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裁決中的"猛料":仲裁庭的"百密一疏"?



每個行業都有"基本功"的說法。我這個行業的"基本功",就是讀各種國際法庭和仲裁庭的裁決。很多裁決都很長,幾百頁上千頁的都有,讀的讓人頭大。很多裁決寫的很囉嗦,明明幾句話能寫清楚的事情,非要翻來覆去說,美其名曰"強化論證",根本不管我們這些非英語母語的讀者受得了受不了。美國之前拿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說事兒,理由之一就是裁決太長了,淨扯些沒用的(其實美國說的那些理由也一樣,特別羅嗦,各種場合各種文件翻來覆去講,篇幅一次比一次長,所以你看看,USTR最後還不是也變成了自己曾經討厭的樣子)。不過,讀裁決讀的多了,結合自己參與和旁聽一些案件所積累的經驗,就可以發現,很多裁決的內容和推理五花八門,還能讀出不少"八卦"——當然,不是政治八卦,那些你就別想了,至少看裁決是看不出來的,而是具有娛樂色彩的"八卦"(比如有的國家,不知是咋想的,突然決定在訴訟中提交假證據,被識破後又不得不主動撤回,對方當事方和法院只能選擇故作不知)。


最近看了國際體育仲裁院關於孫楊案的裁決。由於信息不對稱,加上隔行如隔山,我就不對裁決推理和當事方各自的策略說三道四了,不然會貽笑大方的。但這份裁決裡有些內容,卻成功引起了我的注意,因為這些內容在某些方面實在是太不尋常了,不尋常的程度,已經不能用"八卦"來形容,而是屬於"猛料",猛的基本秒殺我看過的所有裁決。


兩個看似無關的裁決


在說孫楊案件裁決之前,先說說其他兩個內容略顯"無厘頭"的裁決。


在一個美伊求償法庭的裁決裡,申請人說,伊朗一通亂搞,給自己造成了很多損失,這還不算,申請人還特別碎碎地向仲裁庭提出來說,他有一些私人財產也被搞不見了,如珠寶,支票、金幣等,對了,還有一塊勞力士。讀到這裡的時候,我根本沒有想到,就是這塊讓朱一旦稱霸B站的勞力士,將會在仲裁裁決中發出"令人奪目的光芒",讓你感覺到,有錢人的快樂,"就是這麼樸實無華,且枯燥"。


申請人提出請求之後,仲裁庭就說,你先得證明你有這些東西吧。申請人說好嘞,然後開始"一通操作猛如虎",最後"一看結果二百五",因為他沒辦法證明"曾經擁有"。仲裁庭隨後正常操作,駁回了他的這些關於私人財產的主張,除了那塊勞力士。對,你沒看錯,不僅沒有駁回,仲裁庭還支持了他關於勞力士的主張,理由是:第一,這哥們兒說自己有戴錶的習慣,還在庭上煞有介事地列了一堆證據證明自己有這個習慣;第二,這哥們兒主張的是一個很特定很具體的東西——勞力士!他在庭上也描述地有模有樣,大概意思是說自己這塊表"八星八箭,只此一件";如果說這些還能讓人接受,那麼"前方高能"的來了——第三,仲裁庭自己說,因為這哥們兒是商人,按照當時商人們的標配,他有一塊勞力士是很正常的,也是很有可能的。然後就裁決伊朗要賠這哥們兒表錢,大概折價800美元左右吧。對於這個結果,如果說伊朗是哭笑不得,這哥們兒估計是悔恨交加吧——早知道我就說我自己的私人飛機丟了,看這架勢仲裁庭也可能信啊。當然,這純屬開玩笑。


我提到這個案子裡的這個情節,主要是為了說明:第一,凡事必有因。仲裁庭之所以敢這麼說,是因為在這一點上的證明標準是"或然性"標準,說得讓人覺得有可能,就行了(當然,仲裁庭自由心證的邊界,則是問題的另一面,這又是一個經久不衰的經典話題)。所以說了解每一個"八卦"後的規則(Rule)很重要。第二,讓誰覺得有可能呢?當然是仲裁員。而仲裁員也是人,他有自己的經歷和背景,別人覺得沒有可能,只要他覺得有可能就行,誰讓他被選為仲裁員呢?所以說挑選仲裁員很重要,你不服你上啊,咋不選你呢,說不定選了你,你還能飛得更高呢。


