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局部修訂條文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 JGJ39-2016

局部修訂條文

(2019年版)

說明:1.下劃線標記的文字為新增內容,方框標記的文字為刪除的原內容,無標記的文字為原內容。

2.本次修訂的條文應與《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 JGJ39-2016中的其他條文一併實施。

1 總 則

1.0.3 託兒所、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託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應符合表1.0.3-2的規定。

表1.0.3-1 託兒所、幼兒園的規模

規 模

託兒所(班)

幼兒園(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

8~10

10 9~12

表1.0.3-2 託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

名 稱

班 別

人數(人)

託兒所

乳兒班(6~12月)

10人以下~15

托兒班

小、中班(12~24月)

15人以下~20

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

幼兒園

小班(3~4歲)

20~25

中班(4~5歲)

26~30

大班(5~6歲)

31~35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幼兒班級活動及公共活動生活和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 unit of living room

幼兒班級獨立生活的空間。

2.0.9 多功能活動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園幼兒共同進行文藝、體育、家長集會等多功能活動的空間。

2.0.10 乳兒室 suckling room (此條刪除)

供乳兒班嬰兒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間。

2.0.11 餵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兒母親直接哺乳的空間。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條刪除)

供配製乳兒用乳汁的空間。

2.0.13 晨檢室(廳)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幼兒入園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空間。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 地

3.1.3 託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宜為300m~500m。

3.2 總 平 面

3.2.2個班及以上的託兒所、幼兒園建築應獨立設置。兩 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築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生活用房應設在居住建築的底層;(此條刪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築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範第3.1.2條規定;

2 應設獨立出入口,並應與其他建築部分採取隔離措施;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築出入口及室外活動場地範圍內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

3.2.3 託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外活動場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每班應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小於60m2人均面積不應小於2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採取分隔措施;

2 幼兒園應設全園共用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於2m2;

2A 託兒所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於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託兒所,設置室外活動場地確有困難時,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小於2m2。

4 共用活動場地應設置遊戲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設戲水池,儲水深度不應超過0.30m;遊戲器具下面及周圍應設軟質鋪裝。宜設洗手池、洗腳池;

3.2.8

託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生活用房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佈置在當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於3h

3.2.8A 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0%。

4 建 築 設 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應由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等部分組成。

4.1.2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

4.1.3 託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應佈置在四層及以上;託兒所部分應佈置在一層。

4.1.3A 幼兒園生活用房應佈置在三層及以下。

4.1.3B 託兒所生活用房應佈置在首層。當佈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託大班佈置在二層,其人數不應超過60人,並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1.5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於0.9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由樓地面計算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於0.90m。

4.1.7 嚴寒和寒冷地區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的外門應設門斗,寒冷地區宜設門斗。

4.1.8 幼兒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距離地面1.20m以下部分,當使用玻璃材料時,應採用安全玻璃;

4 門下不應設門檻;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止夾手設施;

6 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生活用房開向疏散走道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4.1.9 託兒所、幼兒園的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看臺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防護欄杆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杆的高度應從地面計算

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且淨高不應小於1.10 1.3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離不應大於0.11 0.09m

4.1.11 樓梯、扶手和踏步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樓梯踏步面應採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應漏空,踏步面應做明顯警示標識

4.1.12 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淨寬度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杆應採取不易攀爬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 0.09m

4.1.17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託兒所睡眠區、活動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多功能活動室的室內最小淨高不應低於表4.1.17的規定。

4.1.17 室內最小淨高(m)

房間名稱

淨高

託兒所睡眠區、活動區

2.8

幼兒園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3.0

多功能活動室

3.9

注:改、擴建的託兒所睡眠區和活動區室內淨高不應小於2.6m。

4.1.17A

廚房、衛生間、試驗室、醫務室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區按規劃要求應按需配套設置託兒所。當託兒所獨立設置有困難時,可聯合建設。

4.2 託兒所生活用房

4.2.1 託兒所應包括托兒班和乳兒班,托兒班宜接納2週歲~3週歲的幼兒,乳兒班宜接納2週歲以下的幼兒。生活用房應由乳兒班、託小班、託大班組成,各班應為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宜設公共活動空間。

4.2.2 托兒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積及要求應與幼兒園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兒班房間的設置和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4.2.3乳兒班每班房間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最小使用面積

乳兒室睡眠區

50 30

餵奶室活動區

15

配乳室配餐區

8 6

衛生間清潔區

10 6

儲藏室

8 4

4.2.3A 託小班應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2.3A的規定。

4.2.3A 託小班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2)

各區名稱

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

35

活動區

35

配餐區

6

清潔區

6

衛生間

8

儲藏區

4

注: 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50 m2。

4.2.3B 乳兒班和託小班宜設餵奶室,使用面積不宜小於10m2,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

2 應設置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3 應設尿布臺、洗手池,宜設成人廁所。

4.2.3C 乳兒班和託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之間宜採取分隔措施,並應互相通視。

