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標局”與“鏢局”,哪一個才是錯別字?

“標局”與“鏢局”,哪一個才是錯別字?

問:看到有一塊文物匾額,將“鏢局”寫了“標局”,請問“標局”是不是錯別字?

答:嚴格來說,“標局”的標(標)字並不是錯別字,恰恰相反,“鏢局”才是錯別字。在文獻史料中,保鏢一直是寫成“保標”的。如《清實錄乾隆朝實錄》載:“山東袞州鎮總兵索建功奏:客商僱覓保標之人,起程時將各保標人年貌籍貫、馬匹槍刀、並來往何處,一一驗實,記案,發給路照一紙,以備沿途查驗。”

為什麼要寫成“保標”而不是“保鏢”呢?因為“保標”這一行當跟“標兵”有關。標兵,即明代中後期由督、撫、鎮、道等統領的士兵。明末魏禧《兵跡》載:“臨清北路一帶有標兵,善騎射,用駿馬小箭,箭曰‘雞眼’,馬曰‘游龍’,往來飛馳,分毫命中。鉅商大賈常募以護重貲,彼與俱,則豎紅標,故曰‘標兵’,賊不敢伺。”這些脫離了兵營的遊兵散勇,藉著高強的武藝,為商客充任保標。也便是鏢師的來歷。

晚清世俗小說、武俠小說興起,將“保標”誤寫成了“保鏢”,以訛傳訛,以致大家最後都將“保標”“標局”“標客”之“標”,都寫了“鏢”。

“標局”與“鏢局”,哪一個才是錯別字?

問:請問交子最早出現在哪個朝代?

答:大家都知道,世界上第一張紙幣,叫做交子。交子最早出現在北宋的四川。但交子誕生的具體時間,卻有爭議。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十九的記述,“先是,益、卭、嘉、眉等州歲鑄錢五十餘萬貫,自李順作亂,遂罷鑄,民間錢益少,私以交子為市,奸弊百出,獄訟滋多。乃詔知益州張詠與轉運使黃觀同議,於嘉、卭二州鑄景德大鐵錢。”

也就是說,交子出現的時間,在李順之亂髮生後、張詠知益州前。查李順作亂的時間,為北宋淳化四年(公元991年);張詠知益州的時間,是鹹平六年(1003)。可知四川交子出現的時間,是在公元991至1003年之間。

最早的交子,是私交子,即民間交子鋪發行的交子。四川的商民只要向交子鋪交納現錢,便可兌換成等值的交子,這叫做“納錢請交”;人們用交子來交易,比使用鐵錢方便多了。交子也可以隨時通過交子鋪兌成現錢,只要繳納3%的手續費,這叫做“見交付錢”。此時的交子,類似於今天的銀行券。後來私交子因經營不善,收歸國有,變成官交子。

不過宋代交子的實物圖片,今人已無法看到了。許多人用過的一張圖(見上圖),一直被認為就是北宋的交子。但我們可以肯定,它並不是宋朝的官交子,因為其雕版質量十分低劣,形制也與宋朝文獻關於交子樣式的記載不一致,官交子是多個印版套印的,且上面蓋有多個印章,有相關長官簽押。

“標局”與“鏢局”,哪一個才是錯別字?

問:古代的一兩白銀值多少人民幣?

答:古代的一兩白銀折算成人民幣的話,究竟是多少錢?這個問題真的很難說,不同的折算方法,得出的結果可能是不同的,比如可以按白銀與黃金的比價,然後參照現代的黃金價格得出一兩白銀的價錢;再比如可以按一兩白銀對糧食的購買力折算,然後參考今日的糧價估算出一兩白銀相當於今天多少錢,這兩種折算方式算出來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我個人贊成以白銀對糧食的購買力來折算。因為貨幣的價值只能體現為購買力,而糧食的價格相對來說,是最能體現貨幣價值的,一般不會過於虛高,也不會過於虛低。但是,不同時代的糧食價格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不同時代的白銀購買力是不同的。所以,要籠統地說“古代的一兩白銀值多少人民幣”是不可能有答案的,只能將問題問得更具體一些:究竟是古代的哪一個時期?是唐朝,還是宋朝?是明朝,還是清朝?是唐前期,還是唐後期?是清前期,還是清後期?白銀的購買力都不一樣。

這裡以清康熙朝前期,即17世紀下半葉為例,當時流通的主要貨幣為白銀與銅錢,銀錢的匯率約為1:1000,即1兩銀子可以兌換1000文錢。市場上大米的價格一般在每石300文~800文之間波動,我們取其中間值,以每石500文錢計算。清代的一石米約等於今天的150斤。而現在商場中一斤普通的大米,大概要賣4塊錢。這幾個關鍵數目字弄清楚之後,我們便可以建立一個大體上有效的換算等式:

清代康熙前期的1兩銀子=1000文錢=2石米=300斤米=1200元

“標局”與“鏢局”,哪一個才是錯別字?

問:古代嫁妝的標準是多少?

答:古人的嫁妝很難說有一個整齊劃一的標準,因人而異,因家產而異。不過,中國古代有一些時期,比如宋代,社會流行厚嫁之風,嫁妝非常豐厚。不要以為嫁妝就是幾擔可以挑著走的財物,按吳自牧《夢粱錄》的記錄,南宋人的嫁妝不僅有“首飾、金銀、珠翠、寶器”等財物,還包括“隨嫁田土、屋業、田園”等不動產。古人稱之為“奩產”。

還是舉幾個例子吧。宋理宗朝時,一位鄭姓大戶送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又有一個叫做虞艾的縣丞之子,“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這些嫁妝,動輒就是上百畝的田產。

宋人在定親時,男方要給女方送定帖,女方也要給男方回定帖,定帖上寫明的內容,包括陪嫁的財產。這個定帖,有點像是婚前財產證明。因為按宋朝法律的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

一般來說,社會人的地位,取決於他(她)的經濟基礎。宋代盛行厚嫁,奩產往往不是小數目,而且,奩產的支配權也掌握在女性手裡,因此,我們相信,宋代女性的地位,是不可能太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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