還有一個案子是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的經典案件,案名我就不說了。在這個案子裡,為了指控犯罪嫌疑人殺害兩名警察的罪名成立,波黑政府找了兩個證人(但不是專家證人)出庭,其中一個搞著搞著,發現檢察官也不太信他說的,波黑政府居然申請讓他退庭了,剩下另一個證人在遭遇豬隊友當頭一棒後別無他法,只能勉力支撐。犯罪嫌疑人律師問:你說你事發時就在這個城市待著,可是你明明在城市遭到塞爾維亞攻擊之前就撤了啊,你咋又回去了呢?證人回答:我之前確實撤了,但我也確實又回去了,因為我想起來我還沒有喂!鴿!子!(這完全就是一個眼裡只有"重慶森林",笑看"花樣年華",直奔"2046"的"一代宗師"型證人!)犯罪嫌疑人律師聽了之後,也樂得笑而不語。但關鍵是,審判庭可沒有覺得這個證人是來演"無間道"的,而是在犯罪嫌疑人律師完成交叉詢問後,採納了這個證人的證言,理由是審判庭覺得,儘管這證人的操作有點非理性,還很有風險,但是這確實是可能發生的事情(他就是他,不一樣的煙火!)。同樣,我舉這個影帝級證人的目的,也是為了說明,

背後的規則很重要,因為這個案子在審判庭打的時候,當事方同意在事實認定方面適用"不合理標準",即,只有在任何一個合理思維的人都無法得出這類結論時,才不予採信。順便說一句,後來這個案子打到上訴庭,上訴庭也認為,審判庭關於這個問題的認定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孫楊案裁決中的"猛料"


現在說回孫楊案的裁決中的"猛料"。之所以說是"猛料",是因為我從來沒有看到一份裁決,會如此"火力全開",針對當事人的性格和態度,甚至當事人的直系親屬,做出略顯主觀且沒有必要的評論,有些措辭,甚至反映了某種"偏見"。看到裁決中的這些措辭,我的直接反應就是,仲裁庭恐怕涉嫌違反客觀中立原則了,而這正是仲裁裁決的基礎和生命線。


先來看裁決第321段,大概的意思,翻譯過來就是:"仲裁庭認為現有證據表明主檢官應該是提出警告了,但運動員卻沒有注意到(當時現場一片嘈雜,人聲鼎沸),這並不是主檢官的責任,孫楊及其團隊和他的母親不能因此就可以無視主檢官報告中的內容(認為這種情況構成拒檢)"。其實裁決說到這裡也就差不多了,可裁決偏偏加了一句話,用來描述孫楊的母親:孫楊及其團隊和"他那對於兒子完全無益"(his mother, who seems to have played a most unhelpful role to her son)的母親。這就有點"無厘頭"了。按道理,你說孫楊及其團隊,哪怕還有他媽媽都做的不對,這沒問題,可你幹嘛說他媽對他兒子沒用啊(奇怪的感覺開始蔓延),這是仲裁庭的主觀評價啊,但這關你啥事?即使你心裡是這麼想的,也不該說出來啊,去掉這句話,這段裁決難道就不通嗎?其實不僅通順,而且還毫無瑕疵嘛。偏偏就是這句話,就會讓人多想了:雖然在檢測爭議發生時,孫楊的母親還不是本案的專家證人,但她後來畢竟有專家證人的身份了。試想一下,仲裁員們可是提前就拿到雙方訴狀了,也瞭解一些爭議的基本事實,至少了解了雙方都主張當晚發生了啥,那麼仲裁員們是啥時候覺得孫媽媽"沒用"的呢?這個就不好說了,得細品,而且需要"技術流"細品。


