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管轄88個罪名歸類及其立案標準


監委管轄88個罪名歸類及其立案標準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規定了國家監委管轄88個罪名,主要由六部分組成:

一是貪汙賄賂犯罪案件(17個),包括:

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這17個罪名中,前面14個是原檢察院反貪局查辦的貪汙賄賂類犯罪案件。後邊3個是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

二是濫用職權犯罪案件(15個),包括:

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報復陷害罪。

——這15個罪名中,前面9個是原檢察院反瀆局查辦的案件劃轉而來,中間5個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最後1個報復陷害罪是由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劃轉而來。

三是翫忽職守犯罪案件(11個),包括: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翫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這11個罪名中,前面2個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

,後面9個是由原檢察院反瀆局查辦的案件劃轉而來。

四是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個),包括: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這15個罪名中,前面3個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後面12個是由原檢察院反瀆局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

五是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11個),包括:

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這11個罪名,均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

六是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發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個),包括:

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詐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這19個罪名中,其中的1個破壞選舉罪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之一。其餘18個罪名都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

從這88個罪名的劃轉來源看,14個是原反貪局查辦的貪汙賄賂類犯罪案件,30個是原反瀆局查辦瀆職類犯罪案件,2個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42個是原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類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因國家監委按照主體是公職人員、客觀方面是行使公權力過程中這兩個必備要件進行管轄。這42個罪名當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等10個罪名,由於犯罪主體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中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因此一般情況下完全變更為監察委管轄罪名,公安機關不再管轄。而其他32個罪名由於犯罪主體即可能是公職人員,也可能是非公職人員,所以是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共同管轄的罪名,若犯罪主體是公職人員由監察委管轄,否則仍由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原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類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分別有30個和2個劃轉給國家監委管轄後,分別還剩下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中所涉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循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7個)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5個),加上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2個罪名,共計14個罪名的案件,

留給了檢察機關進行管轄。根據2018年11月最高檢根據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精神,印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14個罪名的案件主要是由設區市級檢察機關內設刑事檢察部門進行查辦,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

由於司法工作人員也系國家公職人員,因此該14個罪名理論上應也屬於監委管轄的範圍。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這個問題,第一方面是《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對該14個罪名,文件描述是檢察機關“可以立案偵查”而非“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第二個方面,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有關內容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訴訟監督活動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管轄”。因此,理論上監察委對檢察院可以立案的14個罪名也有管轄權。由於14個罪名中“濫用職權罪”和“翫忽職守罪”在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中也存在,所以實際上監委應是對88個罪名+12個罪名共計100個罪名有管轄權。

100個相關罪名管轄一覽表

一、貪汙賄賂犯罪(17個罪名)

序號

罪名

立案(定罪量刑)標準

管轄

1

貪汙罪(第382條)

①3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1】:1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②20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1】:1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③300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1】:150萬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監察

2

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①非法活動3萬元以上的,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5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動100萬元以上、營利活動200萬元以上;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非法活動50萬元以上,營利活動100萬元以上

;(3) 挪用公款不退還,非法活動50萬元以上,營利活動100萬元以上;(4)其他嚴重的情節。

③非法活動300萬元以上,營利活動500萬元以上,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監察

3

受賄罪(第385條)

①3萬元以上(四種情形【注2】:1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②20萬元以上(四種情形【注2】:1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③300萬元以上(四種情形【注2】:150萬元以上)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監察

4

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強行索取財物的,或者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監察

5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388條之一)

①3萬元以上(四種情形【注2】:1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②20萬元以上(四種情形【注2】:1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300萬元以上(四種情形【注2】:150萬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監察

6

行賄罪(第389條)

①3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3】:1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②100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3】(1-5)或行賄造成損失10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或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500萬元以上

(六種情形【注3】(1-5)或行賄造成損失5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監察

7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第390條之一)

①3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3】:1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②100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3】(1-5)或造成損失10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或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500萬元以上(六種情形【注3】(1-5)或造成損失5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監察

