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增值稅涉稅事項總結


建築業增值稅涉稅事項總結

在增值稅學習中,深感建築業增值稅的複雜,在申報開票以及計稅依據的確定很多涉稅事項都有特別的規定,關於稅率的確定,在問答中簡單做了總結,本文對建築業增值稅其他涉稅事項需要注意的知識點再做一個小結,跟大家分享討論。

建築業增值稅涉稅事項總結

建築業納稅人增值稅涉稅事項總結

㈠計稅依據的確定

⑴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用一般計稅方法,銷項稅額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依據,不做任何扣除,但預繳稅款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

⑵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計算預繳稅款的方法和機構所在地計算應納稅款的方法都是完全相同的,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依照3%的徵收率計算預繳稅額和應納稅款,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交的稅額,是其提供建築服務的全部稅額,回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時,不需要再補(退)稅款。

⑶建築服務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建築服務的總包人和分包人都要徵收一道增值稅,總包人預徵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餘額,分包人預徵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分包款。

㈡預繳稅款的差額銷售額扣除憑證和徵管辦法要求

⑴一般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否則不得扣除。

可以扣除的憑證

①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這裡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②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③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⑵對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建築業增值稅涉稅事項總結

㈢申報納稅的抵減憑證要求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㈣預繳稅款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㈤預繳稅款報告資料要求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須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①《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④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㈥發票開具要求

小規模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增值稅發票。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建築業增值稅涉稅事項總結

㈦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要求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十萬元的,到期無需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按照3%與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但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金額是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沒有扣除分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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