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徐亮:信用卡高額的“違約金”和“高利貸”有什麼區別呢?


媒體人徐亮:信用卡高額的“違約金”和“高利貸”有什麼區別呢?

近日,我們接到了很多信用卡用戶的反饋稱,其持有的信用卡使用的額度面臨的不僅僅是償還本身的額度債務,還要面臨高額的違約金,服務費等各項費用,甚至還要面對由於信用卡產生的其他費用,而這樣費用讓我們變得無力承擔高額的債務問題。

金融機構變身“高利貸”,通過高額“違約金”壓榨用戶的“償還能力”

一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信用卡用戶稱,他自2017年至今使用廣發銀行信用卡消費,而由於經濟問題出現了一些逾期的情況,一度產生了4萬塊錢的差距額度,而就是這4萬塊錢讓我變的無能支撐,因為我已經還了48000元了,但是還需要還46000元才可以償還清這4萬塊錢的債務,那麼等於說我如果還完這4萬塊錢所有的債務的話,我需要償還94000元才可以償還我這筆債務,如此高的綜合年化利率,讓我們如何承擔呢?

而且可笑的是,目前我身處韓國,一時無法回國處理我的這筆債務,於是我就委託了相關的協商人員和廣發銀行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這樣的問題,就是我們接到了一個來自陝西咸陽的座機號碼聲稱是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聲稱,我先期還款的48000元只是償還了利息,本金46000元還沒有償還,我們試問一下,如果這位用戶真的按照廣發銀行委外的這家催收公司償還的話,那麼這樣的利率難道不就是“超利貸”的利率嗎?

我們在接電話的過程中,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委外的這家陝西咸陽的催收公司如此的囂張,他在電話中還聲稱78%的年化利率是銀監會所允許的範圍,而我國規定的利率紅線是36%,何談78%的年化利率是合法的範圍,可見這樣的人為了獲取不法利益真的瘋狂斂財啊。

銀行信用卡中心明明知道信用卡用戶無能力償還所有的款項卻“苦苦相逼”

說白了,在這幾年裡因為銀行信用卡而面對家庭破裂、工作丟失的信用卡用戶有很多,甚至有些年輕的信用卡用戶為了償還信用卡的債務不惜走向了犯罪的道路,還有一些年輕的女性信用卡用戶為了償還信用卡的債務不惜“出賣”自己來交換錢財償還信用卡債務。

可是,不知道大家想過沒有,銀行信用卡中心作為國家合法持牌的金融機構,在面對信用卡用戶逾期時的表現竟然和那些非法的金融機構的催收手段一致,甚至在很多時候信用卡用戶面對的不僅僅是銀行信用卡中心,還要面對其委外的催收機構的侵害,在這樣的環境下,信用卡中心卻還以高額的“違約金”來壓榨信用卡用戶,這難道不就是“逼死人不償命”的行為嗎?

其實,我們仔細想一想,這些所謂的銀行信用卡中心在信用卡用戶逾期的時候償還所有的債務,這不是強人所難嗎?如果信用卡用戶能償還所有的債務的話,他們還會逾期嗎?

有些話我們不得不說,銀行信用卡中心明明知道信用卡用戶沒有能力償還所有的債務還利用各種手段威逼他們償還債務,這樣的行為對於信用卡用戶而言就是“強人所難”,都被逼到這樣的境地了,信用卡用戶還一心想著和銀行協商償還債務,這已經足夠代表這些信用卡用戶不像他們所說的是“逃廢債”,反而我們覺得信用卡用戶和銀行協商的行為是值得提倡的,因為他們在自身存在經濟困難的時候還想著通過自己的努力和銀行協商分期償還債務,無非就是一個作為中國人的良心。

而銀行信用卡中心以信用卡逾期的原因拒絕和信用卡用戶協商,我們認為銀行信用卡中心在信用卡用戶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這樣逼迫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做法是丟失了社會責任和良知,仔細想一想,信用卡用戶就是暫時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債務才導致的逾期,如果有經濟能力的話誰想逾期,遭受到這樣的逼迫,誰還能信任這樣的一個沒有“社會責任”和道德良知的銀行的信譽呢?

合理催收和積極協商是銀行信用卡中心解決債務最佳的方法

說實話,銀行信用卡中心拒絕和信用卡用戶協商本身就違背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70條:

在特殊情況下,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髮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一)欠款餘額、結構、幣種;

(二)還款週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

(四)持卡人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款項未全部結清前,不得向任何銀行申領信用卡的承諾;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六)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髮卡銀行及其髮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停止對該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情況除外。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的,髮卡銀行必須留存錄音資料。錄音資料留存時間至少截至欠款結清日。

而如今,信用卡中心明明知道他們有著強烈的還款意願,卻還不給予協商,也就是說他們剝奪了持卡人平等協商的權利,甚至可以說他們這是在變相的逼迫持卡人。

知名媒體人徐亮認為:作為一個銀行機構,其信用卡中心應該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上的相關規定,而不是逃避上面的規定,還通過各種手段逼迫暫時沒有能力還款的持卡人償還全部的債務,這樣的行為和“高利貸”逼迫人的手段有什麼區別。

再者說了,就算持卡人有經濟能力償還債務卻拒絕償還債務的話,這不還有法院能解決這樣的問題嗎?

問題是,有些債務信用卡中心敢不敢面對法律公平的處理債務存在的問題,是不是有膽量去面對飽受殘害的持卡人在法院上的對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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