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鬥律師: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違約金可以一併主張嗎?

案情簡述:原、被告經上海乙相識,於2014年7月16日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確認借款本金為224,000元,月償還本息數額為19,866.67元,還款分期數額為12個月。同時,該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合同期滿借款人不能按時向出借人歸還貸款本息的,應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具體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此外,該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了逾期還款的罰息與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同日,原告委託案外人丁由其平安銀行賬戶分別向被告轉賬20萬元及24,000元。此後,被告按期歸還了第一期借款本息19,866.67元,第二期歸還1萬元,2016年3月21日歸還4萬元,餘款至今未歸還。


姚志鬥律師: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違約金可以一併主張嗎?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姚志鬥律師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雖辯稱僅收到20萬元的借款,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現原告以民間借貸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為依據,要求被告繼續履行還款義務,結合被告的歸還情況,原告要求被告繼續歸還借款本金195,937.36元,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 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現原告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調整合計按月利率2%計算並主張自2015年7月3日起計算,於法無悖,應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一、被告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甲借款本金195,937.36元,並償付原告甲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二、駁回原告甲的其餘訴訟請求。

姚志鬥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諮詢電話/微信:13811136522,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37號京師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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