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違法,那麼欠高利貸要還麼?

請敲響警鐘!放高利貸要坐牢了。

《意見》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旦構成非法經營罪,將面臨怎樣的刑期?


放高利貸違法,那麼欠高利貸要還麼?

高利貸風險高,且違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一旦高利貸入刑,輕則判處罰金,重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

哪些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②、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哪些情況下,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②、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截止目前,意見已於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21號前的高利貸是否入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21日之前的高利貸入不入罪?很遺憾,意見並沒有給出準確的答案。

《意見》 第八條

對於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而查閱相關法條,只能從中找到蛛絲馬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範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不難看出,21日之前的高利貸入不入罪,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這是典型的讓子彈飛一會做法。雖然目前不少學者、律師認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及從舊兼從輕原則,新意見不適用之前的高利貸行為。也就是說21日之前的高利貸並無刑法風險。但從《意見》看來,兩高兩部至少是保留了餘地的。後續具體會如何發展,只能靜觀其變。

構成高利貸,本金得還

其次,我們來看下,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否意味著無需還錢?

本次《意見》全文中同樣未明確這一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什麼意思呢?

出借行為犯罪,借款合同並不當然無效。高利貸是犯罪,但是借款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結合《意見》第五條

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也就是說非法放貸行為人的本金並不是違法所得。既然不是違法所得,那便是合法財產。既然是合法財產,就受法律保護。

從目前《意見》的表述來看,即便高利貸入刑,但是借款人仍需要歸還借款本金。而利息部分因為是違法所得,不受法律保護,也就無需還錢。

那麼問題來了,21號前的高利貸們還敢不敢起訴要求高利呢?換做以前,堂而皇之起訴,最壞結果只不過是超過年利息24%部分不被法院支持,而今時不同往日,《意見》並未明確已經發生的高利貸無罪,主動起訴要求高利貸,就等同於自投羅網,是要錢重要還是規避刑事風險重要變成擺在各大網貸平臺面前的首要抉擇。

法制社會,以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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