4.2.3D 乳兒班和託小班活動區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距地1.2m的牆面應做軟質面層。

4.2.4 每個托兒班和乳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為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當託兒所和幼兒園合建時,託兒所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並應設單獨獨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動場地宜分開

4.2.5 餵奶室、配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此條刪除)

1 餵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餵奶室應靠近對外出入口;

2 餵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當使用有汙染性燃料時,應有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

4.2.5A 乳兒班和託小班生活單元各功能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睡眠區應佈置供每個嬰幼兒使用的床位,不應佈置雙層床。床位四周不宜貼靠外牆。

2 配餐區應臨近對外出入口,並設有調理臺、洗滌池、洗手池、儲藏櫃等,應設加熱設施,宜設通風或排煙設施。

3 清潔區應設淋浴、尿布臺、洗滌池、洗手池、汙水池、成人廁位等設施。

4 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

4.2.5B 託小班衛生間內應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為0.25m以下。每班至少設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便器之間應設隔斷;每班至少設3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為0.4~0.45m,寬度宜為0.35~0.4m。

4.2.6 乳兒班衛生間至少應設洗滌池2個、汙水池1個、保育人員廁位1個。(此條刪除)

4.2.6A 託兒所生活用房除應符合以上條款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第4.3.4條、第4.3.6條、第4.3.7條、第4.3.8條、第4.3.14條、第4.3.15條、第4.3.16條的規定。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公共活動用房空間和多功能活動室組成。公共活動空間可根據需要設置。

4.3.3 幼兒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於表4.3.3的規定,當活動室與寢室合用時,其房間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少於120 105m2。


4.3.3 幼兒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 間 名 稱

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活 動 室

70

寢 室

60

衛生間

廁 所

12

盥洗室

8

衣帽儲藏間

9

4.3.5 活動室宜設置的陽臺或室外活動平臺,且不應影響幼兒生活用房的日照。

4.3.13 衛生間所有設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應符合幼兒人體尺度和衛生防疫的要求。衛生潔具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 大便器宜採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間應設隔板,隔板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於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

4.3.17

應設多功能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幼兒生活單元,其使用面積宜每人0.65m2,且不應小於90m2。單獨設置時宜與主體建築用連廊連通,連廊應做雨蓬,嚴寒地區應做封閉連廊。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服務管理用房應包括晨檢室(廳)、保健觀察室、教師值班室、警衛室、儲藏室、園長室、所長室、財務室、教師辦公室、會議室、教具製作室等房間,。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4.4.1的規定。

4.4.1 服務管理用房各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m2)

房間名稱

規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檢室(廳)

10

10

15

保健觀察室

12

12

15

教師值班室

10

10

10

警衛室

10

10

10

儲藏室

15

18

24

園長室、所長室

15

15

18

財務室

15

15

18

教師辦公室

18

18

24

會議室

24

24

30

教具製作室

18

18

24

注: 1晨檢室(廳)可設置在門廳內;

2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置教師值班室僅全日制幼兒園設置。

3 房間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間面積可適當減少。

4.4.2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應設門廳,門廳內宜附設收發、晨檢、展示等功能空間。應設置晨檢室和收發室,設置展示區、嬰幼兒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嬰幼兒車存儲等空間,宜設衛生間。

4.5 供應用房

4.5.1 供應用房應包括廚房、消毒室、洗衣間、開水間、車庫等房間,廚房應自成一區,並與幼兒活動生活用房應有一定距離。

4.5.2A 廚房使用面積宜0.4m2/每人,且不應小於12m2。


5 室 內 環 境

5.1 採 光

5.1.1 託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廚房等均應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其採光係數最低值及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5.1.1採光係數最低標準值和窗地面積比

採光等級

房間場所

名稱

採光係數最低值(%)

窗地面積比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多功能活動室

2.0 3.0

1:5.0 1/5

多功能活動室

3.0

1/5

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2.0 3.0

1:5.0 1/5

辦公室、輔助用房

2.0

1:5.0

睡眠區、活動區

3.0

1/5

衛生間

1.0

1/10

樓梯間、走廊

1.0

1/10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託兒所、幼兒園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生活單元、保健觀察室

≤45

多功能活動室、辦公室、保健觀察室

≤50

5.2.2 託兒所、幼兒園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房間名稱

空氣聲隔聲標準(計權隔聲量)(dB)

樓板撞擊聲隔聲單值評價量(dB)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

生活單元、辦公室、保健觀察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50

≤65

多功能活動室與相鄰房間之間

≥45

≤75

6 建 築 設 備

6.1 給水排水

6.1.2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給水系統的引入管上應設置水錶。水錶宜設置在室內便於抄表位置;在夏熱冬冷地區及嚴寒地區,當水錶設置於室外時,應採取可靠的防凍脹破壞措施。供水總進口管道上可設置紫外線消毒設備。

6.1.3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給水用水點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要求。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系統增壓給水設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產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採取減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嬰幼兒生活單元貼鄰設置。