8

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1.個人行賄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監察

9

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1.介紹個人行賄3萬元(參照最新解釋行受賄標準)以上的;介紹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監察

10

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1.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的;2.單位行賄,數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監察

11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監察

12

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摺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監察

13

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96條第1款)

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監察

14

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第2款)

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監察

15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①6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監察
公安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個人行賄6萬元以上,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20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監察
公安

17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款)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暫無具體標準,可參照行賄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標準。

監察
公安

二、濫用職權犯罪(15個罪名)

18

濫用職權罪(第39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此外,兩種特殊情況下濫用職權罪標準【注4】

監察
檢察

19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20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03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21

食品監管瀆職罪(第408條之一)

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暫無具體標準,可參照翫忽職守等相關罪名。

監察

22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

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洩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佈、傳播國家秘密的;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23

報復陷害罪(第25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監察

24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監察

25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向犯罪分子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3.向犯罪分子洩漏案情的;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監察

26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採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4.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5.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被採伐的;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監察

27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第415條)

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監察

28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415條)

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監察

2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監察

30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條)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是指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情況。

監察

31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第251條)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惡劣、引起民族糾紛、民族矛盾的,造成騷亂、示威遊行或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產生惡劣的政治影響的。

監察

32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第255條)

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暫無具體標準,可參照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監察
公安

三、翫忽職守犯罪(11個罪名)

33

翫忽職守罪(第397條)

同濫用職權罪標準。除外: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翫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監察
檢察

34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35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406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監察

36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406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37

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8.
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9.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監察

38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409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2.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3.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監察

39

商檢失職罪(第412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等進入境內的;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40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13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41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監察

42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419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

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監察

43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3.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洩露國家秘密的;

5.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四、徇私舞弊犯罪(15個罪名)

44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45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第410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9.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40畝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2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11.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20畝以上的;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60畝以上的;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100畝以上的;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其他耕地10畝以上嚴重毀壞的;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畝以上;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40畝以上;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
20畝以上毀壞;9.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80畝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40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11.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監察

46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的;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6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2.

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60萬元以上的。

監察

47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獲取非法利益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監察

48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49

枉法仲裁罪(第399條之一)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暫無具體標準,可參照濫用職權等相關罪名。

監察

50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405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他發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51

商檢徇私舞弊罪(第412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監察

52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監察

53

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縱走私犯罪的;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54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監察

55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5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57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58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第40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

10萬元以上的;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五、責任事故犯罪(11個罪名)

59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

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60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監察
公安

61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監察
公安

62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監察
公安

63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64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

以上的;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65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監察
公安

66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察
公安

67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監察
公安

68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監察
公安

6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六、其他(19個罪名)

70

破壞選舉罪(第256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監察

71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3.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公安

72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監察
公安

73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80條第4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1.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74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2.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監察
公安

75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第185條之一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金: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76

違法運用資金罪(第185條之一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金:1.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77

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金: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

以上的;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監察
公安

78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第18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監察
公安

79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80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監察
公安

81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4.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監察
公安

82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第253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2.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3.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4.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監察
公安

83

職務侵佔罪(第271條第1款)

①6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監察
公安

84

挪用資金罪(第272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資金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2.挪用資金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挪用資金

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2.挪用資金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監察
公安

85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2.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監察
公安

86

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第1款)

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監察
公安

87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條之一第3款)

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監察
公安

88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察

七、可由檢察機關管轄罪名(12個罪名)

89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檢察
監察

90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檢察
監察

91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第399條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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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第399條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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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00條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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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0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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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401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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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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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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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刑訊逼供罪(第24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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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暴力取證罪(第24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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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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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六種情形: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注2四種情形:1.多次索賄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具有以上六種情形(2-6)的。

【注3六種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

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注4】兩種特殊情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2.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之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致使林木被濫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貴樹木被採伐、毀壞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被採伐、毀壞後果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嚴禁採伐的林木被採伐、毀壞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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