再看第327段,意思是:仲裁庭認為,興奮劑主檢官告訴孫楊說"如果你要取回血樣就取吧"以及"你自便(你高興就好)",這並不能說明是主檢官建議孫楊毀壞血樣的,或者主檢官已經結束血檢程序了。相反這表明,在經過長時間激烈的討論,以及反覆警告運動員可能會造成的結果之後,主檢官認為自己已經跪了,沒轍了(春秋筆法啊,主檢官是執法的,可活生生被逼成了弱勢群體),只能根據運動員的要求把血樣返還給他。通過這些,仲裁庭認為孫楊性格強勢(forceful personality),他覺得自己的看法和觀點就是對的就是很牛逼("我不要你覺得,我要我覺得"瞭解一下)。這一點在庭審中一覽無餘(奇怪的感覺開始蔓延again)。


同樣的道理,你說孫楊不對,理由其實已經挺充分了,幹嘛加一句"孫楊性格強勢",這跟裁決這個案子有啥關係?難道是因為他性格強勢屬於頂格處罰的考慮情節嗎?規則裡有這一條嗎?去掉這個描述不就行了。


最後看第356段到358段,大概的意思是:在孫楊的陳述中,完全沒有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過抱歉,哪怕亡羊補牢般地表明態度,說自己本可以不那麼做(意思是你裝都懶得裝)。相反,如庭審過程所展示的那樣,他固執己見,始終認為是其他人而不是自己應該為這明顯的錯誤承擔責任(意思是孫楊花式甩鍋)。尤其是聽證會結束前的最後陳述中,孫楊一直在主張與IDTM血檢人員資質和授權有關的這類形式意義上的抗辯,試圖把責任推到主檢官和助手身上,而不是承認自己的反應可能有些過激(意思是孫楊花式甩鍋第二季)。接下來仲裁庭還憤憤不平地說道,孫楊一直抱著"我的地盤我做主,你的地盤我也要做主"的指導方針,在仲裁庭請他做結案陳詞過程中,孫楊毫無徵兆地找來了一位陌生人士,在他坐席旁充當他的臨時翻譯,他從來沒告知過仲裁庭這一點,他似乎是認為這不需要獲得仲裁庭的許可,也沒有以其他認為尊重仲裁庭或既定程序規則的方式做這些事兒。


一句話,仲裁庭感覺當事人不尊重自己,自己的權威受到了侵犯,你丫兒也太不把我當回事了吧,尤其是那個臨時翻譯,還試圖跟仲裁庭argue,逼的仲裁庭只好動用"愛情買賣碎碎念",說這裡不是你想來,想來就能來…blablabla 其實這些都對。但仲裁庭是要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客觀中立的,而現在,大家都能通過裁決文字看出來,仲裁庭非常不喜歡孫楊,這就有點問題了。哪怕你真的很不喜歡孫楊,把道理講清楚,就事論事,給個頂格處罰不就行了,幹嘛非要說出來呢,這完全就是把化骨綿掌耍成了七傷拳,本可以辦事不留痕,卻弄得傷人又傷己。


說實話,看完了這些段落,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仲裁庭會發飆,要知道仲裁庭由一位資深外交官和兩位Q.C.組成,其中還有一位國際爭端解決的頂尖高手Phillipe Sands(確實比我等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他們怎麼會不知道仲裁庭行為的邊界在哪裡?之所以做出這種有"出格"之嫌的評論,可能確實是被逼急了,畢竟仲裁員有正常的情感,亦食人間煙火,而且沒見過在庭內庭外這麼玩兒的(我在某年JESSUP國內賽上就碰到一造的教練當庭跳起來提異議,說Bench裡面我的外國同行對事實的解讀錯了,我當然心裡恨啊,這位教授丟人都丟到老外跟前了)。但無論如何,在孫楊犯錯的同時,他們好像也沒忍住(別告訴我這就是孫楊律師團隊的目的,不然遊戲就真的沒法玩下去了)。