6.1.5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宜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也可採用分散製備熱水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當設置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時,應採用混合水箱單管供應定溫熱水系統。當採用太陽能、空氣源熱泵等製備熱水時,熱水溫度低於60℃的系統應設置輔助加熱設施。

6.1.12A 託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中水系統。

6.1.12B 託兒所、幼兒園不應設置管道直飲水系統。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2 採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28℃。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宜採用35℃~45℃,不應大於60℃;供回水溫差不宜大於10℃,且不宜小於5℃。

6.2.7供暖系統應設置熱計量裝置,並應實現分室控溫在末端供暖設施設置恆溫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

6.2.9 託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宜符合表6.2.9的規定。


表6.2.9 託兒所、幼兒園房間的供暖設計溫度

房間名稱

室內設計溫度(℃)

活動室、寢室、餵奶室、保健觀察室

配奶室、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乳兒室睡眠區、活動區、餵奶室

24

盥洗室、廁所

22

門廳、走廊、樓梯間、廚房

16

洗衣房

18

淋浴室、更衣室

25

6.2.11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表6.2.11-1、表6.2.11-2規定:

1 應優先採用有組織自然通風設施;

2 當採用換氣次數確定室內通風量時,房間的換氣次數不應低於表6.2.11-1的規定;

3 採用機械通風或空調房間,人員所需新風量應不小於表6.2.11-2的規定。

6.2.11-1 房間的換氣次數

房間名稱

換氣次數(次/h)

活動室、寢室、睡眠區、活動區、餵奶室

3~5

寢室

3

廁所衛生間

10

多功能活動室

3~5

6.2.11-2 人員所需最小新風量

房間名稱

新風量(m3/h人)

活動室、寢室、活動區、睡眠區

20 30

寢室

20

保健觀察室

38

多功能活動室

20 30

6.2.12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宜設置有

迴流構造措施的排氣通風豎井,並應安裝機械排風裝置。

6.2.13 對於夏熱冬暖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當夏季依靠開窗不能實現基本熱舒適要求,且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不設置空調設施時,每間幼兒活動室、寢室等房間宜安裝具有防護網且可變風向的吸頂式電風扇。

6.2.14 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大於和等於25℃地區的託兒所、幼兒園建築,宜設置空調設備或預留安裝空調設備的條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

6.2.14空調房間室內設計參數

參數

冬季

夏季

溫度(℃)

活動室、寢室、餵奶室

保健觀察室、配奶室

晨檢室(廳)、辦公室

20

25

乳兒室 睡眠區、活動區、餵奶室

24

25

風速(v)(m/s)

0.10≤v≤0.20

0.15≤v≤0.30

相對溼度(%)

30~60

40~60

6.2.1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於1.5m。(此條刪除)

6.3 建築電氣

6.3.1 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採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採用防頻閃性能好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採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採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採用LED等其他節能光源。睡眠區、活動區、餵奶室應採用漫光型燈具,光源應採用防頻閃性能好的節能光源。寄宿制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6.3.4 託兒所、幼兒園的房間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房間照明標準值

房間或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值(lx)

UGR

Ra

活動室

地面

300

19

90 80

圖書室

0.5m水平面

300

19

美工室

0.5m水平面

500

19

多功能活動室

地面

300

19

寢室、睡眠區、活動區

0.5m水平面

100

19

辦公室、會議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廚 房

檯面

200

門廳、走道

地面

150

餵奶室

0.5m水平面

150

19

6.3.5 託兒所、幼兒園的房間內應設置插座,且位置和數量根據需要確定。活動室插座不應少於四組,寢室、圖書室、美工室插座不應少於二組。插座應採用安全型,安裝高度不應低於1.8m。插座迴路與照明迴路應分開設置,插座迴路應設置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其額定動作電流不應大於30mA。

6.3.7 託兒所、幼兒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園區大門、建築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廚房等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2 幼兒園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3 廚房、重要機房宜財務室應

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建築物出入口、樓梯間、廚房、配電間等處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

3A 園區大門、廚房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6.3.8 大、中型託兒所、幼兒園建築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並宜設置廣播系統、,並宜設置有線電視系統。、教學多媒體設施。小型託兒所、幼兒園建築應設置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宜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

1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

3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

4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5 《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50033

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

7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

8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

9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

10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736

11 《飲食建築設計規範標準》JGJ64

12 《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

13 《飲用淨水水質標準》CJ94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

JGJ39-2016

(2019年版)


條 文 說 明

1 總 則

1.0.3 據調查,目前託兒所、幼兒園規模有擴大的趨勢,有些託兒所、幼兒園班數多達(20~30)班,規模過大,對於託兒所、幼兒園的管理、安全、服務質量不利。因此,建議託兒所、幼兒園的規模不要過大。根據調查結果,本條對託兒所、幼兒園的規範及班人數做了規定。規範中提出的託兒所、幼兒園建設規模和每班人數對託兒所、幼兒園管理是合適的。

