南,府縣村落,凡品官庶人家,但有男女年十二三以上,便為婚嫁,六禮既無,片言即合。至於巨室,有不待車輿親迎,輒徒步以往者,蓋惴惴焉惟恐使命戾止,不可逃也。雖守土官吏與夫韃靼、色目之人亦如之,竟莫能曉,經十餘日才息。自後有貴賤、貧富、長幼、妍醜匹配之不齊者,各生悔怨,或夫棄其妻,或妻憎其夫,或訟於官,或死於夭”。

10餘年後,戰亂又起,各地的婚姻再次受到重大的衝擊。

兒孫婚姻由家長操辦,對於不合“家規"、“族 法”的婚姻,族長可以進行干涉,這是漢族傳統的做法,元代亦不例外。據《元典章》記載:世祖至元五年(1268),中書省戶部還通過一起爭婚案例特別強調“ 母在子不得主婚”。朝廷對漢人的婚姻,只是規定同姓不得為婚,並宣佈以至元八年(1271)正月二十五日為限,“已前者準已婚為定,已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後來又多次重申這一規定,並明確說明回回人等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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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元朝的統一造成了不少地區的民族雜居現象,使得一些漢族家庭面臨與所謂“異族”通婚的問題。北方經過遼、金的統治,這一問題不太突出,江南地區則比較突出。南方人孔齊的《婚姻正論》代表了儒士階層的普遍看法:

“婚姻之禮,司馬文正(司馬光)論之甚詳,固可為萬世法者。士大夫家或往往失此禮,不惟苟慕富貴,事於異類非族,所以壞亂家法,生子不肖,皆由是也。”

孔齊是堅持不與他族人通婚的,並在《不嫁異俗》中說出了一番道理:

“先人居家,誓不以女嫁異俗之類,嘗曰:娶他之女尚不可,豈可以己女往事以辱百世之祖宗乎?蓋異類非人性所能度之,彼貴盛則薄此,必別娶本類,以凌辱吾輩之女;貧賤則來相依,有乞覓無厭之患。金陵王起巖最無遠識,以女事錄事司達魯花赤之子某者,政受此患,猶有不忍言者。世上若此類者頗多,不能盡載。世俗所謂非我同類,其心必異,果信然也,可不謹哉!”

孔齊的觀點帶有狹隘的民族情緒,但他的論述中,也揭示了一個不可迴避的事實:來自北方的蒙古人和色目人,多是官員、商人和士兵,或有地位,或有財富,或有特權,對於追逐政治待遇和物質條件的人,很難用“異俗”的觀念加以約束和限制。加上蒙古統治者並不限制各民族間的通婚,民族因素確實影響著部分地區漢族家庭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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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的多妻制和漢族的妻妾制,在蒙古人眼中是有區別的。蒙古人的正妻、次妻觀念,不允許引入漢人的婚姻形式之中。據《通制條格》記載:漢人的妻子,無所謂正、次之分,只能有一個,按照朝廷的規定,漢人“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若雙方自願,可以改為妾。妾既不能有次妻的稱謂,也不應享有妻子的地位。據《元典章》記載:為了保持一般家庭夫妻婚姻的穩定,防止動輒休妻再娶和買賣妻子風氣的蔓延,元朝政府依漢地舊例,規定“棄妻需有七出之狀”,也就是必須有無子、淫佚、不事公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七條理由,方可離異。符合離異條件的,還有“三不出之理”,即在公姑喪期內、娶時賤後貴和有所受無所歸者,不許離異。賣妻行為,稱為“義絕”,一經發現,即判為離異,賣妻錢財依數追沒。如發現妻子有“犯奸”行為,則允許離異。 婚姻的締結,男女雙方必須“議定寫立婚書文約”,不能只憑以前的“指腹並割衫襟為親”及“媒約”或“口詞”定婚。

據《通制條格》記載:対於“隨路遷轉到任官員,多與部內權豪富強之家交結婚姻”,元朝政府持認可態度,原因在於:

“遷轉官員俱系諸色頭目人等,離鄉遠近不一,貧富不等,若只於本鄉及鄰境交結婚姻,門戶須要相當,兒女須配合,及媒約往來,地裡遙遠,難便成婚,因循一兩任間,兒女過時,深為不便”。