萬物皆有道


現在回到之前那兩個看似"無關"的裁決上。我之所以介紹這兩個裁決,主要目的就是強調,分析任何現象時,哪怕是看起來很不合理的現象,哪怕是面對絕望的情況,只要努力去抓住這些現象和情況背後的規則,努力去了解裁判者的想法,事情就可能有轉機,至少最後不會搞得太難看。不管那塊勞力士到底是咋回事,不管那位證人是否真的抱著"鴿在我在"的生活態度,他們的律師至少對法庭和仲裁庭保持了足夠的尊重,坦誠地溝通交流,再加上專業人士對法律標準的準確把握,最後把不太可能的事情變成了可能。孫楊案也一樣,孫楊一方固然要準確理解規則要求自己幹什麼,以及不能幹什麼,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仲裁庭也並非不受規則約束,客觀中立就是仲裁庭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而這已經在仲裁庭自己的裁決文本有所呈現——你看或不看,仲裁庭的裁決就在那裡,這份文本所能提供的幫助,可比在庭外空喊口號叫囂仲裁庭不公卻又拿不出切實的理據,要大得多了。關於這一點,宋傑教授在他之前的文章中說的很清楚:"孫楊在仲裁中犯了很多錯,其過失和表現不規範有目共睹。但是,這並不妨礙其有權要求仲裁庭平等和不帶偏見地予以對待的權利。此權利具有獨立的價值。一旦被違反,就可能構成了請求宣告仲裁裁決無效的理由。不能把不同問題混在一起。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具有高度的技術性。找不到可操作的技術路徑,請求撤銷裁決就沒有任何意義"。


最後簡單說說申請撤銷裁決的事兒。一定是要走這個程序的,因為反正已經這樣了,必須拼一把。但情況是很糟糕的:孫楊團隊之前已經多次以對方律師存在利益衝突為由提出異議,現在又試圖主張仲裁庭有偏見,不夠客觀中立,換任何人來處理裁決撤銷的程序都會覺得不爽,至少會覺得,你咋這麼多事兒,你會不會這次又找事兒搞到我的頭上?也就是多少都會帶點"先入為主"的色彩。此時,如何走這個程序,就需要精心設計了。


從思路上,恐怕得抓住《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中關於撤銷裁決的法定事由,尤其是強調"當事人平等性"受到損害,當然這很難;從技術上,律師團隊要不斷去搜索撤銷裁決的各國實踐,看看能不能把仲裁庭客觀中立性合理地引入到撤裁的邏輯中來;但更為重要的是心態和策略上的,那就是你要清楚,上訴意味著還是要在規則範圍內玩兒下去,這就必須尊重這套規則。你不能再假想負責審查撤銷裁決申請的法院是你的"敵人",在庭審中,你需要抓住一切機會向法官表達你對司法制度和之前仲裁庭的尊重,不妨主動承認自己之前對規則的理解是存在問題的,甚至自己的表現有些不尊重仲裁庭,仲裁庭的核心結論,你其實是可以接受的,畢竟自己錯了就要承擔責任(頂格處罰也認)。與此同時,再以陳述性的語氣,平和地向法院說明,自己對仲裁庭不太尊重,對規則的理解也有問題,這可能也給仲裁庭造成了困擾,導致仲裁庭似乎也出了點小問題,而這些小問題,可能會影響裁決的效力。即使最後還是沒有成功,這也算是知錯就改,體面收場。當然,這個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而且功夫全在細節,從上訴法律依據的檢索和分析,到訴狀思路的選擇和措辭的選取,再到律師和當事人說話的語氣、眼神和動作,沒有幾十年功力的專業人士操作和加持,恐怕是很難做到的。何況,目前的情況,似乎與上面的思路背道而馳。


仲裁庭在第358段末尾的一句話,特別適合作為文章的closing: "孫楊是世界頂級的運動員,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矚目的成績,但他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這些規則適用於其他運動員,也適用於他自己,他應該遵守這些規則。"理解這句話,才是接下來做任何事情和啟動任何程序的基礎,除此之外,別無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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