本條增加了託兒所的規模和各班嬰幼兒的年齡、人數,是根據國家衛健委的建議而確定的。

1.0.5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涉及多方面、多專業,對於各專業已有標準規定內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規範不再重複,因此在設計時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主要有《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統一標準》GB5035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50348、《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50033、《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26、《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75等。

2 術 語

2.0.5 幼兒生活用房包括幼兒班活動單元、多功能活動室和為幼兒特殊活動的公共活動室等供幼兒使用的一切用房其他空間。

2.0.6 幼兒生活單元是幼兒生活用房中供一個班級幼兒園活動生活的空間,。託兒所包括乳兒班、託小班、託大班生活單元。幼兒園生活單元包括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儲藏間等。

3基地和總平面

3.1基 地

3.1.3 託兒所、幼兒園園址選擇在居住區內或附近,便於家長接送,其服務半徑不宜過大。調研中發現有的居住區規模很大,但沒有設置託兒所、幼兒園,有的即使設置了託兒所、幼兒園,其服務半徑過大,家長接送,會耽誤很長時間。幼兒步行時間不宜過長,因此規定了託兒所、幼兒園的服務半徑。

本次修訂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規定,服務半徑為300m,更方便嬰幼兒接送。

3.2 總 平 面

3.2.2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是供1週歲~6週歲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機構。幼兒大部分時間在這裡進行各種活動。由於幼兒身體尚未發育成熟,身體抵抗力弱,對外界環境適應能力差,要求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確保幼兒安全、衛生、適用。託兒所、幼兒園在建築佈局、房間設置、室內外環境等方面有許多要求,要求建築封閉,周圍設圍牆。為了在建築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要求建築封閉,周圍設圍牆。為了在建築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獨立設置建築基地,使建築不受外界影響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與其它建築合建,勢必對幼兒的生活環境造成干擾,難以保證幼兒的安全、衛生和適用的要求。

幼兒是家庭的希望、國家的未來。社會各界、每個家庭都非常重視幼兒的健康成長,尤其關注幼兒生活環境的安全、衛生、適用問題。這些方面規範中有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是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的最低標準。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對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的標準要求也應提高,不能以擠佔託兒所、幼兒園建設用地,影響幼兒安全、衛生、適用為代價來發展城市建設。何況託兒所、幼兒園在居住區中佔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區規劃按規定留有幼兒園建設用地,可以獨立建設滿足規範要求的幼兒園。

由於建設用地緊張,一些託兒所、幼兒園與其他建築合建。本條對與既有建築物合建的託兒所、幼兒園作了規定,一是規模限定在兩個班及以下;二是幼兒生活用房限定設在建築首層;三是應設獨立的出入口,並對出入口做出規定。由於建築物底層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託兒所、幼兒園不設獨立出入口,可能會與其他出入的人員交叉干擾,不利於幼兒出入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幼兒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規定託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獨立出入口,確保幼兒使用安全。另外,規定在室外設置獨立活動場地,並與其他場地進行分隔,可以避免與其他場地互相干擾,影響幼兒的安全和健康。

託兒所合建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居住區中按規劃要求將託兒所與其他建築合建在一棟建築中;二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區,託兒所與既有建築合建,目前這種情況大量存在,建築比較複雜,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因此對合建的託兒所的安全問題做了相應規定,以確保嬰幼兒的安全。

託兒所與既有建築合建,建設成本高,必須達到一定量的規模才能保持正常運營,此次修訂提高了獨立設置託兒所、幼兒園的班數。根據市場需求,本條對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與其他建築合建作了調整,一是規定獨立設置的託兒所、幼兒園由原來三個班改為四個班;二是對合建的班數由二個班改為三個班。還對合建的建築類型規定做了適當調整,增加了可與養老、教育、辦公建築合建。為解決當前託兒所缺少的情況,合建的託兒所比較多。由於城市建設用地緊張,獨立建造託兒所很困難,考慮到實際情況,為滿足市場需求,這次規範修訂放寬了合建的建築類型。目前有些託兒所、幼兒園與商業、娛樂等建築合建,這些建築容易發生火災,與這些建築合建,對幼兒安全造成很大隱患。因此規定託兒所、幼兒園僅能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築合建,這些建築相對管理規範,發生火災的幾率比較小。

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因為嬰幼兒身體情況與成人不同,體質弱,行走能力差,如果與其他建築共用疏散樓梯,一是幼兒用的樓梯與成人的樓梯踏步高度、寬度不同,成人使用的樓梯不適宜兒童使用;二是在緊急情況下,幼兒與成人共用一個樓梯疏散對幼兒的身體會造成傷害。因此,對合建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及出口作了規定。

3.2.3 託兒所、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需要有足夠的活動面積,滿足幼兒室外活動的需要。一些託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過小,不能滿足需要,規範對班活動場地、全園共用活動場地面積均做出了具體規定,並對活動場地的設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調研發現,有些託兒所、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佈置在建築周圍陰影之內,基本沒有陽光照射,兒童在室外活動得不到陽光,對兒童的身體健康不利。