對官員本身的娶妻置妾,朝廷沒有更多的限制,只是要求他們在合乎“亡妻或無子嗣”的標準下擇妻或立妻,而且必須經過官媒說合與明立婚書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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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女真、蒙古乃至色目人的影響,收繼婚在漢族中也流行起來,北方地區尤盛,同樣包括了異輩收繼和同輩收繼兩種形式。元朝政府最初並不承認漢族收繼婚的合法性。據《通制條格》和《元典章》記載:至元七年(1270)八月曾由尚書省出榜曉諭各地,不許漢人、渤海人等收繼。次年二月,又頒發聖旨:“婦人夫亡,服闋守志並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十二月,中書省請求頒發“小娘根底、阿嫂根底休收者”的詔令,但得到的批覆恰恰相反,允許收小娘(庶母)、阿嫂為妻,也就是承認了漢族異輩及同輩收繼婚的合法性。但不久政府又頒發了一系列規定,對漢族收繼婚加以限制,不但禁止子收父妾、侄收嬸母的異輩收繼,對同輩收繼的兄收弟婦亦予禁止,收繼表嫂等更在所不容。這樣,“弟收兄嫂”實際上是元代惟一合法的漢人收繼婚形式。

為了保護“守志”婦女,規定了願不改嫁者可不與小叔續親,“應繼人不得騷擾,聽從所守”,如要改嫁他人,“ 即各斷罪,仍令收繼”。叔嫂年齡差距太大,即所謂的“年甲爭懸"亦不準收繼。

需要說明的是漢族的收繼婚往往發生在下層貧民之中,一般的漢人士大夫將此視為“亂倫”行為,不但不能實行,還不斷加以抨擊。江南地區受理學影響較深,婦女的貞節觀和倫理觀重於北方,所以收繼婚現象較少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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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服飾


據《元一統志》記載:漢族家庭的傳統分工方式,是“男勤耕,女勤織”,或者是“男通漁鹽之利,女習緝紡之業”男子主要從事生產勞動,婦女主要從事家務勞動。城鎮居民亦不例外,坐肆賈賣及製造手工業產品多是男人之事,婦女則操持家務。在這種模式下,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較低,她們的社會交往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是有些地區已經出現了妻子與丈夫平起平坐的現象,如據《浙西風俗》記載:浙西盛行“婦女各理生計,直欲與夫相抗”的風俗。在城鎮中,也經常可以看到婦女坐肆賈賣。

處理妻妾間的關係是不少漢族家庭面臨的問題,妻妾關係處理不當,不但家庭中常起爭執,還可能引發財產糾紛,這在漢族地區已不是一個新問題。在妻妾關係的處理上,元代漢族家庭的一般做法與前代沒有什麼不同。

漢族也有分家的傳統,但不少人對此抱有異議,認為“人家兄弟異居者,此不得已也”,不分家者往往得到士人的表彰。如延安人張閏,據《元史》記載:

“八世不異爨,家人百餘口,無間言。日使諸女諸婦各聚一室為女功,工畢,斂貯一庫,室無私藏。幼稚啼泣,諸母見者即抱哺。一婦歸寧,留其子,眾婦共乳,不問孰為己兒,兒亦不知孰為己母也。閏兄顯卒,即以家事付侄聚,聚辭日:叔,父行也,叔宜主之。閏曰:侄,宗子也,侄宜主之。相讓既久,卒以付聚。縉紳之家,自謂不如。

這樣的家庭,當然是比較少的。

漢族家庭的財產主要由長子繼承。如家中無子,則用“過繼"的方法"立嗣”。據《至正直記》記載:

“壯年無子,但當置妾,未可便立嗣。或過四旬之後,自覺精力稍衰,則選兄弟之子,無則從兄弟之子以至近族或遠族,必欲取同宗之源,又當擇其賢謹者可也";“異姓之子,皆不得為後”。

立嗣問題往往是影響家庭關係的一個重要因素。有的家庭招養老女婿入門,也是解決無嗣問題的一種方法,但往往使家庭關係更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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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目人