本次調整對託兒所和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分別進行了規定。由於託兒所的幼兒比幼兒園的年齡小,其活動能力和範圍也要小一些。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保持不變,將託兒所室外活動場地面積適當減少,目前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區,與其他建築合建的託兒所、幼兒園比較多,這種情況室外活動面積很小,按規定設置室外活動場地面積難以保證。因此,對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的要求做了調整。

3.2.8 在調研中發現,有些託兒所、幼兒園幼兒生活用房日照標準不能滿足3h的規定,這對幼兒的身體是不利的。本條為強制性條文。2016版規範中對託兒所、幼兒園房間的日照標準規定不夠具體,這次修編分別對託兒所和幼兒園需要日照3h的房間做了具體規定,這些房間是嬰幼兒經常生活的場所,嬰幼兒的生活和發育需要一定時間的陽光,陽光可以殺滅一些細菌,幼兒的生活用房在陽光的照射下也有利於室內環境的清潔衛生,因此規定嬰幼兒活動用房滿窗日照標準不小於3h,確保幼兒身體健康。

原條文中,嬰幼兒“生活用房”包括衛生間、儲藏間和公共活動用房,這些房間日照標準不需要3h。本次修訂明確了需要日照3h的具體房間,並分別說明託兒所和幼兒園需要日照要求的房間。對於其他嬰幼兒不經常生活的房間不作具體規定,建築設計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佈置。

4 建 築 設 計

4.1 一 般 規 定

4.1.3 託兒所、幼兒園中的幼兒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兒生活使用的房間,包括幼兒生活單元、幼兒公共活動室、多功能廳等。為保證幼兒的身體健康,規範對房間的日照、採光、通風等室內環境方面有明確的規定。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此條前半句沒有變化,與原條文一致。後半句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5.3.1A條文,關於地上房間建築層數的設置可不列為強制性條文。本次修訂關於房間設置的樓層,除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均列為非強制性條文,在規範第4.1.3A條、第4.1.3B條、第4.1.3C條中表述。

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採光、通風、防潮、排水等條件較差,不能滿足規範建築環境的規定要求,對幼兒身體健康十分不利,故規定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築設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採取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護措施,可以佈置非幼兒生活用房,如設備用房、庫房、工作人員廚房、餐廳等房間。

幼兒的體力、活動能力比較差,上下樓梯動作緩慢,不適宜多樓層上下,另外幼兒行動速度較慢,對環境適應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難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樓梯間疏散更困難。為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和緊急疏散時的安全,規定幼兒生活用房所在的層數不應佈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

託兒所主要是嬰幼兒使用,嬰幼兒活動能力較差,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需要大人幫助疏散,因此規定託兒所部分應設在一層,是為保護幼兒的安全,在緊急情況下,使嬰兒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4.1.3A 新增條文。幼兒園的幼兒體力、活動能力比較差,上下樓梯動作緩慢,不適宜多樓層上下,另外幼兒行動速度較慢,對環境適應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難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樓梯間疏散更困難。為保護幼兒身體健康和緊急疏散時的安全,因此對幼兒園幼兒生活用房所在的層數作了規定。

4.1.3B 新增條文。託兒所的嬰幼兒年齡在3歲以下,其身體能力較弱,智力較低,方向感較差,行走比較困難。據觀察,這個年齡的嬰幼兒上下樓梯不能自理,需要保育員帶領下才能完成。如果發生緊急情況,嬰幼兒不能使用樓梯進行疏散。為保證嬰幼兒的安全,規定託兒所生活用方應佈置在首層。考慮到實際情況,尤其是合建的託兒所一層用地十分緊張,因此對託大班生活用房佈置的樓層進行了調整,並對人數和安全疏散作了規定。

4.1.5 託兒所、幼兒園活動室的窗與成人建築的窗最大的區別在於窗臺的高度不一樣,因為幼兒的身材較矮,為了保證幼兒的視線不被遮擋,避免產生封閉感,並體現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空間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動室,公共活動室的窗臺距地不宜大於0.60m。由於窗臺低,防止兒童爬上窗臺,發生從窗墜落的事故,因此要求採取防護措施。寢室窗的形式不同於活動室,一般需要高於活動室的窗臺,達到0.90m。如果幼兒的床緊靠窗戶,為了防止幼兒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則需要加護欄。活動室的窗宜設下亮子,活動室窗的形式不同於成人建築窗的形式,後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後者的窗亮子是作為通風功能,而前者窗亮子為了幼兒安全,不可以開啟,即使為了通風需要開啟,應做上旋開啟,設推拉窗,必須設置防護措施。1.80m以下嚴禁設開啟窗扇,是為了防止幼兒通過時碰傷頭部。窗外側無外廊時應設欄杆,欄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的有關規定。當底面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時,其欄杆的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1.8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應保障幼兒的安全,幼兒身體的各部分的發育尚未成熟,動作還不十分協調,防護意識差;同時好奇心強烈,容易忽視對周圍的注意,很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門是幼兒經常接觸的部件,因此在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中,應注意門的安全問題。為了方便兒童自己開啟或關閉房間門,應在距地0.6m處加設幼兒專用的拉手,門拉手可以將幼兒和教師使用的要求作整體考慮,結合門的造型,通常設垂直拉手,門扇內外皆裝置。活動室、寢室的門應設觀察窗,在兼顧幼兒和教師視線範圍的情況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兒和教師進出活動室能觀察門內外的情況,防止發生碰撞。

本條增加了平開門距離樓地面1.2m以下部分應設防夾手設施。設計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門與門框連接處採取設置柔性覆蓋物等措施,防止幼兒手腳伸入夾傷。

4.1.9 外廊、陽臺、上人屋面、平臺等部位是交通和疏散通行的地方,也是幼兒經常活動的場所,在這些臨空部位活動易發生高空墜落危險事故。幼兒活潑、好動,且安全意識差,易出現嬉鬧、擁擠行為,因此這些部位必須設防止欄杆,防止高空墜落,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

由於幼兒好動,在應急疏散時,易發生集中擁擠、推搡欄杆行為,因此欄杆使用的材料應堅固、耐久,並能承受規範規定的水平推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的規定。

欄杆的淨高1.10m為地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當欄杆距地0.60m以下有可踏面時,扶手的高度應從可踏面頂面起計算。

為防止幼兒攀爬,造成高空墜落事故,欄杆應採用防攀爬的構造,欄杆不應有任何可踏面,例如,不應採用任何橫向杆件和裝飾物,女兒牆不應做防水小沿磚等構造。

做垂直杆件時,杆件間的淨距不應大於0.11m,以防止幼兒頭部帶身體穿過而發生墜落事故。近年來,時有發生兒童墜落事故。其中欄杆間距過寬是原因之一,因此必須嚴格規範規定,做垂直欄杆時,杆件間的淨距不應大於0.11m。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在原條文基礎上僅對防護欄杆的高度和欄杆淨間距進行了調整。將原規定的高度1.10m修改為1.30m,其根據是,《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第6.7.3條第2款規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2m。條文中規定的欄杆高度是否適用於託兒所、幼兒園不夠明確,由於託兒所、幼兒園中嬰幼兒的特殊情況,一是嬰幼兒安全意識差,易動、易攀爬,欄杆高度應適當加高;二是考慮到大人抱嬰幼兒站立時,人體的重心增高,欄杆高度也應適當加高,避免人靠近欄杆時因重心外移發生墜落事故。根據上述情況,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臨空的欄杆高度增加到1.30m,目的是確保嬰幼兒使用時的人身安全。

關於垂直欄杆淨距離的寬度修改為0.09m,主要根據是考慮到嬰幼兒的特點,安全意識差,好奇、好動,遊戲時頭部或身體易鑽入欄杆空隙中,為防止幼兒頭部或身體卡在欄杆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將垂直欄杆淨間距調整為0.09m,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4.1.11

考慮兒童身體特點,幼兒使用的樓梯不同於成年人樓梯,樓梯扶手、欄杆寬度、踏步尺寸均與成年人樓梯不同。幼兒扶手高度宜為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間增設。設置垂直杆件時,其淨寬度不應大於0.11m。由於兒童腿長比成年人短,樓梯踏步的尺寸不能與成年人樓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對幼兒樓梯踏步尺寸做出了規定。

本規範增加了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條款,是因為幼兒行動遲緩、動作較慢、安全意識差,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為使幼兒迅速疏散到室外,規定樓梯間的首層直通室外,對幼兒安全疏散更為有利。

4.1.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幼兒活潑、好動,且安全意識差,上、下樓梯時易發生嬉鬧、攀爬等行為,甚至有些幼兒爬上樓梯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發生墜落事故。為保護幼兒的生命安全,幼兒使用的樓梯,其樓梯井淨寬度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兒從樓梯上滑落穿越,墜落至樓梯井底。

樓梯欄杆應採取不易攀登的構造,欄杆不應有任何可蹬踏的橫向杆件及裝飾物。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防止幼兒頭部、身體穿越欄杆,造成幼兒高空墜落安全事故

對其淨距進行了修改,主要根據是考慮到嬰幼兒的特點:安全意識差,好奇、好動,遊戲時頭部或身體易鑽入欄杆空隙中,為防止幼兒頭部或身體卡在欄杆空隙中,造成安全事故,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4.1.17 考慮到有些公共建築的層高在3.0m左右,為了保證其適用於託兒所、幼兒園的改建,對託兒所、幼兒園生活單元中的一些房間的淨高進行了調整。多功能活動室是全員最大的公共活動空間,最大面積可達300m2以上,其層高過低,不僅空間有壓抑感,也不符合室內健康衛生要求,因此規定房間淨高應適當高一些。