三、元朝其他民族的婚姻、家庭狀況

在元朝統治區域內的其他民族,有的原來就有多妻制的習俗,有的則受蒙古族和漢族婚制的影響,亦採用了多妻或妻妾的婚姻形式。

被元朝統治者列為“色目人”的各民族,大多原來就實行多妻制。如唐兀人,據《馬可波羅遊記》記載:“只要財力所及, 可以隨意娶許多妻室。出身微賤的青年女子,只要容貌美麗,富人就會娶她為妻,並且願意送給她父母相當優厚的聘禮”,一般人可以娶二三房妻室,甚至還有更多的,但有些人比較少,完全根據男人的財力所定。因為他們的妻子不但沒有豐厚的嫁妝,反而要分享丈夫的牲畜、奴僕和金錢。結髮妻子在家庭中享有比較優越的地位。如發現妻子有不貞或不法行為,則用“休妻”的辦法結束婚姻關係。

據《漢藏史集》記載:吐蕃地區也盛行多妻制,而且不禁止各佛教教派僧人娶妻育子。各教派的教主、本禪( 教派執事)以及萬戶長等,多有正妻和次妻,有的人有五妻、六妻。不禁佛教僧人娶妻的風俗,還被吐蕃人帶入了內地,影響到了一些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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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色目人中的大多數民族盛行收繼婚制。除回回以外,唐兀、欽察、汪古、乃蠻和畏兀兒都同蒙古族一樣,既實行同輩收繼,也實行異輩收繼。回回人嚴格禁止異輩收繼,允許弟收兄嫂、兄收弟婦的同輩收繼。據《元史》記載:順帝后至元六年(1340)七月,頒旨“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對色目各族的異輩收繼多了一些限制。

雲南各族的婚姻風俗與其他地區不同。據《雲南志略》記載:“雲南俗無禮儀,男女往往自相配偶。”湖廣行省的岑溪之民也有同樣的習俗,

“每月中旬,年少女兒盛服吹笙,相召明月下,以相調弄,號曰夜泊以為娛。二更後,匹偶兩兩相攜,隨處即合,至曉則散”。

在多妻制方面,南方一些少數民族和其他地區的民族相同。如羅羅,據《雲南志略》記載:

“嫁娶尚舅家,無可匹者,方許別娶",“妻妾不相妒忌”,“正妻曰耐德,非耐德所生,不得繼父之位。若耐德無子,或有子未及娶而死者,則為娶妻,諸人皆得亂,有所生,則為已死之男女”。


蒙古統治者對各民族的婚姻習俗採取的是認可與保護的態度。據《通制條格》記載: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在聖旨中規定,“諸色人同類自相婚姻者,各從本俗法;遞相婚姻者,以男為主”,就是說在本族 內的婚姻完全按照本民族的傳統婚俗,不同民族人通婚,則服從男子民族的傳統習慣,既表明統治者支持傳統婚姻方式的維繫,也為不同民族間通婚的禮俗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色目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各有傳統的家庭分工方式和處理夫妻關係的做法,有的和蒙古族相似,有的和漢族相同。另外,也有一些獨特的家庭生活方式。據《馬可波羅遊記》記載:如雲南的金齒百夷,男子“不事稼穡,唯護小兒”,婦女“盡力農事,勤苦不輟,及產,方得少暇;既產,即抱子浴於江,歸付其父,動作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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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波羅

又如羅羅,“夫婦之禮,晝不相見,夜同寢。子生十歲,不得見其父,妻妾不相妒忌"。雲南和西北的哈密地區,還有妻女留客食宿、丈夫不歸的習俗。

對有些重男輕女的做法,政府是要出面干涉的。如畏兀兒“火州城子里人每的媳婦每,若生女孩兒呵,多有撇在水裡淹死了”,據《通制條格》記載:至元十三年七月,忽必烈特別給掌管畏兀兒事務的亦都護等下旨,禁止淹死女孩,規定“今已後女孩兒根底水裡撇的人每,一半家財沒官與軍每者。首告的人每若是驅奴呵,作百姓者,違犯聖旨,管民官每有罪過者” 。

小結:

元朝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在對各族的婚姻及家庭生活中,干涉並不多,而且還有尊重各民族婚姻、家庭的表現。可見元朝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和大一統國家,還是相當夠格的。但是這只是這一方面的表現,在民族等級制度和其他一些方面,元朝的統治還是相當黑暗的。詳情以後在贅述!

《元史》《出使蒙古記》《通制條格》《元典章》《元朝秘史》《馬可波羅遊記》

《汪古部與成吉思汗家族世代通婚的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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