4.1.17A 新增條文。廚房等用水的房間容易產生洩漏,影響樓下託兒所、幼兒園嬰幼兒正常生活。

4.1.17B

新增條文。本條為新增條款。《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規定居住區配套設施應設置託兒所、幼兒園。由於託兒所營運管理成本高、責任大,因此,近幾年居住區按規劃僅建了幼兒園,很少建託兒所,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的規定。因此,社會上出現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託兒所不足的局面。本條規定居住區應按需配套設置一定規模的託兒所,可以保證託兒所建設的數量,解決社會上託兒所數量不足的情況。

4.2 託兒所生活用房

4.2.1 託兒所中的托兒班及乳兒班的設置一般根據年齡來劃分,乳兒班為2 1歲以下在哺乳期間的幼兒,這些幼兒走路、吃飯、大小便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時間在床上生活。托兒和託大班為2歲~3歲的幼兒,基本能走路、吃飯及大小便,但自理能力還較差,需要護理員幫助才能完成自理動作。由於3歲以下幼兒其活動能力有所差異,托兒班和乳兒班幼兒

和託小班的劃分可根據幼兒園的嬰幼兒自理能力靈活分配,不必絕對按年齡分配。

4.2.3 乳兒班的房間功能空間設置主要是根據哺乳其幼兒生活的需要而設置的,它與幼兒園及托兒班的區別主要是沒有活動室,衛生間的設施也不相同各功能空間沒有明顯的界限,只設置各功能分區,滿足嬰幼兒的生活使用要求

4.2.3B 新增條文。乳兒班有時需要母親定時餵奶,餵奶時應有獨立的空間,乳兒由保育員抱出到餵奶室交給母親哺乳,因此餵奶室應臨近乳兒班。餵奶室對外設直接出入口,防止母親經過嬰幼兒生活空間,造成環境汙染。

4.2.3D

新增條文。乳兒班和託小班的嬰幼兒經常在地上玩耍,為保證嬰幼兒的健康和安全,其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處理,可採取地熱採暖、鋪設木地板或地毯等措施,保證上述要求。

4.2.4 如果託兒所設置若干個班,從管理和衛生方面要求應分成獨立的使用單元,這和幼兒園相同。一般託兒所和幼兒園合建的較多,但託兒所和幼兒園兩部分應單獨分區,不應與幼兒園部分合用一個出入口,這有利於管理和幼兒的身體健康。

4.2.5 乳兒班需要母親定時餵奶,餵奶時應有獨立的空間,母親需要將乳兒從乳兒室抱出後在餵奶室哺乳,因此餵奶室應臨近乳兒室。幼兒餵奶也有非母乳餵奶,需要奶粉餵養,因此需有衝奶粉的加熱設施及沖洗奶瓶需要的洗滌設施。考慮經濟條件差的地區使用燃氣、煤等燃料,會汙染室內空氣,因此必需設置獨立的通風及排煙系統。(此條刪除)

4.2.6 乳兒班的衛生間與托兒班的衛生間不同,哺乳的幼兒大、小便還不能自理,因此也就不需要便器,但需要衝洗尿布的機會較多,因此需要設置一定量的洗滌池。設保育人員的廁位也可兼供母親使用,同時兼做倒幼兒糞便使用。(此條刪除)

4.3 幼兒園生活用房

4.3.1 原規範幼兒生活用房包括幼兒生活單元和音體室,本次規範調整為幼兒生活用房由幼兒生活單元和幼兒公共活動用房組成。公共活動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動室,還包括幼兒公共活動用房。為了適應現代幼兒早期教育的需要,幼兒公共活動用房已在多數託兒所、幼兒園內設置。公共活動空間是指供幼兒進行多種專項活動的場所,可以是房間,也可以利用走廊、大廳等其他空間安排幼兒在生活單元中不能實現的各種興趣活動。根據幼兒園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設置。

4.3.17 多功能活動室是為多種功能使用的房間,也是幼兒園最大的活動空間,可供班級聯合集會、跳舞、唱歌、家長會談集會及放映電影、錄像、幻燈片等活動使用。天氣不好時還可以作為臨時遊戲室,因此多功能活動室應臨近生活用房。無論是設在適中位置或幼兒用房的盡端,都不得和服務用房,供應用房混在一起。當多功能活動室獨立設置時,與主體建築的距離不宜過遠,並需用連廊相連通。連廊設雨蓬是為了在雨天、雪天不影響兒童室外通行,方便使用。

根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規定,確定了多功能活動室的使用面積。

4.4 服務管理用房

4.4.1 各託兒所和幼兒園服務管理用房設置內容不同,規模較小的託兒所、幼兒園,考慮管理需要,可將服務管理用房進行增減或合併使用,合用的房間面積也可以適當減少,具體可根據需要進行設置。

4.4.2 門廳是託兒所、幼兒園的室內外過渡空間,是嬰幼兒入園必須經過的空間,功能要求比較多。為保證嬰幼兒的健康,嬰幼兒出入門廳時需要洗手,因此規定了宜設置洗手池。

4.5 供 應 用 房

4.5.2A 新增條文。廚房面積的設置是根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的規定確定的,由於不同規模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廚房使用面積不同,可根據幼兒園的規模大小,確定廚房的使用面積。但對於規模較小的託兒所、幼兒園,為保證廚房的基本使用功能,面積不應過小。

5室 內 環 境

5.1 採 光

5.1.1 本條對原規範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對幼兒用房及其他相關用房的天然採光質量作了具體的規定。採光係數標準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50033的有關規定,採光係數需要計算。本條中關於採光係數最低標準值是參考了《中小學校設計規範》GB50099-2011中的相關規定《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50033中教育建築採光標準值的相關規定

。為了保護幼兒的身體及視覺健康,本條規定了託兒所、幼兒園建築中不同用途房間的採光係數最低標準值。為方便建築設計進行估算窗口面積,同時給出了窗地面積比。


6建 築 設 備

6.1 給 水 排 水

6.1.3 為確保幼兒的正常用水條件,給水水壓應滿足所用給水用水點最低工作壓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壓力約為0.05MPa。二次加壓供水設施不應產生二次汙染,噪聲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託兒所、幼兒園建築中嬰幼兒生活單元是幼兒長期停留房間,為了保證這些房間安靜舒適,特別強調了產生噪聲的各種供水機房、各種換熱機房及變配電房間等不得與這些房間或無泵房設備貼臨設置。

6.1.5 幼兒洗手或洗浴需要熱水。託兒所、幼兒園宜優先採用集中熱水製備的熱水供應系統。當無條件採用集中熱水製備時,也可採用分散熱水製備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氣候適宜地區應優先採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製備熱水。

按照國家要求託兒所、幼兒園建築都應該是綠色建築,綠色建築應按照被動措施優先的原則設計,因此,採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製備熱水的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將越來越多,又考慮到各地氣候特點的差異性,在一些地區將存在利用太陽能熱水器或空氣源熱泵製備熱水時熱水溫度可能低於60℃,所以強調採用上述製備熱水達不到60℃的系統需要設置輔助加熱設施,確保有利於幼兒和兒童的健康。

6.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6.2.2 從有利於健康角度考慮,採用低溫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地面表面溫度不應超過規定值。從對地面輻射供暖安全、壽命和舒適考慮,對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及供水回水溫差提出要求,並與《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736中規定一致。

6.2.7 供暖系統應該設置集中熱量計量並實現分室溫度控制,一方面利於節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實現室溫控制。

供暖系統末端設施有不同種類,無論何種末端供暖設施都應設置能夠實現分室溫控的恆溫控制閥調控室溫。

6.2.11 活動室和寢室應具備可開啟自然通風外窗,可保證輪換開啟通風。寒冷地區及夏熱冬冷地區的供暖應計入通風的耗熱量。我國地域遼闊,氣候差異大,最小換氣次數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高溫高溼地區的換氣次數要求就高,最小換氣次數給出取值範圍,可以根據建築物所在地域氣候特點合理取值。託兒所、幼兒園的衛生健康要求較高,參考《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中的相關規定,適當增大最小新風量取值。

6.2.12 託兒所、幼兒園中的公共廚房、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無排放通道時將對室內環境產生很大影響。無外窗衛生間無法直接對室外通風換氣。設置排風豎井將有害氣體從屋頂排出,並且豎井應該有防止迴流構造,防止相鄰房間竄味。機械排風裝置根據房間換氣需要設置。公共淋浴室、無外窗衛生間等,採用的排氣扇需要配帶防止迴流裝置。

6.3 建 築 電 氣

6.3.1 幼兒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兒活動室、寢室、圖書室、美工室等是幼兒日常活動停留較多的場所,頻閃和眩光問題是照明設計中應重點解決的問題。電子鎮流器一般使用20khz~60khz頻率供給燈管,可基本消除頻閃。採用裸管熒光燈具眩光較嚴重,不宜使用,推薦採用格柵燈、帶透明燈罩的燈具等。LED等新型節能光源也可採用。採用LED時,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80,餵奶室、睡眠區色溫不宜高於3300K,特殊顯色指數R9應大於零。其他場所色溫不宜高於4000K。

6.3.8 計算機網絡是幼兒園教學不可缺少的環節,調研中瞭解到很多幼兒園都在網上查找教學資料,通過電視放給孩子們看;電話也是內部不可缺少的通訊工具,有的幼兒園要求在班內設內部電話,不設外線電話;廣播系統對大中型幼兒園內部統一通知、集體活動等也很有必要,設計中應對教學區、辦公區分設支路,並設置音量控制開關,小型幼兒園可根據需要考慮是否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一般班內都不設置,但都設置了電視,供播放視頻等。辦公區電話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均應設置,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

、教學多媒體設施可根據需要設置。原規範規定的電鈴,調研中幼兒園一致反映不適用,故本次修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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